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20年使用权的车位
⑴ 车位9.8万,不能办产权证,只有20年使用权,那20年之后呢
如果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建议租用。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⑵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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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⑶ 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这样规定合理吗
觉得这样是不合理的,如果花这么多钱买的车位是有产权的就算了。最重要的是花这么多钱买的车位还是没有产权的,这就让很多人感觉到自己非常的亏。而且那么多钱只能用20年,这事怎么算怎么亏呀。而且客户买了房子的话,客户买停车位应该就是给有产权的,而不是像这样给无产权的。
有熟悉相关规定的认为,地下车库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是属于人防设施不允许出售,但开发商有权出租或赠与,而且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到期后自动续期,直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
所以说房地产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房地产公司有更好的处理方法,但是他们选择了让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现在这个问题也是引起了很多人关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
⑷ 二十年后,车位使用权怎么办
1、首先我们将车位分成两种,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机动车位购置协议》;另一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比如《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其和住房一样拥有70年的产权,可以转卖,而70年后的产权归属,现在国内还没有定论,这里不做讨论。
2、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这两种车位都面临20年后的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车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问题。
3、对于列入公摊的的车位。
国家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但是为了达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租用协议上都写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拥有所购房产同等使用年限.这种车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拥有相同的使用时间。
4、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发生战争时,会被无偿收回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使用年限,如不发生战争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从此看来人防车位可能存在很多隐患。
5、对于合同中只写了20年的使用权的车位。20年后如果物业要求收回车位再进行出租的,从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种车位恐怕20年后会有被物业回收的风险。
6、对于出售人防车位或者出售公摊车位的。由于合同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业主最好与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协商,从新订立相关合同,以免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无产权车位得租售国内尚无定论,这种车位类似于小产房,在无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当然大家也没必要惊慌,相信国家会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的。
(4)8万20年使用权的车位扩展阅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⑸ 房子有房产证。车位车库只有使用权,还要交管理费。车位9.8万一个。那20年后,使用权到期了,是交一
使用权就是你到期还的继续买,又被博大精深的房地产文字欺骗了
⑹ 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到期后可以免费使用至房子产权结束,这样的车位能买吗
总体上来说,抄车位可以地简单袭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⑺ 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20年之后该怎么办
车位就像是给自己心爱的车买一个家一样,能够在晚上回家的时候,也能够让奔波一天的爱车有个归宿。但是如果车位只能用20年,那么20年之后的车位应该去哪找呢?小区业主被告知,小区车位只卖不租。车位起价是13.8万,且没有产权只能用20年,不能开发票。
20年之后,可以在到期之后再延期就可以了,因为地下车库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是属于人防设施不允许出售,但开发商有权出租或赠与,而且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到期后自动续期,直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我觉得这样的方式能够让20年之后还是能够继续延续合同继续使用。
⑻ 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这个车位到底值不值得买
如果有那复个经济能制力自己需要买无所谓,如果经济能力有限建议不要买,毕竟无产权的车位是不值得购买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
买车位跟买房子一样也要看位置,买不买车位看区域。如果您是在城市中间购买的房子,小区规模不大,那么车位的需求会越来越高,车位数量明显不足,并且该类房源的购房者普遍都拥有私家车,供应更显车位不足。而非中心区域购房者出行依靠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的比例更高。此外城市中间车位的利用率和租赁价值更高,相对而言更容易获得租金和回报,即使将来出手,高档社区接盘者对产权车位也有一定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