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的所有权
⑴ 公司的所有权及管理权的结构是什么意思
一.职业经理人可能具有运营公司的更高的能力
二.为了获得企业规模方面的效率,许多家庭可能需要进行合作
三.在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中,经营者可能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投资来进行风险的降低
四.分离式的结构可以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
五.因为存在“学习曲线”或“关注效应”,分离式结构更适合
对所有权和管理权造成负面影响的,是这种分离的结构使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为公司的所有者只有不完整的信息来评价管理者是否有效地为所有者的利益服务,所有管理者可能回无视他们对股东承担的责任。在极端的情况下,管理者甚至回损害股东的利益。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对此进行了如下总结:
作为他人钱财的管理者而不是自己钱财的管理者,公司的经理人不会像私有企业的业主那样的精力还管理企业。就像富人的侍从,他们倾向与管理小事情,而不是为了他们主子的荣誉行事,也很容易给自己分一份东西。因此,疏忽和挥霍多多少少会存在于这种公司的管理之中的。
⑵ 关于合同中的物权和所有权
您好。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1、物权包含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买卖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生效,这时产生的只是合同债权,也就是说,一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另一方负有交付金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当时,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要完成货物的交付后,物权(即所有权)才发生变动。
3、动产抵押只适用于价值较大的,如车辆等。像衣服这种价值较低的动产,是不能抵押的,可以质押。即使办理了抵押,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抵押权人只取得抵押权,而不是所有权。
物权、所有权、债权是民法的核心,需要综合起来理解。你学完后,就能理解了。
⑶ 甲 乙双方!所有权到底归哪一方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即使派出所出警也不会有什么内强制措容施,最多是调解一下双方的纠纷。
2、从民法角度讲,合同双方应该按时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甲公司在贵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迟迟不付余下的70%货款,且逾期近3个月,已经构成重大违约。贵公司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即解除之前已经订立的合同。
3、贵公司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公司时候合同即解除,此时贵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乙交付的30%的预付款,贵公司也可以基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已经安装好的门,并且可以在同时要求甲公司损害赔偿(包括履行合同的必要费用、安装门的人工费用等)。
⑷ 所有制性质与所有权性质有什么不同
所有制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有制作为社会物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于经济基础,而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作为经济范畴,决定所有权的内容,它们之间存在以何种所有权形式实现所有制的问题,但却不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应一种所有权形式的必然关系,即使苏联一些学者后来也已经认识到该理论的错误,从而摒弃了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的极端化观点,而强调“所有权不是经济关系的再现,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决定所有权的所有制经济关系起反作用。”[22]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将所有制和所有权相混淆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和梳理,如孙宪忠教授指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所有制和所有权之间有一个法律实现问题,即上层建筑的所有权如何实现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问题,但前苏联法建立的观点主张所有权就是所有制,这是后来前苏联民法观点走向片面和极端化的起点。[23]韩松教授也认为,“所有权作为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属性,而非对所有制的简单复制,……事实上,发展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就需要民法物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24]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理论的进步,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不妥当性日益凸显,从而也使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更进一步丧失了说服力。
⑸ 极端的遗产继承案例。我是学习法律的,我们老师绞尽脑汁编了一个案例,谁的回答让老师满意,我跪谢,全给
首先,这个题真的是很繁杂啊,人物关系较多,我尽力一层层写清楚,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问题一:
在继承法上,如果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据此,在该事件中,推定:
无继承人的赵L、赵N、吴O先死亡;
赵A、钱C先于赵E、赵F、赵G死亡,赵B、孙D、先于赵H死亡;
赵A、钱C,赵B、孙D同时死亡,赵E、李I,赵F、周K,赵G、吴M,赵H、郑P同时死亡;
第一先分清各个不同的继承人,
赵A钱C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E、赵F、赵G;钱C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姐姐,但由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所以继承人只有赵E、赵F、赵G。
赵B孙D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H,孙D还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弟弟,同上,继承人只能是赵H。
赵E李I有共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李I同时还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哥哥。
赵L没有继承人。
周K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植物人哥哥。
赵G没有继承人。
吴M有第一顺序继承亲生父母,若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则其继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其亲生的两个妹妹、同父异母的弟弟。
赵H没有继承人。
郑P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养母。
赵L先死亡,并且其有遗产,所以其继承人是其父母赵L、周K。
根据上述分析,第一个问题的最后一问的答案是所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具体人员你可以从上面找出答案。
赵E、赵F、赵G分别继承赵A钱C的1/3的房子、1/3赵A的赔偿款和1/3的钱C的赔偿款。
赵H分得赵B孙D的一楼房、平房,耕地不能继承,因为赵H不是农村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承包农村的土地,当然也就不能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继承土地产生的经济收益。
第二所有存世人员可分得如下遗产:
赵E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的继承的赵E德遗产主要有一辆车(看题目信息该车应该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1/6AC房子、赵E的赔偿款、1/6赵A的赔偿款、1/6钱C的赔偿款、(赵E继承的父母的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才是个人遗产,下面会出现相同的情况,不再赘述。)、1/2家庭存款。
李I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其父、母继承的遗产非别为每人1/18AC房子、1/3李I的赔偿款、1/18赵A的赔偿款、1/18钱C的赔偿款、1/6家庭存款。
综上,第一题的第二问可回答:李J继承的遗产加起来有以下内容:一辆车、赵E的赔偿款、2/9AC的房子、1/3李I的赔偿款、2/9赵A的赔偿款、2/9钱C的赔偿款、2/3家庭存款。
周K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分得以下遗产:一辆车、周K的赔偿款、1/6AC的房子、1/6赵A的赔偿款、1/6钱C的赔偿款、1/2赵L的房子、1/2家庭存款。
吴M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生父、母每人分得如下遗产:1/2吴M的赔偿款、1/12AC的房子、1/12赵A的赔偿款、1/12钱C的赔偿款、1/4家庭存款。
若是继父与其形成抚养关系,则每人分得的份额就会发生如下变化:1/3吴M的赔偿款、1/18AC的房子、1/18赵A的赔偿款、1/18钱C的赔偿款、1/6家庭存款。
郑P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养母分得如下遗产:郑P的赔偿款、郑P的房子、1/2BD的楼房、1/2BD的平房、1/2赵B的赔偿款、1/2孙D的赔偿款、1/2的家庭存款。
赵F、赵G、赵H没有继承人,其遗产归国家所有。
另外:I、F、M、H的单位分房所有权是单位的,非个人财产,不得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
第二问
若A有一失散多年的女儿突然出现,假定是A和C共同的女儿,则其女儿可以继承遗产,可分得A和C的1/4的遗产份额,同时可以作为赵F、赵G、赵H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他们的遗产。
若是A自己的女儿,和C没有关系,则A的女儿只能继承A的1/4的遗产份额,同时还是可以继承赵F、赵G、赵H的遗产。
不知道这样写你是否能看清楚,其实做这个题的关键是搞清楚各个人之间的继承关系,你不妨自己画图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