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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发布时间: 2021-02-08 03:24:32

Ⅰ 国有土地转让的转让金如何计算

国有土地转让金的计算: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16万元/亩。 为支持工业项目,采取以下政策予以优惠: 1、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10%;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执行基准地价。 2、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3日内交齐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的,出让金再优惠10%。 3、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由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地价原则不低于土地征用价格,差额部分由高新区财政补贴。 4、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使用金免5年;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金免10年,期满后逐年缴纳。 5、土地交易契税以基准地价计征。 二、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38.6万元/亩。 1、商服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2、沿建设北路两侧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40-42.7万元/亩。 3、沿龙泽北路等城市其它主干道路两侧的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38.6-40万元/亩。 4、在高新区内其它的商业用地根据土地的坐落、配套等条件,地价按38.6万元/亩执行。 5、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逐年缴纳。 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8万元/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以最后竟价为准。 1、一般性住宅用地28-30万元/亩。 2、公寓等高档住宅用地31-33万元/亩。 3、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分户确权后由受让方按分摊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项目或用地项目代征的土地,过有土地划拨费为10万元/亩,如征地地价高于国有土地划拨标准的,则按征地地价标准交纳。

Ⅱ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出让价格,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16万元/亩。
为支持工业项目,采取以下政策予以优惠:
1、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10%;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执行基准地价。
2、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3日内交齐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的,出让金再优惠10%。
3、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由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地价原则不低于土地征用价格,差额部分由高新区财政补贴。
4、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使用金免5年;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金免10年,期满后逐年缴纳。
5、土地交易契税以基准地价计征。

二、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38.6万元/亩。
1、商服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2、沿建设北路两侧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40-42.7万元/亩。
3、沿龙泽北路等城市其它主干道路两侧的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38.6-40万元/亩。
4、在高新区内其它的商业用地根据土地的坐落、配套等条件,地价按38.6万元/亩执行。
5、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逐年缴纳。

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8万元/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以最后竟价为准。
1、一般性住宅用地28-30万元/亩。
2、公寓等高档住宅用地31-33万元/亩。
3、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分户确权后由受让方按分摊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项目或用地项目代征的土地,过有土地划拨费为10万元/亩,如征地地价高于国有土地划拨标准的,则按征地地价标准交纳。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文件执行前高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出让价格 的文件即行废止。

六、本规定由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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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某地的政策,具体还要结合你本地的政策才可以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吗

【问题】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某企业随后到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某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为民事合同?

2.某企业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国家与用地者在出让过程中表现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行政主体在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行政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以便于符合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的要求,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2)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但由于以往土地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导致了一些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出让呈现无序状态,开发区管委会擅自出让土地的情况较为严重,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3)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对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解释》明确将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对今后土地出让行为给予有效规范。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开发区管委会遗留下的为数不少的出让土地问题,仍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为防止追认手段的滥用,有效规范今后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追认的范围限定在《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解释》实施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Ⅳ 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自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该合同签订于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Ⅳ 土地使用权转让投资额25%以上如何确定 由哪个部门确认

国有土地转让金的计算: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基准地价16万元/亩。 为支持工业项目,采取以下政策予以优惠: 1、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优惠10%;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执行基准地价。 2、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后3日内交齐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的,出让金再优惠10%。 3、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影响,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由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让地价原则不低于土地征用价格,差额部分由高新区财政补贴。 4、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一般性工业项目用地使用金免5年;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金免10年,期满后逐年缴纳。 5、土地交易契税以基准地价计征。 二、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商业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38.6万元/亩。 1、商服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2、沿建设北路两侧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40-42.7万元/亩。 3、沿龙泽北路等城市其它主干道路两侧的商业用地地价幅度在38.6-40万元/亩。 4、在高新区内其它的商业用地根据土地的坐落、配套等条件,地价按38.6万元/亩执行。 5、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逐年缴纳。 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基准地价: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8万元/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以最后竟价为准。 1、一般性住宅用地28-30万元/亩。 2、公寓等高档住宅用地31-33万元/亩。 3、土地使用金每年1元/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分户确权后由受让方按分摊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一次性缴纳。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项目或用地项目代征的土地,过有土地划拨费为10万元/亩,如征地地价高于国有土地划拨标准的,则按征地地价标准交纳。

Ⅵ 请问:有出让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出让前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是和度假区管委会签的合同,请问这个合

问:请问:有出让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出让前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是和度假区管委会签的合同,请问这个合同是否有效?谢谢!!如果没有效是怎么进行赔偿损失的。继续,希望那位大律师帮帮我.....请问:有出让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出让前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是和度假区管委会签的合同,请问这个合同是否有效?谢谢!!如果没有效是怎么进行赔偿损失的。继续,希望那位大律师帮帮我.....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1]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各地政策不同,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Ⅶ 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也就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回同》中出让方的位置盖答章的部门,为地方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局),这个根据政府职能分工决定,是法定的出让人。
就你的提问中所描述的,开发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除非当地政府有授权(这个在当地政府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其发起的土地出让不会有法律效力。

Ⅷ 长春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转让双发签字盖章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一般情况需提供: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转让双发签字盖章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3.一般情况需提供:地籍草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6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六份,内容真实、清晰。)
4.一般情况需提供:地籍草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6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六份,内容真实、清晰。)
5.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官证(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由受理法官持本人法官证亲自送达现场,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6.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官证(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由受理法官持本人法官证亲自送达现场,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7.一般情况需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8.一般情况需提供: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9.一般情况需提供:法院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法院协助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受理法官亲自送达,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0.一般情况需提供:法院裁定书(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法院协助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受理法官亲自送达,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1.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房屋所有权证需递交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不动产权证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2.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房屋所有权证需递交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不动产权证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3.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14.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原件后扫描并留存复印件1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15.一般情况需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登记中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且欲申请土地出让时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6.一般情况需提供: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登记中的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且欲申请土地出让时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7.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涉及非自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提供,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签字盖章;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8.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涉及非自有土地使用权时需提供,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签字盖章;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19.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并加印复印件一份。)
20.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并加印复印件一份。)
21.一般情况需提供:会议纪要、政府承办单、相关部门的文件(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特殊情况下需报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
22.一般情况需提供:会议纪要、政府承办单、相关部门的文件(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特殊情况下需报复印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见。)
23.一般情况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占用教育用地,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4.一般情况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占用教育用地,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5.一般情况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由他人代理签署合同等有关文件,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6.一般情况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由他人代理签署合同等有关文件,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7.一般情况需提供:军用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占用军用土地,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8.一般情况需提供:军用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若占用军用土地,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29.一般情况需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受理法官亲自送达,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30.一般情况需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法院裁定转让则需提供)(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受理法官亲自送达,并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土地出让金。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需有资质部门评估收费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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