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争议点
⑴ 版权,版权,引起多少争议
前两周,马頔在微博上维权,“声讨”新出炉的“好声音”冠军张磊,称其比赛要唱、商演要唱,这种“侵权”行为何时休?这件事让外界再次关注起独立音乐人的版权问题。
这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而在音乐版权貌似越来越“值钱”的今天,独立音乐人能得到什么?他们的维权环境有改善吗?维权这个事的意义又仅仅在“钱”吗?
如今在国内独立音乐圈里,最有版权意识的音乐人个体,是李志,而拥有最多独立音乐版权的公司,是摩登天空。近日,南方都市报专访李志经纪人迟斌、摩登天空的老板沈黎晖,以及曾为一些独立音乐人处理过版权问题的资深乐评人张晓舟。或许从李志这些年的维权经历,以及摩登天空处理在线版权的态度上,我们大概能判断得到,今天的独立音乐版权究竟有何价值。
https://www.douban.com/note/522870645/
(1)于正《宫锁连城》与琼瑶的《梅花烙》,最终于正败诉,被判实质性相似(即通俗说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如果只是某类主题相似,是不构成抄袭的,但如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语言表达高度相似,那就会构成抄袭。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陈喆(琼瑶本名)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4)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2)
从大热的网络小说,到精装出版的实体书,再到去年年尾的电视剧,2013年至今,《锦绣未央》始终陷于“抄袭”风波。2017年1月,11名作者联合起诉原著作者秦简抄袭。现在还没有最终判决结果。
(3)唐三公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大风刮过《桃花债》,这在晋江网上是一段传了很久,很多粉丝热议的事件。因为三生三世 改编成影视剧,又被重新推上风口浪尖。双方粉丝各执一词,各自有很多的举证,但作者大风刮过本人没有提起诉讼,所以这个争议始终在民间,还没有走上法庭。
(4)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这是国内最早被法庭判决抄袭成立的案件之一。但事后,郭敬明始终没有道歉,商业影响力依然要高出原作者很多。
⑶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也是我国首次主动修改《著作权法》。那么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都有哪些?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争议问题之二:网络传播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有三个条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是在网络环境下平衡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种选择,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通行规定,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责任原则。争议问题之三:集体管理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使得权利人无法再通过诉讼向那些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的使用者进行索赔。
⑷ 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被抄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那么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⑸ 什么是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发生在著作权拥有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有关著作权行使权的纠纷。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下什么是著作权纠纷,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什么是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⑹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有哪些途径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内为是否容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⑺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著作权法争议的问题虽然比较多,但总结来说主要争议的问题就三个: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三个主要争议问题。
主要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但国家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备案、及时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对于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音乐界人士联名提出了强烈的反对,认为“3个月”时间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将会严重打击音乐原创的积极性,会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会认为其他音乐传媒推广企业(如电台)也会受牵连。
但从草案来看,第四十六条的适用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指明来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才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要兼顾著作权人、首次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实上,对音乐作品录制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对音乐录制品的垄断,这是因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词曲作者与之签订独家许可协议,以成为唯一有权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公司,借以垄断音乐作品录制品市场,抬高价格。但目前草案中“3个月”的时间规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讨论,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到录音制品的生命周期,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达到首次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报刊可以作出专有权声明外,草案并没有允许其他著作权人声明保留权利以免架空法定许可制度,使其失去适用的机会。法定许可制度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证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才能避免该项制度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
主要争议问题之二:网络传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有三个条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是在网络环境下平衡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种选择,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通行规定,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也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而且,这一规定也符合现实情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术水平还难以实现。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通知与删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著作权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和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注意义务,即通常所说的“红旗原则”,网络服务商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是对应的,网络用户如果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则需有主观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应知)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使得著作权人面对诸多网络企业的维权行动收效甚微。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往往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如果著作权人的劳动都能在网络盗版中免费获取,原创力无疑将被扼杀。但如前所述,《著作权法》是要在现实情况下努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仅仅考虑某一群体的利益。
主要争议问题之三:集体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使得权利人无法再通过诉讼向那些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的使用者进行索赔。而从目前情况来看,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判赔的数额通常会高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因此该项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引起了诸多权利人的质疑。
根据修改草案的规定,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这种“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扩大了著作权代理保护的覆盖面,但问题在于“被延伸”到的权利人是否愿意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代表。非会员通过诉讼可能获得的较高赔偿额将会使会员受到影响从而退出集体管理,这将破坏集体管理制度,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赖于诉讼赔偿额和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的统一。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向非会员强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名称上虽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质应是为著作权人服务,其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但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不积极不到位的问题使其公信力不高,难以获得权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条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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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怎么投诉著作权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版。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权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⑼ 著作权的权利纠纷
两种类型: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 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前权利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