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所有权由什么决定
① 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版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②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吗
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后转移登记等)、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等)、法律规定(如:继承或受赠房屋等)或公法行为(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房屋确权时,要提供前述取得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据,庭审中,要出示这些证据并予以质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和质证是法定程序,必须履行。 【解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中国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③ 房屋的所有权是什么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④ 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最通俗的抄办法就是房产证袭,在法律意义上,只有拥有明确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才能确定其房屋的归属,但在实际的市场上,存在很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如小产权房、之前的单位分配住房、福利房等等,多以老房子为主,此外,还有一部分房子由于是福利或者保障房,房主只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交易买卖的处置权,所以在交易的时候,一定要确定好房屋的所有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⑤ 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是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是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⑥ 购房说法: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读者赵先生来信说,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同村老乡王先生的儿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办理天津的蓝印户口。为帮助老乡,赵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该房屋登记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赵先生支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均在赵先生手中,该房屋也一直由赵先生居住。最近赵、王两家发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认该房屋为赵先生所购买,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并要求赵先生搬出房屋,还要将该房屋出卖。赵先生为此非常不安,向律师询问,房子到底属于谁?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别人,他该怎么办?
对此问题,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张锡明律师解答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办理房产证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房本上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购买人不一致的情况,为此产生的产权纠纷也不断发生。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法律上的产权人即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结合以上两条来看,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确定非常明确,就是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就视为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虽然争议房屋是赵先生付款购买,并且赵先生持有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证书、发票,但由于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也同样会是王先生名字,由于这种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应,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不动产的产权人,从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法律认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后由此交易取得的权利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予以保护。
那么,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呢?相关法律在确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瑕疵的救济途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表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赵先生遇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救济措施,带齐相关证据首先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异议登记,然后在十五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将立案受理情况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防止王先生将房屋转让或者进行其他的变更,从而确认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如果赵先生在异议登记之前房屋已经被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也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支付合理价款取得该房屋,那么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受让人所有,赵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损失进行赔偿。
⑦ 关于房屋所有权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版婚姻权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装修,房产证上体现不出这一点,如果能把你名字一起写进去当然最好,不然就主张让男方进行补偿或者你们俩有协议约定
⑧ 房屋所有支配权是不是由户主决定
《房屋所有抄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