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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风险转移合同中怎么体现

发布时间: 2021-02-14 20:31:32

❶ 买卖合同中转移风险与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风险就发生转移,是指专假如属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毁损或者灭失,那么卖方依旧有权利请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以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由于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可以依照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但是要注意承运人免责的情况,例如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导致的损失,等等。

❷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什么

风险转移我国法律采交付主义立法,《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分别阐述。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2)简易交付,是指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直接占有货物,以合同生效时便产生交付的效果,无须现实交付,称为无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条承认了简易交付,因此,简易交付也可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货物已经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财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交付表彰该财产权利的证券来代替财产交付本身的现象,如仓单、提单的交付,就视为货物的交付,理论上称之为拟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135条承认了拟制交付,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风险可发生转移。但是,当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时,其权利凭证及其他标的物单证、材料即使没有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合同法147条)。 (4)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这种交付方式,而且对于标的物出卖人仍然处于支配状态,为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与管领说的危险归属观,笔者认为此种交付方式不产生风险转移的后果。 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最后,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风险转移,都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❸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谢谢帮忙。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❹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在什么时点,从出卖人转移给买 受人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❺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有谁知道详细的规则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❻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❼ 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您好!抄1,在买卖合同当中如袭果没有做明确规定,风险转移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后开始发生转移,运输当中货物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方只和电脑公司有过合同关系,运输公司的错误不能够免除电脑公司的违约责任。3,对于补发两台电脑,甲公司当然不需要再另付费用!

❽ 简述风险转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首先,关于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仅规定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与第94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些不符,数量不足,迟延交付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没有被考虑进去,显然是不够全面具体的,笔者建议可以将“质量不符合要求”改为“与合同的约定不符”。这样才能包括所有根本违约的情形,以维持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

其次,关于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第143条,第146条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时间而产生对卖方不利的情况,对于平衡双方利益是合理的。但这两条忽略了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将导致卖方有机可乘,将自己己经损毁的货物谎称是合同标的物而进行欺诈,这对买方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如果卖方己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他人,则显然不应再由买方承担风险,《合同法》应对买方违约情况下由其承担风险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❾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及意外情况

一般依据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标的物自转移给买方时,风险亦随之转移

❿ 关于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问题

看你们怎么约定的了,如果是要求承运人运输的,那么在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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