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孳息所有权
Ⅰ 出质后的标的物孳息所有权归谁
质权人有收取的权力,所得收益应用来还所欠费用
Ⅱ 质押物产生的孳息以及通过对质押物的使用等方式产生的利益归谁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Ⅲ 请教一下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法律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回。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答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故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质物是母牛,而小牛是自然孳息.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Ⅳ 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吗
质权人只是可以收取孳息,以待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时可以就孳息优先受偿;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仍旧属于出质人。
Ⅳ 留置物的孳息和出质物的孳息都归债权人所有吗
1、《复物权法》第二百一制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至于用孳息抵偿债权的次序。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Ⅵ 质权孳息属于谁
质权中,来孳息由质权自人收取,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所有权仍然是出质人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Ⅶ 根据《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半句是啥
比如甲将几百头奶牛质押给乙,牛吃草产奶,乙请人挤奶,乙有权收取(非所有权)牛奶,牛奶变卖价款优先冲抵请挤奶工的钱和草料费。
Ⅷ 质权中,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但是这是否作为日后返还质押物的一部分
质押物产生的孳息 首先用来偿还债务,日后不必返还,但出质人所返还的债务也相应减少。
Ⅸ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此孳息的“所有权”属于谁
孳息归属于所有权人!
但是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为此孳息付出了劳务,可以向所有权人请求劳务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