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正当性
Ⅰ 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
想要知道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著作权限制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来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具体有哪些条件,要注意哪些细节?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看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一、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二、关于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五种情形。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三种方式三、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1、合理使用;2、强制许可;3、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Ⅱ 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Ⅲ 怎样保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
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可以保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性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那么为什么还要做软件著作权登记这件事呢?因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可以:
● 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Ⅳ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Ⅳ 关于出书的版权问题和合法性问题
程序代码是你自己编写的?还是别人的?如果是别人编写的,那么出版社出版的时候就内不能署你的名字,并容且要支付实际作者稿费。如果是你编写的,那么你有权要求出版社署你的名字并支付你报酬,另外你还有拥有对该程序代码的修改权、保护其完整性的权利。
象这种和编的书,著作权应该按具体章节来划分,如果没有注明分清的,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某一段是某一位作者所写,就应该认定为是几位作者共同编著。可以是几个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Ⅵ 著作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
您好,曹新明教授认为:不正当的创作行为主要有:
(一)借用他人现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进行时空延拓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干不正当竟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仿胃‘,。因此,作者依此规定享有的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当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盗毛或假冒时,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犯了该作者的姓名权,而且当仿冒者的这种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胃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与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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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创作行为是以改变作品的形式、内容、用途或者语言文字表术为目的,但是延拓创作行为却是以伸延或拓展原作品的形式或内容为目的的。各国著作权(或者版权法)儿乎都对演绎创作行为作了规定,即演绎权是原作品之著作权人的经济使用权,但是,几乎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时空延拓权。据《中国时报》1986年7月28日报道,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与《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继承人间,因拍摄《乱世佳人》续集而诉讼,法院判决认为电影续集之权利属米切尔的继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摄该电影之续集。而我国,因《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引起的纠纷,却表明未经原作品之作者的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时空延拓创作的行为,属于一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似的名称”导致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所指的“知名商品”就是他人的名著、名作;“特有的名称”就是他人名著或名作的标题。
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得对现有作品进行延拓。因为,延拓之创作行为如果使用得当,不仅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还会使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所叙述的事件等得以完善和发展。例如,倘若没有高鹊先生对《红楼梦》的续作,恐怕曹先生的《红楼梦》不会有今天的影响。另一个方面,,山于创作题材、线索、场景等是非保护要素,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为在先的创作者垄断。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时空延拓,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内为一般公众所认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如果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或主角是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那么由于“创作源”和“素材”不受保护,不能被任何人垄断,故他人可以续作;(3)原作品必须仍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时空延拓。(t1)如果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发表时已明确表示将对该作品进行续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册次、卷次、集次、编次等形式发表的。那么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他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续作。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Ⅶ 著作权制度正当性的三种学说
1、从法学史的视角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
2、在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权利是其基本要素,“一切法的领域均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
3、著作权的产生及其权利体系的形成折射出法学理论上的权利观念及其理论的演进与理念思考。
Ⅷ 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并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著作权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Ⅸ 《著作权法》里面什么才是所谓的正当理由呢
1、这个正当理由没有详细规定
2、一般指的是不影响作品完整性,功能性等到
3、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