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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空间属于所有权吗

发布时间: 2021-02-09 21:24:52

1. 阳台物权问题

1. 应该是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而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必要便利的一种权利。相邻权属于物权中所有权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法定役权。因相邻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统称相邻关系,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你这个可称之为“越界建筑物相邻权”。构成越界建筑相邻权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房屋必须是越界建筑,即有疆界逾越的情况存在。2、建筑人必须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3、必须邻地所有人知道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
‘置物架延伸出来在露天阳台之上’已构成物理上的“越界”,但是关键并不在越界行为本身,而在于越界行为在越界之时是否遭到被侵害人的抗议,越界建筑物相邻权是否成立,被侵害人是否负有容忍义务。
3. 除去楼上阳台之外,在你家阳台的空间物权是归你。 依据《物权法》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其客体的空间是指依不动产登记能够却确定的空间。因此,它至少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可以确定的;2.必须是可以独立使用的;3.必须是可以依不动产登记进行公示的。
3楼置物架对你有什么损害吗?你可以参考《物权法》希望对你有用

2. 空调阳台到底有没有所有权

阳台的分割以两家隔墙的中间线为准。别人不同意被占用的话,只能在自己家范围内安装。法律保护你也保护别人。装外墙上室内又看不到无所谓的,机器重新安装也不会坏(找个技术好的安装工)。

3. 屋顶的露台如何界定是公共还是私有

你所说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吧。 作为专有部分,需要三个条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与整个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能够加以区别。如一栋楼中通过固定楼板和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的的单元,成住宅单元。 2,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该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若必须利用相邻门户才能出入,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就是说通过共有墙壁,楼板隔离开的专有空间,就是可以在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空间。如你所说的,如果在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明确将露台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才算是专有部分,否则就是共有部分。 解释一下你的疑惑,开发商如果将房屋出售,那么不仅将房屋出售,那么购买房屋的业主,不仅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获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个小区如果房屋全出售完毕,那么这个小区和开发商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开发商只有如商品出卖后的售后服务义务,如房屋漏水,墙壁裂缝等维修义务。 小区建筑物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儿童设施,建筑物基础,结构,屋顶,通道,楼梯,大堂还有消防等附属设施,都为业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筑物的外墙,曾有开发商表示过建筑物临街的外墙属于开发商保留的所有权,用来出租广告牟利,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通过外墙你来考虑你所说的露台,你认为他收费合理吗?

4. 商品房阳台下面的空间属于谁(请教高人)

首先,你所说阳来台下自面的空间属于本栋全体业主,当然也保括你在内。

安装防盗门是否侵犯你的权益,要视情况而定。你提到防盗门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安装的,如果在你购买商品前,本栋楼的设计上要求安装,则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侵权,如果在调计上没有要求,开发商在向你交付商品房后安装,则可以考虑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确实给你家的安全带来隐患,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拆除防盗门,或者进一步采取防范措施。

5. 小区顶楼空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顶楼阳台应该是公共区域,你们都有使用权,不允许任何一户私自占有侵害他人利益,否则你们有权起诉他侵权,至于是否有开发商同意没有关系,开发商的决定也不能侵害他人利益。

6.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

可以楼顶 是小区公用的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找物业管理处解决问题

7. 你好我们的阳台是半买半送的是属于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我们把阳台半封闭围进来隔壁不同意怎么办

所有权,看有没有对别人造成影响,比如采光等,如果没有,房屋装修是个人事宜

8.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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