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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使用权抵押

发布时间: 2021-02-09 12:01:12

⑴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偾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⑵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⑶ 刚买的国有出让工业土地抵押有什么风险

不知你是来银行还是土地使用者。自
但总的来说,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在你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部门给你核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完全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额度是根据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结合各银行对土地使用权贷款额度比例进行确定的。通常在50%-70%,各行标准不一样,可能更高。然后办理抵押的土地评估以后,要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和他项权利证,就可以和银行签定贷款合同了。风险吗,只要贷款方能还利息和本金,就没什么风险。
主要的风险就是土地使用者的确定和土地性质的确定。一般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了,如果不放心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认定。并且根据银行相关文件的要求,土地与地上有照房屋建筑物是要捆绑抵押的。
看你的情况,应该是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你得办理土地使用者变更,缴纳相关税费,然后就可以正常办理抵押了。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是你单位名称,银行可能不会给你贷款。

⑷ 工业用地(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厂房(现无房产证),以此二者共同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有效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回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答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⑸ 工业用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要看产权性质

⑹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问题

从《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之规定,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办理银行贷款,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是不连同土地之上的房产一块抵押,从法律规定研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为将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设定了障碍。

⑺ 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有什么区别(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吗)

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住宅、教育等用地,你所说的这块土地,目前不可以做银行抵押,专等土地属出让金完全缴纳了,办理了全部土地手续就可以抵押了。一般情况,土地没有纠纷,正常上了土地收储中心的交易平台,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证是很快就能拿到的!

⑻ 工业用地抵押需要哪些东西我是抵押权人。也是去房产局办理吗

是的,工业用地等都属于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法条链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3、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⑼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具体规定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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