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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发布时间: 2021-02-13 12:28:13

㈠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㈡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根据森林法规定,防护林中天保工程、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特种用途林不能转让外,其他林种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㈢ 林地如何流转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专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属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如下:

1、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2、确定流转基准价: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集体会议决定;

3、订立流转合同协议

4、办理林权变更合同;

㈣ 国有林地是否可以用废弃地置换急急急

国有林,山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版权的合理流转,各权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
你说的“用废弃地置换国有林地”,是不是把你承包的林地收回,又给了你一块闲置地?如果是,这属于承包合同纠纷,你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㈤ 林权证流转和转让有什么不同

林权证可以流转,但不能转让。

林地流转必须遵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规定: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 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同时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㈥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将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森林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

把生态建设作为林业发展的第一任务,以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环为前提。

二、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

防止以投资发展林业为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三、评估在先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规定、规程先行评估。

四、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体现双方的意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公开转让程序和结果,赋予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谁经营谁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面向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经营能力的社会主体均可以参与,经营收益归经营者所有,可以继承、转让、低压、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条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转让协调一致

林地使用权转移时,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流转,但不包括林内野生动物、地下矿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资源培育规划统一协调

转让的森林和林地,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进行经营,符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6)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扩展阅读: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人类从森林樵采柴炭作为能源,采伐木材修建宫室、庙宇、房屋;在工业社会,人类从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纸、家具、车船和建筑材料。

当代社会,人类利用森林资源不仅是取得林产品,更要发挥它的生态屏障作用,还要它提供人们休闲游憩场所。但森林资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滥伐森林会造成生态灾难。因此,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建立森林保护体系,是保证森林资源持续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条件,制订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安排林业生产的结构与布局。其次是制定保护森林的法令,实行以法治林,严惩滥砍滥伐森林,限制采伐量和采伐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采伐证制度,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制止乱砍滥伐的“三防”体系。最后是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森林动植物资源。

㈦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哪些限制条件

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了几个限内制:(容1)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减少。(2)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3)期限限制,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proinsight-br>

㈧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㈨ 林地流转和林权流转有什么区别

林权流转的涵义在广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以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狭义版上是指林权地、森林使用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虽然也是林权流转的类型之一,但是从林权政策规范意义上来看,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政策意义不是太大,因为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规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遵照执行。之所以说林权流转在政策意义上规定为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意义更大,是因为林权流转的积极意义不仅使林权流转使得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林地和森林在体现其私法意义上之经济价值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公法意义上的生态价值。
可见林权流转不仅包括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包括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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