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面经
① 如何做好知识产权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审查员面试面什么急!!!!!!!
一般面试题目就那么几个 学会融会贯通
实在不行就读熟了 衣着的话穿的大方得体,整洁点 第一印象很重要!!!
面试过程中,面试官会向应聘者发问,而应聘者的回答将成为面试官考虑是否接受他的重要依据。对应聘者而言,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猫腻”至关重要。以下是对面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并给出相应的回答思路和参考答案。请大家无需过分关注分析的细节,关键是要从这些分析中“悟”出面试的规律及回答问题的思维方式,达到“活学活用”。
问题一:“请你自我介绍一下”
思路:1、这是面试的必考题目。
2、介绍内容要与个人简历相一致。
3、表述方式上尽量口语化。
4、要切中要害,不谈无关、无用的内容。
5、条理要清晰,层次要分明。
6、事先最好以文字的形式写好背熟。
问题二:“谈谈你的家庭情况”
思路:1、 况对于了解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等有一定的作用,这是招聘单位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2、 简单地罗列家庭人口。
3、 宜强调温馨和睦的家庭氛围。
4、 宜强调父母对自己教育的重视。
5、 宜强调各位家庭成员的良好状况。
6、 宜强调家庭成员对自己工作的支持。
7、 宜强调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感。
问题三:“你有什么业余爱好?”
思路:1、 业余爱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招聘单位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2、 最好不要说自己没有业余爱好。
3、 不要说自己有那些庸俗的、令人感觉不好的爱好。
4、 最好不要说自己仅限于读书、听音乐、上网,否则可能令面试官怀疑应聘者性格孤僻。
5、最好能有一些户外的业余爱好来“点缀”你的形象。
问题四:“你最崇拜谁?”
思路:1、 最崇拜的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面试官问该问题的主要原因。
2、 不宜说自己谁都不崇拜。
3、 不宜说崇拜自己。
4、 不宜说崇拜一个虚幻的、或是不知名的人。
5、 不宜说崇拜一个明显具有负面形象的人。
6、 所崇拜的人人最好与自己所应聘的工作能“搭”上关系。
7、 最好说出自己所崇拜的人的哪些品质、哪些思想感染着自己、鼓舞着自己。
问题五:“你的座右铭是什么?”
思路:1、座右铭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应聘者的性格、观念、心态,这是面试官问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2、不宜说那些医引起不好联想的座右铭。
3、不宜说那些太抽象的座右铭。
4、不宜说太长的座右铭。
5、座右铭最好能反映出自己某种优秀品质。
6、 参考答案——“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问题六:“谈谈你的缺点”
思路:1、 不宜说自己没缺点。
2、不宜把那些明显的优点说成缺点。
3、 不宜说出严重影响所应聘工作的缺点。
4、不宜说出令人不放心、不舒服的缺点。
5、 可以说出一些对于所应聘工作“无关紧要”的缺点,甚至是一些表面上看是缺点,从工作的角度看却是优点的缺点。
问题七:“谈一谈你的一次失败经历”
思路:1、 不宜说自己没有失败的经历。
2、不宜把那些明显的成功说成是失败。
3、 不宜说出严重影响所应聘工作的失败经历,
4、 所谈经历的结果应是失败的。
5、 宜说明失败之前自己曾信心白倍、尽心尽力。
6、 说明仅仅是由于外在客观原因导致失败。
7、 失败后自己很快振作起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面对以后的工作。
问题八:“你为什么选择我们公司?”
思路:1、 面试官试图从中了解你求职的动机、愿望以及对此项工作的态度。
2、 建议从行业、企业和岗位这三个角度来回答。
3、 参考答案——“我十分看好贵公司所在的行业,我认为贵公司十分重视人才,而且这项工作很适合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做好。”
问题九:“对这项工作,你有哪些可预见的困难?”
思路:1、 不宜直接说出具体的困难,否则可能令对方怀疑应聘者不行。
2、 可以尝试迂回战术,说出应聘者对困难所持有的态度——“工作中出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但是只要有坚忍不拔的毅力、良好的合作精神以及事前周密而充分的准备,任何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
问题十:“如果我录用你,你将怎样开展工作”
思路:1、 如果应聘者对于应聘的职位缺乏足够的了解,最好不要直接说出自己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
2、 可以尝试采用迂回战术来回答,如“首先听取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然后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熟悉,接下来制定一份近期的工作计划并报领导批准,最后根据计划开展工作。”
问题十一:“与上级意见不一是,你将怎么办?”
思路:1、 一般可以这样回答“我会给上级以必要的解释和提醒,在这种情况下,我会服从上级的意见。”
2、 如果面试你的是总经理,而你所应聘的职位另有一位经理,且这位经理当时不在场,可以这样回答:“对于非原则性问题,我会服从上级的意见,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我希望能向更高层领导反映。”
问题十二:“我们为什么要录用你?”
思路:1、 应聘者最好站在招聘单位的角度来回答。
2、 招聘单位一般会录用这样的应聘者:基本符合条件、对这份共组感兴趣、有足够的信心。
3、 如“我符合贵公司的招聘条件,凭我目前掌握的技能、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饿适应能力及学习能力,完全能胜任这份工作。我十分希望能为贵 公司服务,如果贵公司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能成为贵公司的栋梁!”
问题十三:“你能为我们做什么?”
思路:1、 基本原则上“投其所好”。
2、回答这个问题前应聘者最好能“先发制人”,了解招聘单位期待这个职位所能发挥的作用。
3、 应聘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了解,结合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优势来回答这个问题。
问题十四:“你是应届毕业生,缺乏经验,如何能胜任这项工作?”
思路:1、 如果招聘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应聘者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招聘单位并不真正在乎“经验”,关键看应聘者怎样回答。
2、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好要体现出应聘者的诚恳、机智、果敢及敬业。
3、如“作为应届毕业生,在工作经验方面的确会有所欠缺,因此在读书期间我一直利用各种机会在这个行业里做兼职。我也发现,实际工作远比书本知识丰富、复杂。但我有较强的责任心、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而且比较勤奋,所以在兼职中均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从中获取的经验也令我受益非浅。请贵公司放心,学校所学及兼职的工作经验使我一定能胜任这个职位。”
问题十五:“你希望与什么样的上级共事?”
思路:1、 通过应聘者对上级的“希望”可以判断出应聘者对自我要求的意识,这既上一个陷阱,又上一次机会。
2、 最好回避对上级具体的希望,多谈对自己的要求。
3、 如“做为刚步入社会新人,我应该多要求自己尽快熟悉环境、适应环境,而不应该对环境提出什么要求,只要能发挥我的专长就可以了。”
问题十六:“您在前一家公司的离职原因是什么?”
思路:1、 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找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2、 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3、 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4、 但也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5、 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6、 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
7、 如“我离职是因为这家公司倒闭。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有较深的感情。从去年始,由于市场形势突变,公司的局面急转直下。到眼下这一步我觉得很遗憾,但还要面对显示,重新寻找能发挥我能力的舞台。”
同一个面试问题并非只有一个答案,而同一个答案并不是在任何面试场合都有效,关键在于应聘者掌握了规律后,对面试的具体情况进行把握,有意识地揣摩面试官提出问题的心理背景,然后投其所好。
③ 知识产权是什么这方面有哪些知识可以掌握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互联网公司如:腾讯、阿里等,也将其简称为IP)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1、词源
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漫话知识产权。
“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2、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right)。[1]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1]
3、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知识产权书籍
知识产权书籍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工业产权
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保护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介绍: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特征:
主要特点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兰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知识产权的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更多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及各项服务,请登录 www.shewentm.com 了解 或者致电 010-82685045
④ 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
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法律用语。涉及版权的作品有:图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广告、地图和技术图纸等。
专 利
专利是对发明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一般来说,专利让专利权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样使用发明。为了换取这项权利,专利权人在公布的专利文献中公开发明的技术信息。
商 标
商标是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的手工业者常常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签名或“标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装饰性或美学特征。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特征,如物品的形状或外表,也可以是平面特征,如图案、线条或颜色。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用于具有特定地理来源的商品的标志,这些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产地的品质、声誉或特征。最常见的是,地理标志包括商品产地的名称。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关于可以被出售或许可的机密信息的知识产权。他人以违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此类秘密信息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并且违反商业秘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2.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01
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02
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03
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04
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05
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06
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07
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08
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0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10
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