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日本著作权案例

日本著作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12 05:07:41

1. 关于著作权法的案例!急啊!

1.修改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未经作者许可同意,别人不能侵犯。因版此,“本刊对来稿有权修改的权利”属于违反著作权法的声明,属于无效声明。
2.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来稿不退, 从来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的,请自行处理。”也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

2.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麻烦大家帮帮忙!

针对你提的问题,分别作如下回答:
(1)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规定,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全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转让。因此,本案中画家只是把《南昌起义》油画部分财产性的权利转让给了博物馆,该画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作者死后这些权利由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具体到本案中,画家已经将油画原件转让给了博物馆,则博物馆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公开展出,而不需要画家或其继承人的授权或事后追认。至于博物馆将油画提供给集邮协会刊印纪念册的行为是否侵权则要作具体分析:首先要看作者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否过了法定的保护期(《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本案的情况没有超过保护期的话,则需要进一步考察作者当时许可博物馆使用是否仅限于收藏,若仅限于收藏使用的话,则博物馆在上述保护期内未经作者(或继承人)许可擅自将其油画提供给集邮协议刊印发行,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的法律责任;若当时作者没有对博物馆的使用方式以及期限作出限制的话,则可视为作者以500元的转让费将所有的财产性权利都转让给了博物馆。不过,基于常识判断,以500元的转让费将所有财产性权利永久性地转让出去的可能性不大。
(3)博物馆作为油画《南昌起义》原件的所有权人,有权买卖该油画原件(仅指油画原件,事实上,博物馆不得将自行复印的复印件出卖,否则构成对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因此,有人打算收购该幅油画则需要同博物馆方面商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博物馆作为油画原件的所有人有权处分物权意义上的油画原件,但其不能处分作者对该油画的著作权,也即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不会因为油画原件所有人的改变而受到损害,但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油画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油画的展览权。

3.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版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权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4. 著作权的侵权案例

2人制售游戏外挂半年,非法经营额逾18万元,因侵犯著作权获刑。

5.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一个案例

先从排除法的角度来说: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改编权便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第三人若想改编作品,须经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电视台肯定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和支付报酬权,排除B和C,改编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侵犯了改编权当然就侵犯了著作权,因此排除B,所以选A。
为什么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呢?发表是指将作品以印刷出版或其他形式大量的向不特定的人公布,该电视台虽然将该作品改编成题为《干柴烈火》的情景喜剧已具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布这项条件,但是电视台发表的只是经过改编后的作品,并不是原作品的形式,因此没有侵犯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6. 著作权案例分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专国著作权法》第属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7. 著作权案例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8.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权。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内著作权的容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9. 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10. 中国和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有何异同

随着著作物跨国使用的增多,世界各国通过签订种种国际条约,相互保护著作物。许多回国家制定的“答著作权法”对著作物的各种权利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这些权利中,著作权通过“伯尔尼公约”和“万国著作权条约”,著作邻接权通过“表演者等保护条约”和“唱片保护条约”得到了国际性的保护。另外,在1994年还制定了WTO(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协议,该协议从1995年开始生效,它的附属文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除了著作权以外,该协议还适用于著作邻接权。除此以外,从1996年开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建立顺应世界数字化和网络化潮流的著作权保护体制,制定了《WIPO著作权条约》与《WIPO表演与唱片条约》。著作权等世界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这些条约与协议等得到约定,加盟国在国际上必须互相保护这些权利。受这些条约保护的著作物在各国还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例如,韩国的著作物在中国受到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的著作物在韩国受到韩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