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有时效
⑴ 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的诉复讼时效大概就是制2年,这个制度从今年六月就开始实施了,因为不动产本身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记手续的。
第一,不动产诉讼登记条例,他的作用这是把每一个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不起什么作用,只是方便国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这个工作的,从今年起国家就有相关法律说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了。
第二,不动产登记顾名思义就是指出不会动的,比如说房屋、土地等的财产作为登记证明,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⑵ 确认之诉有诉讼时效吗
确认之诉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确认之诉是指:
①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
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成立、现在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予以确认。
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称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称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在于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诉讼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和条件。特点是诉讼本身是要认定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不确认具体的权利义务。它有时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
②确认某种行政关系存在和确认某种行政决定是不是无效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形式。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效力时,是确认其无效或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或效力不足,后者属于否认之诉的内容。
法院确认的结果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有时也对该诉讼的第三人有效。起诉人不能因为法院的确认判决产生对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提起此种诉讼不需要适用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但如果在否认之诉、实施之诉、完成之诉中也可得到或业已得到确认效果,则行政法院可拒绝接受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之诉。
(2)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有时效扩展阅读
确认之诉的主要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三、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⑶ 关于诉讼时效,开发商将我的房子办到其股东的名下,之前我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以对方已办证,我
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⑷ 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内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容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