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期间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
A. 土地使用权如何做会计分录
1、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则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
借:无形资产-土内地使用权容
贷:银行存款
(2)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3、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1)基建期间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扩展阅读: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参考资料:无形资产-网络
B. 土地使用权计入什么科目
资产的土地使用权来,摊自销时应计入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核算: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购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但此时土地使用权与相应的厂房等资产是分开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土地使用权由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C. 工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等
我公来司购买一块土地,自建自办公大厦,那么大厦建成之前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是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成本?谢谢,(重庆市 李玉成)★在线专家:按照现在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将大厦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一次性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我公司是做污水处理的,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1)一次性收取客户若干个月的款项,并于收款时开发票,那么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还是在收款时一次性确认收入?(湖北省 王福永)★在线专家:(1)按您公司提供的服务确认收入,如果一次收款是数月的收入,应该分次确认收入,但是一次开具了发票,需要一次缴纳税金;(2)工人的工资应该计入成本;(3)这部分补贴收入属于政府的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包含在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D.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待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第三,投资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时的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科目。
E. 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 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 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 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 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F.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专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属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