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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所有权确认

发布时间: 2021-02-14 20:50:51

1. 简述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专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属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债权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债权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权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债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2. 二、论述题 (10分) 试述债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区别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版不能简单权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债权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债权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权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债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3. 法院判定房产抵债 但债权人非北京户口 可以确认债权人产权吗

法院既然判定房产可以抵债,不管对方是不是北京户口,只要能确定是属于他的房产,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4. 所有者与债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所有者和债权人的主要区别有:

1、性质不同

负债是债权人权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2、偿还责任不同

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无需偿还。

3、享受权利不同

债权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约定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所有者既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4、计量特性不同

负债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进行间接的计量。

5、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

负债风险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权益风险大,收益可能较高。

(4)债权人所有权确认扩展阅读:

所有者和债权人的概念和联系

一、债权人权益的概念。

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二、所有者权益的概念。

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三、两者联系。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均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因而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人权益)二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5. 动产所有权的确定,请列出法律条文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6. 为什么第一债权人拥有所有权,不是拥有变卖的受偿权吗不明白,

您是指“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吧?这是指该抵押权人依照买卖、继承等关系合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这里强调的是“抵押权”来对抗,而不是主张以“所有权”来对抗;
比如:甲、乙是兄弟,甲向乙借款50万,以自己的房屋抵押并登记;后又向丙借款50万,也以该房屋抵押并登记;后甲去世,无其他继承人,那么房屋所有权就因为继承属于乙,房屋拍卖了60万;
如果乙主张以“所有权”来对抗丙,那么此时仍受丙的抵押权的限制,丙就可以优先受偿50万;而乙只能得到10万;
如果乙主张抵押权,那么此时乙就可以先得到50万,而丙只能得到10万。
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就吸收了抵押权,但是这个时候“所有权吸收抵押权”对于该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才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下,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7.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2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3、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4、 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8. 所有权和债权的关系与区别有哪些

债权也是公民复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与所有权不同,它不是绝对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实现权利,而需要通过相关义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此外,所有权只能因合法行为才能取得,而债权可由合法行为引起,也可由非法行为引起。债权与所有权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所有权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权体现财产的流转过程,流转的结果往往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可见,民法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债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产生的原因来分,除了人们传统认识中因借贷、买卖、出租等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之外,还有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任。

9. 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因此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达成的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认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则,原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涉及到三个合同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委托合同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证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个性质不同的合同来联结并确定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证关系产生的基础;
债务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委托保证合同,这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保证合同,这是保证的本体。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与一般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消灭一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也才可以协议解除。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达成一致协议,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证合同。而保证合同中由于被保证人不是当事人,因此他根本无权与保证人达成解除保证合同的协议。

10. 债务人已经全部交付债务,是否获得债权人物的所有权

1、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是合同上的义务,与是否取得物的所有权无关。
2、物的所内有权的容确立,首先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还需要依照物权的规则来确立物权归属。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自转移物的占有时起转移;不动产物权,自办理物权登记时起转移。如:一般商品,在买方支付坐,卖方转移商品时,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至买方;对于房屋,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的,并不直接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双方还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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