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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发布时间: 2021-02-14 01:11:37

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单一性或综合性模式问题

理论上凡著作权都有被纳入集体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种类分别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甚至同一种类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权利设立更细的集体组织,这样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职,实际上常常会引起一些混乱。虽然采用何种体制,要根据各国当地情况而定,这两种制度都能证明同样有效,但当存在多家协会时,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其根本关键是必须统一著作权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与复杂多样的国际关系以及关于非确定作品目录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与对基本上为个人权利的著作权的尊重相容。[⑤] 在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采用多种协会体制,如德国截止1998年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是有关音乐的有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和音乐版本管理协会,涉及影视作品的协会有4家,其他如法国、英国、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采用多种协会体制,也有其他国家如比利时、以色列、意大利、乌拉圭、委内瑞拉等采用一个中央协会担负不同类作品的各种权利的集体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在我国,单从作品种类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各个协会都分别被赋予相对独立的垄断地位,但按笔者的理解,这种仅仅是某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模式,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较短,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理想。理由是:首先,建立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成本上显然过于巨大;其次,在对外的关系上,分散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和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这一点将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国音乐表演者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GEMA ),每年总收入超过10亿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正常运作收取,而是通过法律诉讼从使用者手里获得的。[⑥] 可见我们没有理由过于盲目乐观,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传播技术发达而数量众多的传播媒介团体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在与使用者谈判或诉讼方面将比分散的多种协会更具有权威优势和代表性,同时在影响行政当局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上也无疑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第三,在对内的关系上,分散的不同协会常不免难以整合不同类作品权利间的关系,这容易导致问题的滋生,因为许多情况下,作品并不是机械的相互独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诗歌被谱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又比如戏剧作品和剧本是什么关系?理论上至今仍有讨论的余地。这些在管理上仅管可能通过技术措施协调解决,但毕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述强调的所谓垄断与其说某一分散的单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恐怕不如一个综合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对所有不同作品众多的的权利垄断更有效。综上,笔者的意见是,统筹全体,改造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协会等,使其成为一个以音乐著作权为主要业务的统一的综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 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那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相关知识。著作权集体管理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类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该机构不得具有营利目的。所以,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5、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为了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其设立一般都采取会员制,即由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治管理的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就采用了会员制。6、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性质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一、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

4. 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性质

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性质,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性质是什么?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性质:探究这个问题应该从著作权的性质来分析。著作权也是一种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但是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私权的一种,无论由谁来主管,也无论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在民事权利领域,权利百分之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该凸现其私权的本质,并围绕这一点来调整利益关系。这是对著作权性质的经典阐述,私权利的性质给了著作权某种绝对性,作为一种行为的可能,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强制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侵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即获得著作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不需给注册或加注任何著作权保护的标记,如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就违反了该原则。所以,WIPO的两个条约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任意的而非强制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只能是自愿的,这不仅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而且更是对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坚决维护。但是尽管如此,世界上还是有些国家确立了著作权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这些国家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是指著作权中某些权利必须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人如果不接受,就不得享有该权利,实行强制集体管理的多是报酬请求权,比如美术作品的追续权等。强制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在于使集体管理机构真正有权代表所有的权利人,这对强化其地位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及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6.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专权利人的有关属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7. 什么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不能举个例子出来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受权利人授权管理其权利,监督有关作品的使内用,与作品使用者协容商,以对方支付合理报酬为对价授予许可,并将收取的报酬分配给权利人”的制度。

2.目前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

3.由于一些权利,权利人自己单独行使由于存在种种技术上的困难,在经济上不现实或者得不偿失。这些“小权利”往往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比如,著作权人向KTV收取版权费,由于KTV的营业场所很多,而且凭借自己力量很难调查KTV到底有没用你的歌,用多少,这种“小权利”在中国通过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行使。

8.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是营利性的

非盈利性来的。

《著作权自法》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不是国家机关,不占政府部门的编制,叫“中介组织”

10.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委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在面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要求管理机构为其进行诉讼维权、也可以委托机构为著作权进行转让和买卖。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与您一起来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是什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1、我国《著作权法》在总则中规定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宗旨就是为著作权人提供服务的,其职能在于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利益,同时加强国际间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3、其在运作过程中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必要的活动经费(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性组织。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民间私人团体。4、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规定,要求以自身名义或者他人名义为各类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机构应得到文化部的批准,该机构不得具有营利目的。所以,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5、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为了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其设立一般都采取会员制,即由著作权人组成会员自治管理的组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就采用了会员制。6、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7、《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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