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不能用所有权对抗
A. 这句话“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什么意思
质来押权以实际占有质押自物为有效要件。假设有人拿一辆汽车质押给你,以此作为债务担保,必须交给你占有汽车。但如果对方没有清偿债务之前,你就把汽车归还了质押权人。但之后如果债务人将汽车卖与第三人或者用于清偿债务后,你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押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该你对汽车享有质押权。
B. 著作权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使用,权利发生转移或者说合同有效吗拜托了各位 谢谢
著作权质押是需要登记的,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再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对抗质权人。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 已经出质的专利权能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未经协商同意,不能。《物权法》第227 条第2 款规定,以注册商专标专用权、专利属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D. 质押合同在质权人占有而生效,如果出质人不转移给质权人合同就无效。怎样破解这种
质押合同生复效和质押权设立是两码制事,质押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签字盖章就生效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这个转移占有有很多规定,一般动产以质押人交付给质权人的时候设立,股票的话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上市的以在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的一般以办理工商登记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设立。质权设立必须转移质物占有,否则就是未设立,这是法定要件,不能破解。
E.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具体是说明意思请举个例子说明.
说白了就是:你爸爸给你的房子,你还给你爸爸了以后,你就再不能对别人说房子是你的了.或者你将别人抵押给你的东西还给别人了,而你又别人又没有还钱给你,就不能要求担保人等等承担连带责任了.
F. 经济法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与“善意第三人”类似。
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出质不能用所有权对抗扩展阅读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G.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回、支票、本票出质答,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H. 物权法对抗性的问题 请语言表发清楚的高手解答 谢谢
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但当事人无论是否交付质物,除违法合回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之外答,质押合同均已成立,只是没有交付质物就不产生质权而已。
关于你所说的债权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这些原则上也是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但对于无权利凭证的是一个例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关于对抗的意思是用公司债券出质但出质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不能对抗公司与第三人。如果你的担保法学的差不多应该能理解了 ,如果底子弱点 你可以产考下《担保法解释》99条
I. 为什么只有地役权、动产抵押、出质三种情况可以“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前面的要交易就要去变更登记,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啊,因为他肯定是知道的
后面的不登记也生效,若第三人确实无从知晓该情况,自然构成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