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❶ 对于财产所有权,其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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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1)原始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扩展阅读
继受取得包含内容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❷ 动产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概念
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动产具有移动性,且种类繁多,其所有权取得方法较多,是其特点。就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情况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善意取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添附 时效取得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我国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劳动生产、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①劳动生产②收益
③添附
❸ 下列行为中,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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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与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概念是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一般继受取得包括:合同、继承、遗赠而取得。除此之外的均为原始取得。
接受赠与实质就是一种赠与合同,所以是继受取得。BCD都是原始取得
❹ 怎么区别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来得:指根据法律自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的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继承,互易,受遗赠。
❺ 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方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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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来:
[解析]
财产所自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方式和继受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方式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可归纳为生产、没收、收益,继受取得方式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可归纳为买卖、继承、受赠。
❻ 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哪些
善意取得,先占取得,建造取得,添附取得
❼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❽ 所有权中,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的区别
1.区分的依据: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
2.需要解决:为什么以此标准作为依据区分所有权的取得?
我们知道: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
3.将两者相区分,其实就是将所有权分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相较于继受取得而言原始取得更为单纯,而继受取得更为复杂。比如原始取得的所有人,有完全的排他的自主权,而继受取得却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的因素;又如,继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将密切关系到该继受人的权利行使。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往牵扯更多的纠纷。如此区分,有助于厘清双方的内涵,更方便不同所用权取得的法律适用以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