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重组
Ⅰ 针对企业重组知识产权贯标需要做哪些工作
确定企业重组内容:来源
1.企业合并或并购前应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根据合并和并购的需求制定针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调查。
1.1针对目标企业知识产权调查内容包含: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财务是否负债、是否拥有重大仲裁或诉讼情况;目标企业的合同条款审查(是否设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公司规章、制度的知识产权状况,是否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组织。
1.2报公司高层是否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2.企业出售或剥离资产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调查。
2.1调查内容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和盈利状况,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核心专利权情况调查和占比。
2.2组织相关部门或邀请、聘任相关专家或组织对出售或剥离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断出售或剥离的知识产权对公司未来竞争力的影响。
Ⅱ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有何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来局局源长申长雨表示,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按照中央提出的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要求,通过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地履行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的技术交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坚信,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削弱,只会越来越强。
Ⅲ 知识产权最新的趋势是什么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兴起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类别,其发展之快,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证券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 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 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 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 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以及服务而加以保护。
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它们的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 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 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 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 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止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的过程
Ⅳ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哪些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一、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二、重整与重组的区别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律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Ⅳ 如何使知识产权资本化
如何使知识产权资本化,方法有二:出资与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27 条第1 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第 25,82条)。“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立法所要求的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有: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的可评估性;可独立转让性。另外,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28 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7,28 条对用于出资的现物作了有益性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2)知识产权价值的现存性,这是从出资的目的而要求的条件,如果知识产权已经消灭或者将来才有的话,那么出资的目的就无法达到,所以知识产权必须现实存在,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要求交付日期到来前由出资人所有即可,不要求在拟出资时就有出资人所有,灵活而符合实际。
(3)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评估性,这在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中有所阐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定价只能是一种预测性的判断。最终由市场决定和反映出的价值才应当是真正的知识产权价值,这也是对评估值一个检验。”
(4)知识产权价值的可转让性,如果知识产权不是属于自己所有,或者与他人共享,或者是被许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转让,否则对真正权利人不公。“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转移的应是获利能力及相应的权利,而并不是必须让公司像拥有物质资本那样来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独占财产权。”
(5)知识产权价值的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为公司带来利益,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为公司所用。知识产权是否能为公司所用取决于它与公司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7、28 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必须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且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之物。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或者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者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以上的构成要件实为现物出资的要件,不过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所以可借鉴,另外这些要件是大陆法系上,从前引的美国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不存在的。“在现物出资方面,两大法系均注意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采取的路径却完全不同,英美法系采用了实用主义的效果规制模式,而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理性建构主义的事前规制方式。不难看出,英美法系的做法赋予了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公司资本构成的充分自由,而大陆法系严重限制了生产要素资本化的自由度,分析大陆法系现物出资适格理论及立法的潜在理论逻辑可发现,这种理论和立法有两个基本的理论支撑,即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物质资本本位观。现代公司是以自身独立的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现物出资须符合‘价值性’和‘可转让性’,在物质资本与非物质资本的关系上,单向地用物质资本尤其是货币资本来衡量和要求非物质资本,认为公司中必须拥有相当的物质资本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故而用‘价值评估可能性’来排斥某些无法用货币估价的非物质性的生产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现物出资的适格理论及相应立法仍然固守着传统的公司资本的价值目标及其陈旧内涵。”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不同于有体物,但是通过证券将知识产权评估后的价值记载于纸面上,变无形为有形。
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
Ⅵ 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将重组会影响到当前的知识产权市场吗
国家知抄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原袭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Ⅶ 什么是国有企业重组
国有企业重组是对国有企业的资金、资产、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进行重新配置,构建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在变化中保持竞争优势的过程。
企业重组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企业重组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推进企业创新。
(7)知识产权重组扩展阅读: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
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Ⅷ 网传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并入教育部,您怎么看
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许多企业都在许多单位合并仍然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机构!
但不一定。看一看在18后,中央的改革可以看出端倪!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减少2!
据消息人士透露,引入了结构改革方案已开始征求各方意见。方案在现有的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被合并到最大幅度。大多数系统的改革,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机构根据其功能为企业或进入行政机关的非政府组织,在配合政府组成部门的合并。主要是调整其方案的内容:调整
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成部门,以获得更多的权利转移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取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审批事项的条款的参考,将逐渐转向其主要职能为制定宏观规划和研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规划委员会的全名。
2,科学技术部。研究科学技术部和教育部的规划和管理职能,教育部改为教育科学部。
3到工信部,教育部科学技术在经济领域的管理功能。变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4,国土资源部。资源管理功能整合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资源的形成。原来的土地规划和国土资源部的管理职能划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
5,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交通部铁路运输管理局下设立负责铁路建设规划,统一部署和管理的铁路运输。地方铁路局的铁路运营商企业集团的重组,铁路运输市场。
6,水利部。水利部,农业部,农业部形成一个大的合并。
7,计生委。计生委和卫生部合并形成的人口与健康部。
8,审计署和监察部。整治命名为:监控审计部门。
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重新命名为社会工作学系。负责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事务注册处处长,部分配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功能的原行政区划调整审批。
10,仍然外交部,国防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
11,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而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水平。
12,退居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安全部更名为国家安全局。
13,全国委员会的国家,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华侨华人事务办公室,香港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合并。重组并命名为国家和平统一委员会。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原有功能。取消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根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合并,重组,评为全国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纳入文化部管理。
4,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原国家统计局纳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国家林业局。原为国家林业局,农业部。
6,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初进教育科学部知识产权局。
7日,中国国家旅游局,文物局的。原国家旅游局和文化部文物局。
8,,国家宗教事务局。合并重组注册成立,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香港和澳门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海外中国事务办公室和香港,澳门,台湾,海外中国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防腐局合并成监察部,财政部全国委员会的监督下。
,国务院办公室调整(建议取消国务院办公室)
1,中国海外事务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成立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外中国,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2,国务院法制办合并到司法部。
3,国务院研究室的计划职能并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室起草的功能集成到。
4,纳入办公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国家档案馆的通知。
4根据国务院机构调整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并到。
2,新华社,实现企业制度的改革。
3,结合地震局和气象局。形成地震和气象研究中心,定义为一个官办的研究机构。
4,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社科院,中国社科院,不再作为承办单位,转化为一个官办的研究机构。
合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形成该国的金融业,直属国务院的机构之一。
6,电监会,建立新的机构,直属国务院的国家能源局的工作。
7,社会保障基金和基金性质改制为企业。
五,国家统计局,国务院调整管理
1,国家统计局划归司法部管理的信访。
2,管理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划归。
3,国家能源局。分配环境资源部,分配给新成立的能源局的监管职能,能源价格的能源发展规划的职能。
4,转化为国家民航总局,民航总局(CAAC)。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配给新成立的直属国务院机构市场管理。
6,煤监局进入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
因此,国务院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新成立的部门,由27日至18日,国务院分别为:
1,外交部事务
2,国防部
3,国家发展和改革规划委员会
4,国家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BR />
社会工作部,教育科技部
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8公安部
9,监控和审计部门
10,司法部
11,财政部 / a>
12,环境资源部
13,土地,住房和城乡发展
14,交通运输部
/> 15,农业
16,商务部
17,文化部
18人口和财政部的部健康
直属国务院机构只有六个是:
1,国家总局,海关
国家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该国的金融业管理
4,国务院参事室的
5,国家安全局
/> 6(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Ⅸ 知识产权贯标管理体系文件中涉及的活动(例如企业重组)企业没有发生,
在试运行期间,我们经常会收到企业反馈,有些活动我们都没有发生,需不需要填写,没有这部分的活动会影响审核吗?在前文中我们就提到,试运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体系运行过程的有效性和适宜性,查看企业是否全面落实手册、程序文件和记录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假如企业在试运行期间,有些活动没有发生,没有相应的记录,在审核原则上应判定为运行不充分延长运行,但是现行标准的部分条款(投融资、企业重组、标准化、联盟及相关组织)可视企业实际情况改为观察,在试运行期间没有发生该部分条款的活动,外审老师也不会因此而判定企业运行不充分。
Ⅹ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组,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首先,先各地科抄技主管部门袭报告,流程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在企业基本信息栏内,提交变更申请,打印盖章,提交到各地指定机构。
2)主管部门将根据变更后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财务指标等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3)如果不符合的话,需要重新根据变革后的业务准备相关材料,继续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