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所有权丧失
1楼回答不错。来
根据我的理解自,结合1楼的说法,我认为楼主有房产证更好,如果没有,那么有土地证也行,这样能证明你房产的合法来源,如果都没有,那么需要建房审批材料……
希望楼主的情况说的再具体点,比如哪类发票?商品房还是?土地类型:国有还是集体?等
2. 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注意事项
在房屋所有权消灭的以上几种原因中,第一种情况,房屋来失,导致该房屋的所有权永远不复存在,因此,学理上称为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在后几种情况下,房屋的原所有权消灭,但却在该房屋上产生了新的所有权,新的所有权人取代了旧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仍然存在,学理上称之为房屋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或者称之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3. 老房子要拆迁,房屋所有权搞不清了
按法律继承分割,A1的后人能分到相应的部分。
4. 房屋所有权证在拆迁中有没有法律效力
您好,根据复民法通则里的公示、公信原制则,房产证是证明您是房产的合法产权人的凭证。
在拆迁中房产证没有有无法律效力这一说,除非被注销否则是一直有法律效力的。在拆迁过程中至关重要,拆迁方一般会根据房产证来确定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进而来决定把补偿款给谁。
5. 房屋拆迁协议签定后没有拿到拆迁款,房主就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原则上就是的,你可以问看看签订的合同上是否有款什么时间到账的承诺,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你只有等他打了,如果有的话,你可以拿着合同去说事了。
6. 关于房屋拆迁和所有权的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论地段是谁的,房屋的所有权是由房产证以及房屋注册登记机关的内备案来决容定的。所以房屋的产权,即你们的权利毋庸置疑。接着说拆迁补偿,单位的地段调换无非是地皮的归属,土地的所有权在国家,依照相关程序使单位企业个人有了使用权,而土地上层建筑使用者所有者才是拆迁关系中的乙方。所以你要知道权利在自己手中而非国税方。(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因委托拆迁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平等协商。房屋拆迁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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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房屋拆迁怎样赔偿
“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拆迁补偿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计算,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被拆迁人因为拆迁丧失居住地的补偿。
很多地方的安置补偿都以户口为衡量标准,主要是这个办法较为便捷。如果你因为拆迁而遭受了居住权的损害,建议与对方进行沟通,如果沟通不顺利,可以依法维权。”
房屋拆迁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和拆旧程度,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给予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主动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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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8.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9. 房屋拆迁赔偿所有权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成府发[2000]第7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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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拆迁安置后家庭人员均有获得安置房的权力,如果要在房产证上独立署名需按照个专人财产分配属处理,如果小孩属于继承人,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名起诉,民事诉讼一般期限为两年。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
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
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