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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地使用权是年

发布时间: 2021-02-11 10:33:04

① 各位朋友帮我看看这不动产权证,听售楼员说是综合用地,,使用权限怎只有38年,那到期能自动免费续签吗

图上显示的“使用期限”一栏记载:2056年10月25日止。
也就是说法定有效期截止至:版2056年10月25日止。
“面积”权一栏显示,该房屋面积包括在宗地总面积当中。应该是“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就到2056年10月25日止。

② 综合用地的商品房土地年限为40年,到时候办房产证和土地证是记多少年相对于70年的有什么影响

40年或70年的这个期限是固定的。办理产权证是以竣工验收,开发商申请办理房内产证为基点容。如: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40年或70年的是2049或2079年到期,但是开发商2012年办理房产证,那么业主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分别在2049年或2079年到期。

③ 我买了套商品房,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8年09月至2054年09月,我才发现不是70年,……

联系其它业主,不可能只有你一人受骗,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这样开发商就会来找你们谈判了,到时候一定要录音下来

④ 行政划拨综合用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无期限或70年情况

你的问题里其实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土地用途以及使用年限,一个是国有土地取得方式。一专般情况下,土地使属用证上没有登记使用年限的国有土地大多都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不排除没有记载清楚),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是没有使用年限的。目前已经没有综合用地这个概念了,出让时土地用途是综合用地的会被区分为具体的,(比如是商住综合的,会记载成商业40年、住宅70年,这个要看原来土地出让时是怎么综合的),因此,你的土地是划拨的话,在转让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时,会具体记载明确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⑤ 商住用地使用年限多少年

国有土地出让的时候,因为规划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划分为居住用地(专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属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主要区别是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同,开发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多少也有区别。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八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5)综合用地使用权是年扩展阅读:

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

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住用地

⑥ 什么是综合用地综合用地的分类产权拿限多少

1、住宅的土地使来用权年限为自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2、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3、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房地产公司买地的时间开始的,购房合同上会写明,比如该土地使用年限自1997年-2067年,一共70年,如果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那么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61年,但你拥有永久房产权, 到2067年你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能继续居住下去,因为在我国土地是不允许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房屋产权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⑦ 综合用地还剩30年新盖楼是多少年

综合用地剩来下的30年是土地使用权自的年限,盖楼一般的建筑物使用年限有15年、25年、50年和100年之分,是根据建筑物的类别来区分的;建筑物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是分开计算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期,各地的相关措施hai没有具体统一,可能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综合用地盖楼可以认为新盖楼也是30年,毕竟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续期的话就相当于违建了,土地被收回地上建筑也要拆除!

⑧ 综合用地及其年限该如何确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 55 号令)第十二条明确综合用地出让最高年期为 50 年,但对什么是综合用地并未进行界定。 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 [2001] 255 号),其中也没有综合用地类别。 2000 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土资发 [2000]303 号)明确: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颁布后,应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的土地三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面积比例。 因此,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关于综合用地的出让年限,国务院 55 号令规定了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办理出让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者,为保证各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应当明确其中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各自分摊的土地面积,并明确商业用地部分出让年期为 40 年、居住用地部分为 70 年。如统一按 50 年计,就会出现商业部分实际出让年限超过 40 年,而居民购买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又明显小于 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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