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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2-11 09:54:13

『壹』 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方式以及著作权人救济途径

你好!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

『贰』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救济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 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32]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2)权利受到侵害;(3)发生损害;(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美国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

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德、日法律不似美国著作权法有一定额度的上下限规定,但也授权法院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或以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使通常可以获取的金钱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以免受传统理论的困境。

2.4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2.5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请求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叁』 著作权纠纷的救济途径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专裁条款,向仲裁机属构申请仲裁。著作权纠纷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肆』 网络著作权遭到侵害时采取的三种途径

网络著作权遭到侵害时采取的三种途径,网络信息复杂多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当网络著作权遭到侵害时采取的三种途径时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以下内容。网络著作权遭到侵害时采取的三种途径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第一种:行政救济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我国海关同时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等同对待在对知识产权进口环节的保护的同时,还进行出口环节的保护。第二种:仲裁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立法机关把仲裁制度规定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救济的重要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三种:司法救济(1)行政诉讼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民事诉讼救济。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③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救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该罪的特点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伍』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著作权侵权纠纷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陆』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在现如今这个科技告诉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专各种稀奇古属怪的东西可谓是层出不穷,让人流连忘返啊,每当这些稀奇古怪又便利的东西一出现,那么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一:报警寻求警察叔叔的帮助。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二:在起诉前禁止一切有关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三:起诉前要保证自己的证据足够。由于新时代的发展,计算机也是普及到我们人民群众的家里,几乎是人手必备,而计算机功能强大,几乎啥事都能干的出来,很可能会颠倒是非,颠倒黑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保护措施四:要对原作者进行全面赔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柒』 如何保护著作权

第一步,给剧本做版权登记,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先确立版权归属,给剧内本做初步的保护。容最好是每写完一章剧本就先用时间戳做个确权,等剧本完结之后,再做个版权登记。我建议你在各省市的版权局做版权登记,首先在省市的版权局登记价格是免费的,其次在当地做提交材料之类的比较方便。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权利归属证明

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作品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个方面写,并签字)

登记周期:一般为1个月

注意:提交资料前最好了解清楚每一个资料的格式、要求、署名等细节,一旦有一份资料需要补正,就会耗费更久的时间,可能是2-3个月才能拿证。

第二步,剧本假如要卖给影视公司拍摄,需要签订合规的授权协议,包括授权的权利是什么,期限有多久,授权范围是什么,并且明确授权到期后,影视公司若继续拍摄需付出什么条件,或者支付多少金钱。

『捌』 哪些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的适用

停止侵害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基本目的是阻止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继续存在,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发生。我国知识产权上的停止损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中的永久性禁令(PermanentInjunction)。永久性禁令是英美法系国家蘅平法上的救济措施,是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作出的禁止或要求当事人做特定行为的一项令状或命令。

停止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侵害一旦存在,不问行为人有无过失或可否回责,亦不问被害人有无损害,均可排除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即使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仍在继续,法院也不宜使用停止侵害之责任。

(1)原告未依法提出请求

在我国,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采取原告诉请原则,即只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某种形式的民事责任,而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应该承担该民事责任时,才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这一点不同于英美法。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受他人不法侵害后,有权请求停止侵害。但假如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具有极大的弹性空间,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形下,假如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将导致以下情形发生时,应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严重妨碍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B严重阻碍科技进步

C影响社会公众健康

D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E与客观经济政策相抵触

F违反基本道德准则

G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等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通则》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被称为“赔偿损失”。从严格意义上讲,“损害赔偿”和“赔偿损失”并不完全等同。“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造成的后果,而“损害”则是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因此,“损害赔偿”这一提法更为恰当。

知识产权领域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违反知识产权合同,二是侵犯知识产权。此处所称的损害赔偿特指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犯他人特定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

(1)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有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具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时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准则。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其中,全部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亦称“填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部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发生前的水平。全部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应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间接损失的赔偿经常得不到法官的支持。这是一个值得留意的倾向。赔偿数额计算的不足,就可能出现权利人“得不偿失”、“赢了官司输了钱”、再也不愿“打官司”的情况,从而影响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公道确定赔偿数额。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还规定法定赔偿数额,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不少学者和法官呼吁应建立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立法有所不同。伯尔尼公约和TRIPVs协议对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题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是,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适用:

(1)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不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和专利权、商标权、贸易秘密权等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对财产性知识产权的侵害,除同时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外,不应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赔偿。

(2)侵犯著作人身权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3.赔礼道歉的适用

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正式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民事责任方式。它是我国立法部分在总结以往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包括抗日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司法经验基础上而制定的,为我国法所独占。赔礼道歉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庭上,加害人当庭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受害人同意接受的,法庭应当记录在案;二是采取书面道歉的方式,如受害人拒不同意赔礼道歉,或者受害人坚持书面道歉的,加害人应起草赔礼道歉启事,在传播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以加害人名义进行,用度由加害人承担。赔礼道歉对于慰抚、平复受害人的感情伤痛,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赔礼道歉是否仅适用于侵权著作人身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题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不管是侵犯著作人身权还是侵犯著作财产权,均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但在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法通则》第118条和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中均没有适用赔礼道歉的规定,适用该民事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滥用赔礼道歉责任的做法应当纠正。在侵犯著作权以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如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利影响,可通过消除影响的方式进行民事救济,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慰抚受害人精神伤痛的目的。

在原告并非原始著作权人,而是著作权集体治理机构、著作财产权的合同受让人或继续人的情况下,是否适用赔礼道歉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不应否认这些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在侵权行为情节稍微、持续时间短、被告过失稍微和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下,也可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4.消除影响的适用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造成不良影响而应承担的以一定方式消除该不良影响的民事救济方式。

在欧洲,立法和判例均鲜见消除影响民事救济方式,但在非财产损害中广泛适用恢复原状,其性质、功能基本等同于我国的消除影响责任。

消除影响责任适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如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对原告的名誉或信誉造成损失,法院均应支持原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消除影响,可以采取登报、公告、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其范围不应小于侵权影响的范围。在欧洲,公然判决书也是各国民事立法和判例中普遍适用于保护名誉等人格权的救济措施。我国法院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判决中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远远多于消除影响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值得纠正的做法。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和著作权法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赔礼道歉”的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18条中却有消除影响的规定。审判实务中,可以把在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侵权致歉声明的方式作为消除影响的措施进行运用,但在判决书中应明确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民事通则第118条以及具体责任形式是“消除影响”而非“赔礼道歉”。

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诉讼时效,亦称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将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消灭时效通常适用于请求权的保护。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均未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则上应适用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除极少数案件涉及最长诉讼时效外,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起两年内积极主张权利,逾期主张权利则不收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广泛接受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同的观点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不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则可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持续侵权行为时效起算后权利人再起诉的,以权利人起诉之日为出发点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赔偿。但未超过两年则应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也应支持原告的主张。这种时效计算方法更能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衡平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能够促使当事人积极地行使其权利,也符合当今世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

『玖』 网络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已经趋于完善,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网络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网络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一):刑事救济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申请错误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将会造成被申请人较大的损失,故应在执行诉前禁令时要注意:1、诉前禁令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它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2、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更要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打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行为。3、严格审查制度。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四):全面赔偿原则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拾』 简述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

1.如果你剪辑的是电视剧或者是电影中的片段,应该不会侵权。因为你截取的电影片段。别人看了你的片段会更期待看到这个电影。为这个电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宣传作用。即使电影的版权商看到了你的剪辑视频也不会去告你侵权。

2.如果你剪辑的是私人的作品一定要在下方注明作品出处以及作者。关于视频侵权的这种问题在网上大多数的说法都是如果视频作为商业用途。将侵权。如果仅作为学习用途或者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将不算侵权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3.很多人都在犹豫自己的视频是否侵权。很多创作者发视频的时候审核不通过,因为版权的问题。

4.总的来说,身为一名创作者考虑的不应该是这些期末侵权的问题,而是应该去考虑自己怎么创作,怎么开发出来自己的原创,怎么树立自己的一个品牌,怎么让粉丝喜欢自己的类型以及风格。

5.这个短视频的时代,搬运视频是活不下去的。如果以后想在自媒体时代更好的发展,一定要开发出来自己的原创。因为这个时代,原创才是王道。你搬运的视频,可能你的粉丝以及观众看了四遍或五遍,你认为他们还会喜欢吗?
就要看你剪辑的影视片段有没有自己的想法加入了,你如果纯纯的剪辑了一个影视片段发在了自媒体平台上,其实这已经算是侵权了。只不过,人家不管是公司还是影视的作者懒的去告你,因为你又不是什么大神,(最重要的你没有钱,哈哈哈)

那怎么样的影视片段不算侵权呢?

头条里和各大自媒体平台都明文规定,影视解说的原创度不能低于70%,这样的影视视频才算是二次原创。再说了,你看看那个做影视的直接剪辑一个片段放在自媒体平台上的,能发上的都是视频网站,个人发布的也没推荐,有推荐的也是你运气好。
最后,祝愿大家在自媒体中早日取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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