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2014
⑴ 求助,关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提问者应该是一题二问,所涉及问题应当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
现在仅就关于网络著作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说明有,供以参考:
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为明确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的规定。
等等,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
⑵ 公司法、行政诉讼法、还有著作权法草案什么时候正式通过
公司法已经通过了 行政诉讼和著作权还是要下一次人大吧
⑶ right@2014-2016是什么意思
这个作品的创作来/开发时源间,不断在开发的话就会不断延长,停止开发就不再更新了。版权是有时效的,应该是从完成时开始算起XX年(具体看各国法律规定)。
要注意的是@2014-2016这个不是“版权有效”时间,不是说出了这个时间就没有right了。
不知道对不对。。来源:知乎
⑷ 您好,请问您了解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是否已经结束,什么时候出台
您好,根据来立法法,著作权法第源三次修改还没有结束,只是201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接下来还要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一般法律修改周期,如果快的话也得2016年或更久。
如遇到法律问题,请以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祝好。
⑸ 2014修改的著作权法与修改之前的区别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⑹ 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
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作者合法权利而设立,不仅是对作者作品的保护也是对作者人格的保护。著作权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也日渐上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这两个问题,更好的做好版权保护。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如果行为人享有著作权的,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如果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那么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首先,要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只有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时时刻刻避免违法行为。要尊重别人的辛勤劳动成果,不走捷径和投机取巧,踏踏实实制作、出品、 开发自己的版权产品或者作品。其次,在投入或者转化为商业化之前,了解当前的版权情况,严格把关,特别是对借用、引用或者旁证的内容的核实,以免侵犯他人版权。最后,侵犯版权属于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保护的是什么?(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⑺ 2012年7月著作权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提问者应该问的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现简单列举如下,供以参考:
关于权利客体。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定义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相关权客体“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
关于权利内容。送审稿对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简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项,但其权能没有减少,且略有增加,二是从实践出发重新界定权利的边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其权能分别由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改编权和复制权涵盖;二是增加追续权(送审稿中未出现追续权字样),同时考虑到其本质属于报酬请求权,有别于著作权的基本权利,因此单列条款规定;三是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四是相关权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其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等。
关于权利归属。送审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修改有:一是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法定归属制片者调整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同时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机制;二是确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规定了相对方的权利;三是为解决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载体的特定情况下,原件的灭失将影响著作权行使的问题,增加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
关于权利保护期限。根据国内相关团体的要求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送审稿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为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
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即允许权利人在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以及一百万元以下的数额之中进行选择。同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适当增加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根据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实践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
等等,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
⑻ 关于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新闻报道出来的作品的归属与限制等相关问题规定得都比较模糊,因此实践当中就存在着很多分歧,从而导致产生著作权纠纷,那么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一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2014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性文章: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⑼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完成了吗
提问者应该是一题二问,所涉及问题应当是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属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
现在仅就关于网络著作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说明有,供以参考:
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
为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为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人查找无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增加相关规定,允许使用者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为明确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民事责任的规定。
等等,更详细地请具体以国务院法制办说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