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绿化道路所有权
㈠ 小区内道路和绿化谁是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部有路名的道路绿化版和养护管理权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㈡ 小区绿化,地面道路是谁的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还是物业的
如果是商品房小区绿化、地面道路是业主共同所有,也不能说是具体谁的。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公摊面积没有土地出让金,那么这些不归业主所有,但也不是开发商的。
㈢ 小区内道路和绿化属于谁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部有路名的道路绿化和养护管理应回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答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㈣ 按物权法小区共有绿化土地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分割给小区部份业主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这种共有并非指道路、绿地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所以该种表述应理解为将道路和绿地视为土地的附着物,归业主共有,不能由开发商保留所有权,也不能由其他组织机构处置。
㈤ 商业住宅小区的道路,绿化树木所有权属于谁
所属类别: 宾馆
所在区域: 长沙市-雨花区
商家特色: 时尚性客房
详细地址:长沙市香樟路澧水综合楼
优惠内容:持购吧网消费联盟卡享受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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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住宅小区中属于业主共有的绿化用地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来和国物自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但现在国土资源局没有把共有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分割和分摊给业主,基本上还是在开发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没有分摊给业主,无形中变成了国家的。
㈦ 小区的代征绿化用地,在小区建成后是归属国家还是归属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现在国土资源局没有把共有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分割和分摊给业主,基本上还是在开发商手中。也有些收回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没有分摊给业主,无形中变成了国家的。
㈧ 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还是物业所有
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负责小区的日常服务,对小区内各项设施(包括绿化带)没有所有权。
㈨ 物权法规定,小区内道路属全体业主所有,凭什么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抄于审理建筑物袭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㈩ 小区道路的所有权
小区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享。
一般来说,停车场主要是地上和地下。地下停车场一般不会分摊到业主身上,属于开发商自留资产,收取停车费合理。地上停车场是业主共有的面积,而非单个业主所有,所以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但这笔费用应该归业主共有。
至于物业费中是没有含有停车管理的费用的,所以不能与物业费混淆。但无论地上或地下停车,物业公司必须到交管局办理停车相关手续,否则收取费用将属于非法。
因此,物业公司如果收取小区道路的停车费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或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等事项。所以,业委会有权主张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当然,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成本理应扣除。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规定,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因此,应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维护业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