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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2-13 05:09:29

❶ 为什么很多人说中国农民是佣农土地使用权是政府的

我家这里就是,政府让种树给补贴。

❷ 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使用制

如何改革和完善中国农村现行的土地使用制
引 言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固守着传统观念,缺乏应有的理论开拓性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分强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
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
2.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的缺陷。
关于土地权利的登记与流转

1.完善土地权利登记的立法构想

由于多年来受到“一大二公”的“左”的思想指导、过分强调“三兼顾”以及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国家和集体组织之间、集体组织相互之间以及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不清的现象严重存在,经常发生产权争议,其中土地权利的争议最为明显。其于此,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应当建立一套确认产权的规则,以从根本上明确产权,消除冲突。而要建立一套确认产权,尤其是确认土地权利的规则,我们认为,仅在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亦是世界物权立法发展的趋势所在。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公示,其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具体来说登记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的冲突;(2)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3)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4)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节和监控。

土地权利流转是以合同形式发生的物权处分行为,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合同自由原则,以保证土地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市场规律变动土地使用关系。对此,我国现行法律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之外,其他土地的流转均无明确规定,而多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土地权利流转合同的内容。

❸ 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❹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都有哪些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党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❺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的内容包括哪些分别有何特征

中国现行农来村土地使用制内容包自括农地使用制、“四荒地”使用制、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宅基地使用制。
1、现行农地使用制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土地权能范围受到限制、权利内涵不很明晰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期尚不十分稳定。
(3)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2、现行“四荒地”使用制
特征:
(1)承包权与使用权适当分离,避免了由于权力界定不清导致的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使得产权制度更富有效率。
(2)使用权期限稳定。
(3)“四荒地”使用权分配采取拍卖的方式,实际上是模拟市场运作。
3、现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
特征:
(1)无偿无期限使用。
(2)安排的随意性。
(3)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隐形市场十分普遍。
4、现行宅基地使用制
特征:
(1)无偿无期限使用,农户拥有继承权,只要农户存在,就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流转,不能出租和买卖,也不能赠与转移给非农户所有。

❻ 中国土地使用权有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❼ 关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是集体所有,个人建房须提出申请,且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只有农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上建筑农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不管在哪种土地所有权上搞建筑必须经过合法审批,获得许可

❽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到期了要收回吗

【1】中国农村居民抄土地承包袭权到期了,村委会应该收回,重新发包。
面对本村居民,重新承包土地。
【2】从本村村委会土地发包开始起计算承包期,不是从1949年开始起的。
以村委会和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日期为准。
【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土地承包到了期限,村委会应该继续发包,
如果原承包人不再继续承包,原来的承包地地面上有树木等,
要给原承包人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协商解决。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❾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临时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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