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例题
㈠ 国家所有权问题
不是有些矿藏,而是所有矿藏和水流的所有权都专属于国家。
其他的自然资源,可以有条件的归集体所有。
企业经国家许可,可以进行开采勘探。类似于土地,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
㈡ 例举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1.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2.森林、草原、矿产、河流、荒山、滩涂国家所有
3.埋藏物国家所有
㈢ 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模式
首先,立法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当国家所有的财产被解释为全民所有的财产时,现行理论一般认为,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尽管在所有制关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力,而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在法律上应归属于国家。个人对全社会财产的占有方式,是间接占有方式,这种占有方式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财产只能归属于国家,而不能归属于任何单个的社会成员。当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管理全民财产,享有并行使所有权时,国家能充分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整体利益。换言之,人民通过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 其次,由于国家是抽象的概念,国家对于全民财产的实际管理要通过国家授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具体实现,立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是法人,但是他们对授权管理的国家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管理权,国家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仅为国有财产的经营者、管理者。
再次,当国家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通过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活动实现时,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机制为,国家政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统一为一体,所有权是政权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政权也是国家所有权实现中的要素。国家是政权的主体,也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这种机制一直延续至今,尽管改革降低了建国以来国有化的集中程度,但是国家所有权实现的上述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㈣ 这道法律论述题如何解答
如果是在考场,这道题我能凑出1500字,但,现在,没心情
㈤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法
(1)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内容。依据《物权法》 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可见,第一,国家机关并非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只是因国家的授权而享有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的部分权利。换言之,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直接支配这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权,国家才是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第二,国家机关对于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包括占有、适用、收益、处分在内的物权。第三,由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主要是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并非用于经营,因此国家机关对这部分不动产或者动产行使处分权必须有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处分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内容。依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通过财政划拨或者行政划拨的方式动用国有财产开办的事业单位。其对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内容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不是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而是依据国家的授权取得对这些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国家所有权人;第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收益和处分时须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擅自分配基于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产生的经营收益、私建小金库、瞒报收益、私分奖学金等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依据《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的企业,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形成的企业,譬如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法人、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外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二,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国家在国家出资的企业中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三,无论国家出资占该企业全部投资比例有多大,国有出资人的职责和出资人的权益,都应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
㈥ 关于所有者权益类的题目 !进来看下!给采纳!
1、倘若国家投资的主体是某国有企业投资控股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实收版资本-某某国权家机构 150000
-某某法人 100000
-某某个人 50000
2、如果国家投资资金是一种补贴,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150000
实收资本 -某某法人 100000
-某某个人 50000
㈦ 国家所有权的含义以及集体所有权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①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②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③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体,一些地区相应建起了村民小组。这种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独自的占有使用权,农、林、牧、渔业用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权,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的独立受偿权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㈧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虽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具体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因此,国家财产的管理原则和权限对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方针、计划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范围。
同时,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现实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企业本身的条件及其所处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㈨ 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其他国家不一定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吧?或许应该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