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所有权行驶主体
《草原法》第四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❷ 核心问题是草场权属问题,法院不确定双方权属,怎么判决有没有侵权行为
草原问题我没接触过,但我想和一般土地权属问题应该有相通之处,简单说下,供参考。
1、确权主体问题,我国土地所有权应该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私有原则上是不存在的(西藏可能还有),对于土地来说,农民个人的权利只是承包经营权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想对于草场来说也应该是这样吧,所以我认为你所说的确权主体是村委会是完全正确的.
2、对与草场确权程序问题,应该适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确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依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后面几部法规里也有些对程序方面的规定,可以研究下。
3、行政复议问题,我想县政府不予受理的原由是不正确的,除非你们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对,应该对土地证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参照《行政复议法》,复议得不到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希望这些能对你有帮助。
❸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
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
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
如还有疑惑,可进一步咨询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类型有哪些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如还有疑惑,可进一步咨询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❺ 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如果我没看错的复话,上边写的是所制有权吧!那就没有办法取得了!土地,森林……草原,只要是土地,所有权就是国家或集体!其他的,都不是所有权的主体!明白?
能取得的,也是草原的使用权等其他权利。具体方法就是申请!回答的很简单,但要是申请起来,手续就比较复杂了,当然,那是具体操作的问题了。呵呵。
❻ 我国草原法规定的草原所有权属于
应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❼ 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按照通常的理解,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下面内我简单介绍一下这容两种取得方式:
1.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土地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❽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拥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有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义务。
第十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属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承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草原专业户承包、家庭牧场承包等多种形式。采草区、放牧区和治理区承包期限均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可采取招标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管理、建设、使用结合。草原产品实行商品化经营。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转包所承包的草原,也可以将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草原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❾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承包给内部的成员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改变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受让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三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在有争议的地区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修建围栏、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永久性建筑;
(三)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四)对有争议的草原发放权属证书。
❿ 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内有权;集容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刚才打错了,对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