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理事国所有权利
㈠ 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除了否决权外,还有哪些特权
不只是否决权,还有决定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对于一般的程专序性问题,属15个成员投票,9票同意就可以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决议就不能通过,这个制度被称为“大国否决权”或“大国一致原则”。当时联合国宪章赋予5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权力,是因为国际上的事务,大国发挥的作用很大,如果这5个常任理事国不能协调一致的话,很难作出决定,即使作出决定,也很难得到执行。所以,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只有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由此可以看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特殊的权力。
㈡ 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除了否决权外,还有哪些特权
不只是否决权,还有决定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对于一般的程序回性问题,15个成员投票,9票同答意就可以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该决议就不能通过,这个制度被称为“大国否决权”或“大国一致原则”。当时联合国宪章赋予5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权力,是因为国际上的事务,大国发挥的作用很大,如果这5个常任理事国不能协调一致的话,很难作出决定,即使作出决定,也很难得到执行。所以,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只有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由此可以看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特殊的权力。
㈢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为什么只有五个国家入常要什么条件入常后能行使哪些权力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内是二战期间反容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四+1大国。(法国在1940年战败,被德国占领,故没参加反法西斯同盟)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
㈣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什么权利一票否决权又是什么意思
一票否决权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该候选人或者被表决回的内容就会被否定。这答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又被称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决权或者一票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各自拥有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草案的否决权 ,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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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44年的联合国成立会议上,通过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法国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
当时法国已战败,被纳粹德国占领,但其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而且当时英国积极为法国争取联合国的常任理事资格,用以对抗苏联。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取代退出联合国的“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国代表权,继承其所有权力。
1991年12月27日,俄罗斯在联合国取代苏联,继承其所有权利。
㈤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权利:
一、有提案权。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专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属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
二、在决议草案磋商时,可以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达成交易。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
三、通过安理会的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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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席位)、法兰西(1958年改称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由俄罗斯联邦继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㈥ 常任理事国的权力大吗
常任理事国有一个最大的特权就是:“行使否决权”。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可以说,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还是比较大的。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常任理事国的权力:
一、有提案权。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而要让安理会通过对自己有利的决议,首先要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决议草案。非安理会成员国无权提出决议草案,只能通过安理会成员国才能提出。所以,即使当非常任理事国,位置也很重要。每年安理会改选五个非常任理事国,竞争也很激烈,有时要通过几轮秘密投票才能选出。而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得到了随时提出决议草案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决议草案磋商时,可以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达成交易。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目前,决议草案的通过,需五大常任理事国没有行使否决权,而且有9票赞成才能通过。而在决议草案和主席声明通过之前,要经过多次闭门磋商。这一过程是安理会外交斗争最实质性的活动。各方都咬文嚼字,斤斤计较,甚至使出种种外交手段,不惜开马拉松会议,威胁使用否决权,力求在决议中反映自己的意见。而这一磋商过程也是一些国家相互之间进行外交交易的时机。在这方面你照顾我,在那方面我照顾你。通过这些手段,使本国的利益得到维护。
三、通过安理会的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平时,安理会还派代表团到热点地区视察,与有关国家领导人会谈。安理会下面还有一些根据安理会决议建立的常设机构,如制裁委员会。当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后,可以利用这些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帮助解决一些双边问题。
四、通过担任安理会主席提高本国影响力。安理会主席是安理会成员国每月轮流担任的。看上去只是主持一下安理会,但实际上,通过安排安理会日程,决定本月讨论的议题,代表安理会与联大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联系,举行记者招待会等活动,都可以有效提高本国在联合国的影响力。
总之,目前新增了4个常任理事国,但拥有否决权的五大国,是新常任理事国所不能比拟的。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反映,五大国的一致,对保证安理会决议的顺利通过和执行还是有好处的。
㈦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和责任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有人称其为“双重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