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子所有权的关系
① 房屋他项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在现行法律中,也是个非常难以解释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甲的所有权证被撤销回,回归到原有状态答,即原房主的名下,但和第三人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乙是善意第三人的话,他可以信任行政机关依职权发放的房地产权证,所以基于这种信任,才会同意贷款,所以这个借款合同不应所有权的丧失而无效。乙可以向甲追索债权。
现在麻烦的问题是抵押合同的问题,产权回归到原房主的名下,要实现抵押权已经不切实际了,如果甲逃掉,那么乙的债权更得不到保障。如果原房主拿到产证发现还有抵押的负担,更可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抵押的负担。
现在一般的做法是抵押跟随房屋,登记机关不主动撤销。房主拿到产权证后,转让受到限制。
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债权的诉讼,然后凭借生效文书要求法院进行查封,这样,登记机关就不能主动将房屋归还到原产权人名下。说到底,只要乙逃掉,抵押权基本上没有可能实现了。所以银行在放贷时需谨慎啊,一定要注意现实情况的调查。
② 抵押期间房产抵押 所有权 转移可以么
不可以转移。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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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 请问,房子抵押了以后所有权有没有发生改变
所有权本身并没有改变,但所有权的功能受限制,即在抵押期间不能改变所有权人。
④ 房子抵押了以后所有权有没有发生改变
没有发生改变的 只是对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⑤ 贷款抵押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
在还不起贷款时,你可以选择是让银行来处分你的房产,或是你先处分房产再还银行.这才是你最实际的权力
⑥ 按揭买房将房屋抵押后,所有权归谁所有
所有权归产权证登记人,但所有权有限制,即不能归还按揭贷款则以房产做抵押拍卖归还借款。
⑦ 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房屋按揭贷款的概念
我国大陆地区的房屋按揭贷款,是指在购房者已经根据购房合同向房地产开发商先支付首期付款的情况下,剩余购房款由银行以按揭贷款形式发放并直接给予开发商,同时借款人将所购房产的权益或所有权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按月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抵押贷款。在实务中又被称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
“按揭”一词是英美法中的mortgage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粤音译法。 英美法、香港法按揭的实质是通过对按揭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赋予按揭人以赎回权,其法律构成具备这样的特点:特定财产所有权转移而占有不转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我国大陆地区的按揭概念与上述不相同。在按揭期间,银行作为受揭人并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按揭人所有,按揭房屋所有权也不会因按揭人不清偿债务而当然转移于银行手中。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由银行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开发商按之前的约定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
(二)我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剖析
按揭自90年代初由香港地区传入我国大陆地区以来,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称谓就开始逐渐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取代。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始终没有对按揭一词做出界定,实践中的按揭实际上是冠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因此我国大陆地区的按揭贷款...
业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内涵,其主要表现如下:
1、从法律法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按揭实质就是抵押。对于现房按揭,就是指现房抵押,直接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对于期房按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其称为“预购(预售)商品房抵押”。
2、从司法解释上来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是指个人住房担保贷款。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概念,从该司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相互制约关系上来推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有相同涵义。
3、从法律主体上看,具有多个法律主体。房屋按揭贷款中,包括借款人(即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
4、从法律关系上看,具有多层法律关系。房屋按揭贷款包括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即开发商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此外,还可能存在以下法律关系:在预售阶段开发商为保证借款人清偿贷款而与贷款银行之间产生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开发商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向贷款银行偿付本息时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⑧ 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问题
你好!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法上对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有房产证记载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A虽然把房屋卖给了B,但这买卖行为只在AB两人之间成立,因为尚未登记过户,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房屋的抵押权人,法律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承认并保护C的,因此这个抵押权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权,B可以清偿C,使抵押权消灭后向A追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