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
Ⅰ 是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分析,麻烦把相关的法律条款和相关依据写出来,越详细越好。
此案例中乙经原所有人甲同意借用甲的山墙搭建房屋且一直使用,乙享有内使用权或说享有用益物权,容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后即丙拥有此房产后,丙是无权要求乙拆除房屋的,但丙作为所有权人是可以要求乙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的,在乙的房屋倒塌或重建时丙可以主张权利不让乙继续使用其山墙。
Ⅱ 一个关于所有权赔偿的案例
1、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该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2、按照《物权法》第102条规定,该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甲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依法承担责任。
3、损害是其他人造成或者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甲乙可以不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也是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较为苛刻;安份责任的责任人只对自己的责任负责,没有先承担整体责任的要求,也没有追偿的风险。
Ⅲ 关于物权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由于乙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也未被授权买卖,因此其买卖甲作品的行为内无效。
丙在不知容乙没有出卖画品权力的情况下,通过正常交易方法购得画品,属于善意购买,其权利部分被保护。
乙要赔偿甲的所有相关损失。
丙在甲同意下并支付必要的差价后,可购得该画品;在甲不同意下,应归还画品,但甲需要支付丙的相关损失。
Ⅳ 经济法中财产所有权案例分析,谢谢大家了
按份共有,由于当事人之间是根据合意达成的建造房子的行为,不适用民内法上的添附容原理,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而属于继受取得,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推定为按份共有
Ⅳ 求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且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高达3.3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此外,许多境外媒体常常质疑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系境内外当事人自愿和解,有利于国际舆论对中国法院的客观评价。
Ⅵ 一道有关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权的变化的案例分析
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共同共有)
约定由刘玄保管(保管合同,合同关系)
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买卖合同,合同关系)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买卖合同,合同关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关系)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留置权,担保物权法律关系)而王海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继承关系)
其实对于“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此画”这句,我不是很里解,黄健已死,财产也已发生继承,赵华怎样找到黄健要求返还?是不是打错啦?
根据“1995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可知该画已经已经完成交付,所有权也已经发生转移,赵华随把该画抵押给周虎可是没有交付,所有权也就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周虎也就不享有依据物权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至于周虎的损失可找赵华追偿。。。
关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
Ⅶ 有关物权方面的案例分析
1 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2 乙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是合理的.
3 甲要求乙拆除阳台的要求合理
4乙要求甲拆除阳台的要求合理
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
Ⅷ 民法问题 案例分析 有关所有权
你好
不可以的。
因为有个原则叫做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限是三年。这三年里,乙有权继续居住。
法律依据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Ⅸ 民法案例 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1、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其关键意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权利的归属。
2、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也可能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可以变更,即使不变更,也可以不作为权属认定的最终依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而确定,此时房产的权属不依据房产证房产证确定。同理,该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该房归乙方所有,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在约定做出后,该房产的权属即依据约定这一法律行为而转归乙方所有,房产证同样不作为实际权属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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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精神。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因素。
Ⅹ 物权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1、丙无法取得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生效,丁已经取得所有权
2、不可以,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