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劳动合同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专规定《中华属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 劳动合同与知识产权
要想知识抄产权属于自己就须在袭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要想给公司带来利润,就应与公司签订一份知识产权使用受权协议。 如果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人员条件等创造的知识产权就本应属于单位,这种情况只有与单位协商,事先约定好。
3. 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4. 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生产合同,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分别可以有哪些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你可以用保密条款进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版,特别是计算机权方面的,另外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于现本职相关的工作。
生产合同中,还是保密条款,如不得把生产过程,生产废料等生产过程中的东西随意处理。
销售合同中不得将购买的产品挪作它用,或是买给他厂等等。
总之就是限制性的,怎么对你有利就怎么办。
5. 劳动合同中的“(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专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属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 员工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一条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不太明白
按照专利法细则规定,利用单位提供的资源进行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单位,您在任职期间不利用单位资源进行的发明创造属于您个人,任何单位无权干涉
7. 知识产权与劳动合同纠纷求助
首先,来从知识产权源的角度来看,你公司是无法起诉同行公司和王zz的。因为他为其他公司设计的设备和你公司的设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既然从外形到原理都完全不同。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看,你们公司有没有和该设备主管签订竞业避止协议呢?如果签订,那么他就违约,要补偿带给你公司的损失。
当然,没有签订竞业避止协议的话,就只好从商业秘密的保密条约来处理了,既然他为同行设计生产提供给同样客户同样产品的设备,很可能会利用到你们公司的产品信息以及客户产品要求等,这就导致他没有保守企业秘密,而且泄露给直接竞争者,就有赢的机会。这需要详细事实。
祝你好运!
8. 知识产权归属的归属方式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来专利法自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单位是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并未约定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即你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基于创作、发明产生,属于发明人;
如是职务作品,法定属于单位;
委托创作,约定归属;
继承,归属继承人;
转让,归属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