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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11 18:08:51

❶ 前辈们,能否帮我找一些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例,先感谢了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知识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的同时,社会公众对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具有私权的属性,是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个人劳动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障。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但是,如果滥用这种专有权,就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其成为一种非法的垄断权。自20世纪70年代始,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时代,垄断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国家垄断变为知识垄断。这种变化导致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产生,并对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为我国政府和外向型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在掌握着核心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跨国公司上表现更为明显。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我国民族企业,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
滥用知识产权挤压我国民族企业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二十多年来,不遗余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政府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谓日渐完善。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跨国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对我国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前者更多地以环境保护为由提高产品进口的门槛,后者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最新体现。
入世以来,跨国公司的知识垄断行为已经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中国产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质量也不错,但技术研发能力弱,核心技术大多依靠进口。由此,跨国公司以“技术牌”应对我国的“价格战”,以技术占领我国市场成为了一种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国外DVD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而这些企业制定的标准我国企业必须执行,因为这种标准已形成了市场垄断。其后,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此起彼伏,使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有的跨国公司还利用对各种知识产权 (如专利技术) 的专有权,通过订立不平等的协议给我国企业种种束缚,实现其限制竞争的目的。如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竞争的条款,实质是用合同这样的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来维持既有优势或谋求进一步的垄断地位。
在我国市场套取超额利润以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
跨国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时,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如微软在视窗系列中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微软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国的售价是 1998 元,在美国仅为 109 美元。据保守估计,我国一年的计算机销售量是200万台,以100万台新出售的品牌机捆绑销售Windows98计算,与在美国的差价就达10亿元人民币。这就是说;一年中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要多支出10亿人民币。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压低价格打击对手。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垄断,谋取超额利润。
凭借知识产权控制我国企业甚至行业
目前,跨国公司还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我国企业,扩大规模和实力,控制行业甚至形成垄断。如柯达公司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目前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本国市场,会破坏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在我国,这种做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可以制约的法规。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
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影响出口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业因此而增加了经营风险。2001年,因不符合国外环保标准而受阻的中国出口商品价值已超过100亿美元。加入WTO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更加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近90%的企业受限,损失达90亿美元,仅欧盟禁止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企业94家,劳动力近5万人,农户十几万家,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对外支付的专利费持续增加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对我国企业的日益壮大,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权利在我国跑马圈地,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各个5年规划,提前大量申请相关专利。尽管我国已开始重视技术开发与专利的注册,但是,科技不可能实现一日千里的发展,短期内很多领域还是难以和跨国公司抗衡。于是,我国企业每年不得不花巨资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即使如此,每年还是有不少的企业触雷而受到侵权的指控,在无奈中蒙受重大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接近30亿美元。
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被削弱
我国企业在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很被动。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企业经常先下手为强在我国申请专利,然后利用得到批准的专利来限制我国企业与之竞争,我国的相关法律或无动于衷或表现无奈。权利没有制约,必定导致滥用。当我国企业按部就班地自主研发产品时,却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而为了继续我们的发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从而大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跨国公司利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对我们民族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应把这个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破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对策

面对跨国公司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围剿,面对外国企业利用国际规则频频发起的专利冲击,我们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会在未来的国际科技和经济竞争中陷入更加被动的地位。可以说,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限制权利的滥用,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对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确定其合理范围。当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垄断,产生很大危害性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避免这种危害,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明确表示,如果企业要联合制定标准,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经过审查才能合法。在欧盟、韩国、台湾,微软公司就曾经因为滥用支配地位被起诉。
我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场,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保护我们的民族企业。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经占有80%的市场,而且一直以这种优势地位实施高价策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法律可以制约。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开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等) 之间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鼓励创新、竞争的作用,又切实照顾到限制竞争的合理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至于受到破坏。
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反制知识产权滥用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是一把双刃剑,跨国公司可以用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我们也可以利用其来反制知识产权垄断。对国内企业来说,一旦遭遇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应退让隐忍,而是应该“以牙还牙”,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这样才能取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我国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对上还是不够成熟,据统计,2002 年美国针对我国企业展开的8起知识产权调查中,国内应诉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企业面对不当指控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应诉,不畏惧专利纠纷,采用独立或联盟的方式,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相关规则为自己争取合法权利。
实际上,在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 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第8条2款就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赋予成员国“可以根据成员国自身的实际,对有关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却对此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应当研究国际相关公约,利用国际惯例和准则去考虑如何限制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重视自主研发,提高创新能力
归根结底,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才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困境的关键因素。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诸因素中,核心技术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业单纯靠从外部引进技术,是不可能长期发展的,只有集中力量开发和改进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技术创新需要有坚实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而这些都需要长期积累。国内企业应更加重视技术研发,加大投入,在人才、资金和设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也可以走联合开发的道路,努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这才是抗衡、超越跨国公司,破解他们知识产权垄断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车产业,由于奇瑞、吉利、哈飞等企业自主开发的努力,使得跨国公司感受到了来自我国企业的压力,不得不加快对华技术转移的速度。
重视“二次技术”的开发。在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的辅助技术,称为“二次技术”。日本在发展初期也遭遇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限制。日本企业在得到核心技术时,对这项技术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开发,开发出“二次技术”来申请专利,即“第二次专利”。如此一来,二次技术是在新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结果,不但开发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术更先进和更具有经济价值。根据规定,“第二次专利”投入生产时,须经第一次专利权的许可。所以,日本企业采取交叉许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术,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术。日本的这种做法很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及时把握各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可以由商务部、海关、工商局、统计局等共同建立专门部门,对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分析,主动、长期、动态地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让企业了解其它跨国公司最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积极利用的同时规避冲突、寻求创新,提高国内企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政府采取措施,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跨国公司植根东道国,为东道国服务,并推动东道国全面发展。作为东道国政府,应因势利导,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使其成为本土公司,这也是化解垄断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澳大利亚利用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权,对跨国公司提出了信息技术和电子通信领域的“伙伴开发计划”,促使跨国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亚的研发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实际上,我国市场的规模比澳大利亚大得多,政府在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人力资源本土化。目前国内的跨国企业似乎正处在人力资源本土化的高潮阶段。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快这一本土化进程,比如采取改革人事体制、完善人才市场等措施,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完备、有效的培训体制开发国内人才。
研发中心本土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更加重视产品研究开发的本土化,纷纷在中国投资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政府鼓励跨国公司在境内建立研发中心是至关重要的,是改变过去以市场换技术吸收外资方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配套国产化。通过国产化培育民族产业,进而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也是化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一种途径。比如摩托罗拉把配套产品国产化作为在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实施本地采购策略,促进了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管理与技术进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在知识产权发展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我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防范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应立足国情,遵守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完善法律等多种措施,限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给予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从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❷ 帮忙找一篇关于我国遭遇技术壁垒的典型例子。最好是近几年,谢谢!!

温州打火机抵制欧盟CR技术壁垒等一度引起国内媒体广泛关注,媒体称其为“中国加入WTO第一案”。此案最终以我方胜诉而告终,因此,通过此案例的分析可以从中学习如何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如何交涉以至最后成功地突破欧盟技术壁垒。

2001年秋,欧盟启动制定限制中国打火机出口的CR法规程序。该技术壁垒规定出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洲。中国打火机企业(主要来自温州)获悉后,在国家原外经贸部的有力支持并带领下,组成“中国民间第一团”,跟随中国政府代表团前往欧盟有关机构当面陈述、抵制。2002年5月中旬,欧盟依然通过了从2004年6月起正式实施的CR标准。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温州外经贸局及打火机协会、企业对打火机的定理、分类进行科学评估,对各类打火机的安全性能。进行科学实验,并拿出科学论据,将之提交欧盟参考。2004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又带领温州尼博烟具公司等打火机企业负责人前往欧盟进行抵制CR标准的谈判、交涉。这一系列工作对欧盟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2003年12月9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规定指令》(GPSD)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标准(一旦公布即付诸实施),各成员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委由此决定公布此规定不应在现阶段提出,且委员会应进一步调查由某些成员国提出来的问题。据此,欧盟原定对打火机制造商、进口商及零售商分别从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强制执行。

CR的决议不再生效。

一、成功原因分析

第一,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面对应诉贸易壁垒,必须是民间行为和各家单体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也不能惠及全行业)的两难境地。温州打火机协会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共聘律师、联合应诉。16家企业无偿集资200多万元巨资,聘请国际间有关精通WTO事务的律师积极应诉。这一决策惠及整个中国打火机行业。在战术上,兵分两路出击。应诉中,协会也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建立“民间联盟接口”,双方互动,从而形成了信息预警机制。温州打火机协会这些举措,开了中国应诉国际贸易壁垒的先河。协会挑头和自我建立预警机制的做法,为中国的企业应对“技术壁垒”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二,把握情况“有理有节”。在应对工作中,他们在认真分析和甄别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欧方保护儿童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愿望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以我方检测数据为依据回击外方歪曲。同时,他们始终根据WTO规则赋予我国的权利,有步骤地开展应对工作,两次赴欧游说均明确指出 CR标准与WTO规则不符之处,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交涉,迫使欧方不得不接受中方大多数建议。

二、突破“技术壁垒”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据浙江省外经贸厅调查资料显示,浙江省之所以频频遭遇各种贸易壁垒,一方面是由于浙江省出口产品竞争能力较强,引起世界竞争对手的恐慌,招致“围剿”。上面这个案例的起因就是因为我打火机占了七成国际市场份额,打破了原来日韩、欧洲等国家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而使部分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起了封堵、剿杀的念头。另一方面,浙江省强大的出口竞争优势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隐患,在接受国际游戏规则检验时也暴露了其不足。浙江省企业与产品的竞争能力比较单一的,主要是以低价的劳动力成本与批量化、专业化生产等产业优势换来的价格竞争能力与竞争优势。这种竞争能力与竞争优势,一旦被技术设限,就会陷于被动局面。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积累的一些因素,面对贸易壁垒,我企业突围的难度相当大。国外企业一般在知识产权外围战中做了充分准备后,再对我产品设置技术壁垒,采取的是步步为营的封堵政策。在遭遇技术壁垒后,我企业突围难度相当大。无论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还是购买许可证,代价都非常昂贵。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在国际竞争中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制胜的能力更有待提高。

三、浙江省出口贸易中遇到技术壁垒的特点

1、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壁垒涉及的行业广、品种多,不仅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面临着苛刻的技术壁垒,而且传统的服装、打火机、农产品也受到了壁垒的困扰。

2、出口贸易中遇到的技术壁垒已经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标准,发展到覆盖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有时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一些国家也往往借口该产品的生产、运输乃至销售过程不符合其技术法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特别是在绿色壁垒盛行的新形势下,技术壁垒范围更广,ISO14000所要求的清洁生产也成为许多国家限制浙江省产品准入的技术壁垒。

3、繁琐、苛刻的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程序,使产品成本增加,造成市场竞争力下降。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以及世界环境问题的关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对这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使出口贸易适应困难,造成市场准入障碍。

4、国外严格的环保技术法规、环保标准和“绿色环保标志制度”正在对产品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率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而我国出口商品的传统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回收,这就造成了许多产品因包装问题而无法出口。

四、技术壁垒对浙江省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

技术壁垒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浙江省出口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浙江省具有出口优势的机电、纺织品和服装、农水产品等领域。

1、对电子电器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2004年8月13日实施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项《指令》规定了十类产品的电压新标准,并禁止销售含铅、汞、镉等六种有害物质的电器电子产品,同时还要求生产者必须承担报废产品的回收处理费用。这必然造成浙江省相关产品向欧盟市场出口的重大阻力。不但加大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使现有低生产成本优势受到严重冲击,还将会有连锁反应,潜在危机大。估计每年影响浙江省出口近10亿美元。

2、对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

入世后,随着《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简称ATC协定)的实施,浙江省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不得不面对以产品质量的环境指标为代表的“绿色技术壁垒”。欧盟颁布并实施的《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和《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预示着占浙江省出口总额33.8%的纺织品、服装及相关产品出口必需进行注册、评估和检测。相关企业也必须按照欧盟的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附加实验,并承担产品的安全性责任。

3、对农产品、水产品出口的影响

自2004年起,欧盟正式禁止 320种农药在欧盟的销售,其中涉及中国的有60余种,而浙江就占了22种。由于禁令中的农药大多属种植业常用的品种,将对浙江省向欧盟出口的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构成壁垒。最典型的是欧盟对浙江省茶叶的农残检测项目已由29项增至62项。2002年日本等国制定了入境农残检验的冷冻蔬菜目录,同时提高了对农水产品的检测标准,使浙江宁波的冷冻蔬菜和水产品出口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特别是出口的烤鳗由于氯霉素残留量过高等因素,2003年上半年出口额与上年同比下降了55.41%。

五、地方政府如何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从浙江外贸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如:减少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退出市场、损害企业信誉等。并使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食品信心下降,给我国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长期制约我国外贸出口的最大屏障。就政府层面而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密切有关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引导企业应对“技术壁垒”。

(一)政府要完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建立快速反应系统

1、完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运作体系;其次,要从中长期发展战略角度出发,将应对技术壁垒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列入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为主要手段,为政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2、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

政府要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更多的技术信息,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尽快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疏通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要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快信息传递与协调,及时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国外技术壁垒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针对技术壁垒最新动态和要求,分析国外可能进一步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外贸出口的影响。

(二)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在处理技术性贸易纠纷过程中,行业协会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温州打火机行业协会经艰苦努力,迫使欧盟最终突破其擅自设置的技术壁垒,撤回对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反倾销诉讼。因此,要建立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作用;要引导行业协会等加强自身建设及业务培训,提高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和水平;帮助行业协会等履行好服务职能,一方面要承担起保护企业的职责,及时引导企业规避出口风险;另一方面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形成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出口产业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实施标准战略,帮助企业“苦练内功”

必须明确认识到技术壁垒应对能力,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技术竞争能力的体现。“技术壁垒”的破解最根本的办法还要靠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来解决。

实施标准战略,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实施标准战略有利于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加强出口产品的国际认证;其次,要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技术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并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再次,要帮助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严格按照国际质量管理标准组织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帮助企业“苦练内功”,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跨越技术壁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标准体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专利权问题。我们要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上狠下功夫,增加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以专利为手段,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机融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引导企业“走出去”规避技术壁垒

“走出去”是打破区域贸易壁垒的有效形式。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这些经济贸易共同体,区内国家互相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对外则统一贸易政策,加强贸易保护。我们如果忽视对外投资和发展跨国经营,不“走出去”,而仍以传统的贸易方式出口商品,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特别是加工贸易,“走出去”可以立竿见影,绕道技术壁垒。可以说,“走出去”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作者单位: 浙江树人大学外经贸学院 来源:《中国外资》)

❸ 谁能帮忙举几个关于国际贸易壁垒的例子

第一,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了一道道技术壁垒。尤其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都被专利技术覆盖。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要和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此外,还有大量的高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而且,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这极大地限制了高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利于海关在进出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也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二,知识产权的滥用。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及临时措施的滥用。临时措施和进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必须要求的,但是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都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协议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负担,通关审查时要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商业票证。这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二是技术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歧视性价格。三是网络著作权的滥用。按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一些应当公开为公众服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此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

第三,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所谓贸易的“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倾向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的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非使用”或“休眠专利”现象表明,跨国公司一方面垄断专利技术产品进口权.以便确保权利人产品对外输出的市场销路;另一方面,夺取了授权国获得专利技术的一切国内外机会和渠道。所谓“选择性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可能情况下,不将具有战略意义的专利与专有技术列入技术许可证贸易的范围,而是尽可能地利用这些技术.结成更高层次的战略联盟和合资合作关系或自己进行跨国投资以保持其在技术和产品上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将贸易对象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就目前关键性技术而言,要么等价交换,要么开出令被许可者望而却步的高价,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不许可,严重阻碍了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新竞争对手的加入。

第四,对平行进口的严格限制。国际化的自由贸易衍生出的平行进口行为必然要与地域性独立管理的知识产权产生矛盾,即使是尝试统一规范国际贸易领域中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也在此问题上保持中立:依本协议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多附有灵活条件。所以,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

❹ 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您好复!主要表现形式有:
(制1)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达到阻止竞争者产品或服务进口的目的;
(2)以安全、卫生、环保的名义,推行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进口产品必须到达的标准,从而胁迫产品输出企业必须采用相关的知识产权,迫使企业增加成本,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❺ 中国加入w丅o是那年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知识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美国向欧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WTO 不断完善其规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经济体,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寻找种种借口,不遵守贸易条款。虽然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实验等方法,证明贸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贸易方仍会通过其他因素,控制贸易。

❻ 我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是怎样的是现状,现象,不是影响~

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成为关税壁垒之外的又一国际贸易壁垒。
例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版。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权》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这5年间的案例数超过前20年的总和。2010年,美国共发起56起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例共18起,占比近三成,位居首位。

❼ 由于我国企业对国际法律和国际规则导致企业遭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造成损失的案例 要最近两年的

不好意思,这个问题我不懂

❽ 知识产权壁垒的相关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国内知识产权研究专家蔡建敏认为,“知识产权已经与出口顺差、人民币币值等问题共同成为中美贸易的三大焦点,而知识产权更是其中的头号议题。”此外,近年来国外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也动辄就对中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国际大型跨国公司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主要偏好以下三种企业: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份额的企业、本身缺乏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企业、有进军国际市场大动作的企业。

❾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利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商品流通,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另一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版着科技的进权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势头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

❿ 我国进口的时候遭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案例

经典案例:中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顺利中止背后
http://finance.sina.com.cn/j/20041101/120811229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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