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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所有权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14 03:28:06

『壹』 依法不属于集体的,内陆滩涂,一审法院是否有权把该滩涂判决给归集体所有

土地来,包括你说的内陆源滩涂的权属的确定,按土地管理法是政府的职权,法院不能判决滩涂的权属。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贰』 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是公民自己的

中国法律规定 公民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所说的确权是确定使用权 名义上所有权 是国家的

『叁』 法律可以规定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是否正确

你好。

《物复权法》

第四十五制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肆』 滩涂属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这个你应该去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看看滩涂是不是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看看是不是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你就可以起诉。

『伍』 滩涂使用权问题

十分抱歉,对于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现将查到的资料列出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1、根据《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九条:国有浅海、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广东省养殖使用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
2、从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权到期时可以申请延续。但是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使用权人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主动提出申请,是“依申请”的规定。所以发证机关没有通知义务。
3、关于你问的滩涂被围垦,按什么面积赔偿的问题,实在是不了解,不便随便回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陆』 那种滩涂属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抄民共和国宪法》和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滩涂资源权属不明确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海洋管理部门认真调查,加强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所以如果没有相关证书,应当属于国家所为。

『柒』 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指哪些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捌』 怎样处理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发生的争议

1、如复果滩涂属于海域,会制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如果滩涂属于土地,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1](P1872)(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玖』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吗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定

河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9)滩涂所有权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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