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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变更能否使用

发布时间: 2021-02-08 03:58:35

A.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可否改变土地用途

具体来说,由经营性用地转为非经营性用地、由非经营性用地转为非经营性内用地均直接审批,容但是,由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由非经营性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须依法收回再公开出让,不宜直接审批。
使用年限也可以变更。实际上,往往用途的改变就会引起使用年限的改变。当然,即使用途不变,使用年限也可以延长,但不能超出法定最高年限。

B.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后使用权是否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改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通过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批文中加以明确。城市国有土地用途一般划分为:一级分类1个;二级分类8个,包括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三级分类32个。在以往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采用的是土地的二级分类,凡未经批准实际用途与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都应认定为擅自改变用途。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理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从上述相关法条中不难看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有二种:一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符合城市规划的,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金。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受让方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按照原合同约定来正确合理地使用土地资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注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用途的相关手续,将会造成新的土地产权矛盾和纠纷

C.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复用者应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D.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用途吗

我国《物权法》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当然,土地用途也不是绝对不允许改变,如果根据客观情况确需对土地用途作出调整,法律也予以准许,只不过应当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E.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年限如何确定补缴出让金额如何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出让年限的确定应根据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即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的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的剩余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F.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能否协议转让(不是出让)即不走招拍挂流程的转让

不改变容积率 不改变用途 转让价格不低于各省、市规定的基准地价(或者最低地价)
是可以协议转让的 但是要土地交易中心出具 土地成交确认 或者鉴证书

G.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吗

不同性质、用途之间的土地如何转换及变更?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以就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尤其是我国实行耕地保护主义,对农用地性质改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
首先,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三十五公顷以上的耕地及七十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必须有国务院批准。
其次,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一般情况下,征用和转用手续一并办理,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征收时可以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用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代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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