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版权
㈠ 关于视频版权问题
现在是这样的情况,首先能确定你是没有进行盈利的,而且如果在视频播放出注明出处的话,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如果没有注明原著出处,如果原著要追究的话,是没办法自己维权的
㈡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遵循以下规定: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㈢ 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录音录像著作权人是什么关系
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谁签订合同应当根据情况而定,首先对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他人的作品中不得侵犯作者的相关权利是根本。其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所以不能单方面的和著作权人签署合同,在进行录像录音中还要尊重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这保护表演形象的权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㈣ 录像制作者有没有法定许可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专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属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英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㈤ 音频录制版权问题
版权肯定是刘慈欣本人啊
㈥ 这种录音录像会不会侵权的
录音录像产品也是属于版权保护的课题,不经授权使用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㈦ 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录音录像作品 一般涉及三个方面
即: 著作权人、音像制作者和 表演者回 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答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合同特殊约定的情况),
音像作品的制作者享有 销售、复制、发行、出租、传播该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9条 第 40 条
相关规定,录音录象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㈧ 录音录像制品受著作权保护吗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回艺术和自然科答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