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的问题的复函
㈠ 登记是否是车辆所有权确认的必然要件
机车辆称特殊产其特殊处于般产资购买实际支配使用权利宣示车辆路行驶前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赋予公权力认行看作车辆权利宣示车辆能现由资购买情形似房屋类产家律明确规定登记权属公示故发权属争议些争议积极争议消极争议前者指登记车主实际资共同主张车辆所权种情形通现确认物权诉或者返原物诉消极争议指登记车主实际资都承认自车辆所权种情形则较现交通事故案件推卸肇事车主连带赔偿责任述情形何认定车辆归属意义重本认述情况实际资承担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所权应该归属于实际资理由:、物权取须合;物权取式必须合买卖、赠与、继承等登记车主与实际资车辆归属争议情况实际资承担购车费用并且获该车辆其取式具备物权须合取核要件登记车主没提相关证据证明该购车款系自实际资赠与或者借用情况其车辆所权取否合难确定二、交付车辆所权发变要件;民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权取违反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合式取财产财产所权财产交付起转移律另规定或者事另约定除外条表明财产所权转移律没特殊规定或者事没特别约定财产所权交付起转移交通肇事罪认定合同标物所权转移间规定完全与民通则规定相同该第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物所权目标物交付起转移律另规定或者事另约定除外《民通则》与《合同》财产所权变所作规定实际同适用于产产其律规定房屋类产物权变登记必要条件经登记发物权转移故产登记性质明确尚缺乏相应律明确车辆行驶登记性质所车辆物权转移交付要件登记要件点存争议2008《物权》台解决问题该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发效力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抗善意第三我现行律规定车辆与其产其物权自交付发变三、车辆行驶登记仅行政管理手段具备物权效力;2000公安部确定机车所权问题高民院封复函内容:根据现行机车登记规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车登记准予或者准予道路行驶登记机车所权登记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牌证凭购车发票或者民院判决、裁定、调解律文书等机车历凭确认机车车主交通肇事罪司解释公安机关登记车主宜作判别机车所权依据见办理车辆行驶登记仅仅车辆管理部门车辆进行管理种行政手段非定物权取式仅登记公示行欠缺合取行即车辆交付能取车辆所权故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作车辆财产所权转移式没律依据综述情况车辆所权应归属于实际资实际高民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资购买致应何处理问题海市高级民院复函》支持种观点即:第三具购买车辆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税费凭证证明第三实际资独自车辆机车享占、使用、收益处权情况交通肇事认定车辆应确定登记名义车主应依据公平、等价偿原则确定归第三所故车辆实际资向院提交相关证据主张车辆所
㈡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㈢ 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版。原因:权
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㈣ 关于车辆所有权问题
推定为a的,除非b能拿出证据证明是自己的。
㈤ 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车辆的登记信息,可以去车管所查询的,如果是关于诉讼的,查询他人财产,律师有相关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书,法院协查令,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
㈥ 该辆汽车的所有权归谁
车辆归丙所有,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车辆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
李四的损失由丙承担。车辆毁损蔑视的风险由丙承担,因为已经交付所有权转移,车辆的毁损灭世风险由所有人承担。
其他人可以通过合同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㈦ 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7)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的问题的复函扩展阅读: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㈧ 机动车所有权啥意思
就是车属于谁的意思,车主对车子有所有权,但是把车租借出去的话,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了。
㈨ 什么叫所有权保留,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有问题谁负责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可以保留车辆所有权,意思是:由于买方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为了促成交易,允许买方分期付款,但为了安全起见,标的物可以归买方使用,但在未付完全款时,所有权仍归卖方。当然,如果您是向银行贷款,银行也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保留所有权,不影响产品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该谁承担谁就承担。如产品质量问题当然又生产厂家、出卖方承担。李成旺律师回答。
㈩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