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园的所有权属于谁
㈠ 所有权归谁
应归甲所有。【解析】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内以,本案的容核心是确认谁是这块手表的真正所有人。 1.此表原为丁所有,但丁将其遗失,有人拾到后将其交至失物招领处。此时,丁虽然丧 失了对这块表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能,但仍然是所有权人,如在招领期内去认领,则该表 自然归其所有。不过,招领期届满后他没有去认领,该表属于无主财产,所有权已经由国家原始取得,丁对该表的所有权自然消灭。 2.甲通过公示公信方式(拍卖)继受取得该表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是该表的合法所有权人。他在招领期内认领其被盗的表,应确认该表所有权归甲所有。 3.乙将该表从甲处盗走,并私下以较低价格卖给丙。乙非法占有该表,没有处分表的权利,丙占有该表没有合法根据,而且丙以低价私下购买,不符合公开市场交易的原则,不能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㈡ 历史名人故居的所有权归谁如果所有权归个人,景区又如何从个人手中拿到管理权的
有不同的所复有权。
名人故居是制名人从前曾经居住过的房子,因此,将名人的出生地、名人长期生活工作过的住所、名人虽短暂居住但却为其人生重要阶段的住所,以及名人逝世纪念地等,都应称“名人故居”。有些名人故居,名人自己有所有权,便可以按遗产传给下一代。还有些所有权模糊的,就归政府代管了。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0/08/05/006628263_01.shtml有个案例,希望对你有用
㈢ 宁国府、荣国府和大观园分别是谁住的
宁国府辈分最高的是贾敬,因为贾敬当了道士以后就再没有子女了,他只有一个儿子叫贾珍。贾珍也只生了一个儿子叫贾蓉。
荣国府还有一位老长辈活着就是贾母,所以宁荣二府都叫她老祖宗,辈分最高。
大观园是贾府为贵妃省亲而修建的行宫别墅。在宁国府、荣国府的后半部分,是充分利用荣国府的东大院和宁国府的会芳园的西半侧合并扩建而成。
大观园里住的是荣宁二府的小姐们——贾家三春、宝钗、黛玉,寡嫂李纨,外来的妙玉,有时候史湘云串亲戚过来住一阵子,还有一个另类贾宝玉。
荣宁二府是皇帝为荣宁二公敕造的宅院,一直传序到家政、贾珍这一辈。
[hóng lóu mèng]
红楼梦
(清代曹雪芹著章回体小说)
《红楼梦》,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首,清代作家曹雪芹创作的章回体长篇小说[1] 。早期仅有前八十回抄本流传,八十回后部分未完成且原稿佚失。原名《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程伟元邀请高鹗协同整理出版百二十回全本,定名《红楼梦》。亦有版本作《金玉缘》。
《红楼梦》是一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人情小说作品,举世公认的中国古典小说巅峰之作,中国封建社会的网络全书,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小说以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为背景,以贾府的家庭琐事、闺阁闲情为中心,以贾宝玉、林黛玉、薛宝钗的爱情婚姻故事为主线,描写了以贾宝玉和金陵十二钗为中心的正邪两赋有情人的人性美和悲剧美,歌颂追求光明的叛逆人物,通过叛逆者的悲剧命运预见封建社会必然走向灭亡,揭示出封建末世的危机。
《红楼梦》的作者具有初步的民主主义思想,他对现实社会包括宫廷及官场的黑暗、封建贵族阶级及其家庭的腐朽,封建的科举制度、婚姻制度、奴婢制度、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统治思想即孔孟之道和程朱理学、社会道德观念等,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朦胧的带有初步民主主义性质的理想和主张。这些理想和主张正是当时正在滋长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因素的曲折反映。
《红楼梦》以“大旨谈情,实录其事”自勉,只按自己的事体情理,按迹循踪,摆脱旧套,新鲜别致,取得了非凡的艺术成就。尤其“真事隐去,假语存焉”的特殊笔法更是激起了后世读者强烈的好奇心和窥探欲,各种猜测附会之说愈出愈奇。
㈣ 红楼梦中“大观园"这个名称是谁取的
书中对"大观园"名称由来是这样的:在第十八回 "隔珠帘父女勉忠勤 搦湘管姊弟裁题咏"中元春是这样题的:"衔山抱水建来精,多少工夫筑始成.
天上人间诸景备,芳园应锡大观名."
所以就叫大观园
㈤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㈥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那一部分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和统一专的所有者。唯一属性和统一性是我国一切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法律特征。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唯一性决定了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使用,都不能改变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家所有土地主体的统一性,要求只有国家才能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非经国家授权或批准,不能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
根据法律和我国现行的政权体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具体形式上,可以由国务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只能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三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能。
㈦ 土地的所有权该归谁所有
土地来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自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
㈧ 怎么确定所有权归谁所有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