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管辖权分离有偿自愿
① 为什么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9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财产有权进行处分,享有处分权。
如根据《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可以将属于他人的担保物拍卖、变卖,并就变价优先受偿。
② 所有权和产权可以分离吗
所有权和产权是一个,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
你拿到的房屋所有权证就表示产权是你的,你可以把使用权给有偿或者无偿别人
③ 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意义
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重要意义:
1、独立管理职能和专业管理人员得到认可,管理成为职业;
2、管理分工出现,提高管理效率,奠定组织形式发展的基础;
3、为科学管理理论发展创造条件。
④ ‘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是什么意思
您好!“来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自的意思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不一定是同一个主体。比方说国有企业,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国资委可以聘请某人当该企业的总经理,全权经营管理该企业。再比如,某股份制企业,参股人有张三、李四、王二、赵七等二十多名股东,这些股东都拥有该企业的一部分所有权,但是他们都不会经营管理该企业,于是,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后聘用孙六当总经理,来全权经营管理该企业。这就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谢谢阅读!
⑤ 所有权及其权能能否分离
能分离,除处分权外
⑥ 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影响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合皆各有利弊,抽象地谈其优劣实难分其高下,只有和经营能力结合起来, 考察二者结合的诸种具体方式的优劣,其高下方能立现。对所有者选择经营方式也才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分两权合一、两权分离两种情况,经营能力可分为强、弱两种情况,两相结合可有四种具体方式,即:(1)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强;(2)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弱;(3)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强;(4)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弱。这四种具体结合方式中。首尾二方式处于优劣两个顶端,中间二方式则处于中间过渡状态,且二者谁优谁劣也不固定,但却是所有者面临的最现实的两种选择方式。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强是最优结合方式,是所有者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而自身经营能力又很强。此时经营积极性高又无需另行负担经营成本,效益最好。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弱是最劣结合方式,是所有者将自己的产业委托给无能的经营者经营。此时,经营无能己使企业蒙受巨损,又需向经营者支付报酬,更使企业雪上加霜。它是所有者委托不得人而造成的既成事实,而非其有意安排。主观上,所有者都是力求委托经营能力高强者经营。所有者在自感经营能力不足时,所面临的最现实的选择是:是自己勉强经营呢,还是委托给经营能力高强者经营。此时,他进行选择的主要依据是看代理净收益和自身经营收益哪一个大。如前者大于后者,则选择两权分离而经营能力强,如前者小于后者,则他宁可选择两权合一而经营能力弱。代理净收益等于代理毛收益与代理成本之差。代理毛收益实际即是企业的总利润。企业总利润主要决定于经营者经营能力的高低及是否有有效的激励机制。经营能力强则企业总利润高,经营能力弱则企业总利润低。激励机制若有效,则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企业总利润升高;激励机制若失效,则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企业总利润降低。激励机制有效与否的关键是经营者收入能否与经营业绩成正比。成正比,则有效;不成正比,则效力减弱;如不挂钩,则完全失效。代理成本包括显性代理成本和隐性代理成本,而隐性代理成本往往是决定代理成本高低的关键,因其高低随控制监督是否有效而伸缩性很大。控制监督若有效,则经营者难以侵蚀所有者资产,隐性代理成本不高,控制监督若失效,则经营者便会大量侵蚀所有者资产,使隐性代理成本十分高昂。因此,所有者在选定代理者后,为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目标,最关键的措施有两条,一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二是对经营者必须有有效的控制监督以防止所有者资产被大量侵蚀。现以此考察一下我国的国有企业两权关系及运作状况,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⑦ 如何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1、确定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当投资人既是股东又是经营管理者时,必须从本质上把他们按这两种角色加以严格区别,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作为股东,他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也就是投资者权益),享有按投资比例分红的权利;作为经营管理者则是受雇于企业,与企业是委托与受托(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这就是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获得企业的投资收益、具有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但是,不应该按照投资比例来分配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应该是按照每个人实际的管理能力来聘任。因为大股东不一定就具备最好的管理企业的能力;股东们也不一定具备担任其希望担任的职务的能力。管理能力和投资比例绝对不会成正比。所以对股东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同样应该实行聘任制。对聘任的经理人员及各级人员都要进行监督、控制、考核。对违反股东意志或者国家法规的经理人员有权利随时罢免。
股东参加企业的工作,不论是当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该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员工,没有任何特权。一方面要按照个人能力来安排职位或者岗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获得应该获得的报酬;另一方面,不论是担任总经理职务还是做一般员工,都 与普通员工一样,必须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做到服从制度、服从纪律、服从企业权威。不要以所有者自居,在企业内部组织自己的势力群体,以个人利益对抗企业利益。
2、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的规范
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制和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方式,应该以股东大会的形式加以法制化。
股东大会应该明确规定:
首先是投资者内部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种类;
其次是,不同职位需要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经历,不同的职位必须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任职目标任务,不同的职位应该享有的报酬和权利等;
第三是,除董事长外,由内部人员担任副总以上领导职务和财务主管的都要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签署聘用合同,其他职位按照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定与企业(总经理)签署聘用合同。
投资者内部人员的聘任依然坚持择优聘用原则。投资者内部人员志愿报名应聘职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委托咨询机构按照不同职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笔试,其后再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联合咨询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口头答辩,综合两项成绩择优聘用。
得到聘任后的高管人员与董事会签署聘用合同,由董事会签发任命书,聘用的高管人员方能到任,履行职责。
总之,当股东既是股东又是经营管理者时,必须从本质上把他们根据其不同的角色加以区别。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责任和不同的报酬。
为了保证两权分离的法制化,在进行企业管理体制调整的时候要同时对“企业章程”进行修改,把两权分离的原则、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实行聘任制和投资者担任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方式等内容写进“企业章程”,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得到所有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⑧ 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 源于何事件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能准确的说是源于何事件。
经营者阶层的异化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副产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分权模式在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它从理论上对改革实践进行了概括与阐释,并成为指导改革的重要经济理论之一。波兰经济学家W·布鲁斯首先提出了分权理论。布鲁斯认为选择分权模式的目的是赋予国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特征”,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能够符合社会所有制的两个基本标准:第一,对所有制对象的处置必须是为了社会利益;第二,所有制对象必须是由社会来加以处置。分权模式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集权模式的区别在于:集权模式在中央和企业两级均采用集中决策方式,只是在个人消费决策上采取分散方式,而分权模式将“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观经济决策”分散化,即由企业主要依据市场机制自主决策。由中央和企业分别掌握宏观经济决策权和企业微观经济决策权的经济运行模式,即是分权模式。 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首先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作为一种经济机制,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也首先表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早在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就明确指出了西方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象并加以阐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兴起,以及伴之而来的由于工业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产生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乃是20世纪中头一个重要变化。” 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经营权膨胀及经营者侵占所有者权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莫过于日本的“经理革命”。所谓“经理革命”,就是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经理阶层凭借其经营者地位,逐渐以职能资本家的身份跻身于资产阶级的过程。现代西方社会中,资本家阶级日益分为所有者(投资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两大阶层,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人格化表现。在日本,作为职能资本家的经理阶层,经过长期的经营,打破了自明治维新以后家族资本垄断日本经济的局面,成为一个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家族资本集团与个别资本家的新资产者阶层。 由经营者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占造成的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东欧改革中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也表露了出来。前南斯拉夫著名经济学家杜尚·比兰契奇在1973年发表的《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思想和实践(1945-1973)》一书中指出:“60年代开始前,政治结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而后,特别是从1965年经济改革起,社会进程日益使‘经理’和‘专家治国论者’执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把政治结构论者管理经济的权利夺过来,并交给工人集体管理。但是,‘转移’给工人集体的权利,大部分是转给了工人集体中的领导集团,而很少交给直接生产者。这种并不完善的自治概念获得了一个政治思想的合法称号,即所谓的‘专家治国论结构’。”可见,比兰契奇在当时就已注意到了,南斯拉夫所实行的“工人自治”的动机与效果并不统一。而这种现象,正是分权模式的逻辑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其他一些东欧国家也存在类似情况。波兰著名学者雅罗舍夫斯基在80年代中期指出:“技术贵族——官僚主义的管理体制逐渐使直接生产者不能再对经济、社会——政治决定施加影响,并削弱了代表机关和工人自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团’所有制的转化。” 经营者阶层在“分权”过程中崛起。伴随这一过程,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比兰契奇写道:“在‘管理阶级’与工人群众分开的同时,开始出现了社会差别和发财致富的过程。形成了某种所谓的‘中等阶级’。根据某些研究人员的估计,我国约占人口总数的2%达到了高度发达国家的所谓的‘中等阶级’的标准;约占10%的人口(即工资最优厚者)接近这个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标准线之内。” 事实上,实行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中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将70年代末、80年代初两个西方国家,美国和日本与两个采取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加以比较,即可发现:南、匈两国社会分化水平已与美、日两国大体相当。如果将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为5个组别,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美国为5.3%和39.9%,日本为8.7%和37.5%,南斯拉夫为6.6%和38.7%,匈牙利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会贫富差距甚至比日本还要大一些。 然而,两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社会结果,即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独立的经营者阶层的出现意味着资本家队伍的扩大,它冲破了财产世袭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总体上,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仍是一种肯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则复杂得多,两权分离可能既瓦解了国有制,又未带来社会所有制。正如科尔奈指出的,市场社会主义时期的经营者直接成为政治制度剧变之后商人和经理阶层的候选人。从社会主义的企业家直接转变为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家,成为“新生”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基础。
⑨ 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如何保证所有者利益
可以使企业资源与经营管理人员达到最优的组合,发挥最大的效益,为所有者回带来最大的利润。因为,答所有者不一定懂经营,而资产只有运动起来才可能增值,那么谁能来完成这个滚动资产增值的任务呢,那就是经营者——也就是所有者(股东)聘用的经理(总裁),或者说我们常常听说的CEO,这些经营人员有丰富的经济知识和营销能力,但却不掌握资产,公司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为那些不懂经营却想为自己掌握的资产寻找增值机会的人以及懂经营却没有资产的人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契机,从而解决了这个矛盾,实现资源、人力的最优化配置。至于缺点自然是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经营管理有关资产的有利地位谋私利,从而损害所有者的权益。但从总体上来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最优模式,利大于弊。
⑩ 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是哪个国家首创的
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所有权是财产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是内财产权容的核心。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以占有权为前提,不占有就不能使用。当所有权与财产分离后,所有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可以由法律规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