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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2-12 23:47:42

① 供销社的国有土地被侵占,没有取得任何手续建房。镇政府有权处理吗有何依据

这个是违法行为,但是应该会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和城建部门处理。
可以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包括5类行为:一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行政;二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是擅自改变规划审批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的;四是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拆除的;五是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构构筑物,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土地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② 供销社土地转让后的纠纷

群众非愿意自己随便倒腾就倒腾,政府反正是参考档案依法处理,这种情况已经涉及转让土地,依法应该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

③ 供销社土地所有权归谁

归集体或者国家吧?应该不是归自己吧,我猜的,你上网网络一下

④ 过去供销社占有土地现在所有权归谁

只要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你的房产所有权自然受法律保护。
你现在拥有的不再是过去的供销社,而是一处房屋的产权,完全可以合法上市,其永久产权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⑤ 原属供销社后卖给个人的土地如何确定其归属

我乡有一起原属乡镇供销社的仓库被别人卖得后,他们只买了地上的建筑,手上没有土地证,版现当地政府权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所有权,并在按当地补偿标准收购房屋后进行拆迁?当事人若不同意当地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除,或申请当地法院依法执行收回拆除?

⑥ 曾经的集体土地给供销社使用了几十年。现在供销社是否有权拍卖。如果没有权拍卖是否可以收回集体

现在供销社没有权拍卖,但也不可以收回。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一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供销社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⑦ 供销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城乡商业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的通知》(国发[1977] 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回国工商行政答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问题的复函》([1979]工商总字第34号、[1979]供销基联字第242号)的决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⑧ 集体无偿给供销社土地可以买卖吗

关键抄是要看那块土地是否办过土地证,如果没有办过(怕的就是他们通过非正常手段办了土地证搞成国有土地),那就还是集体土地,权属还是你们的,至少所有权还是你们村的,而且以前的协议也签了是不能用做其他用途,这个协议就是生效的,具体操作可以先到土管所或分局反映,如果不行就到国土局地籍股,再不行就司法调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所以还得看看他们办的手续,有没有什么批文

⑨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

集体土地只能转让给集体成员并且需要用于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⑩ 我想求一篇以前供销社占用的土地不还给村民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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