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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2-08 02:04:32

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Ⅱ 土地使用证何时更新

办完房产证过户复后制,凭相关资料去国土局办理,资料齐全一般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

国土局关于办理土地证相关程序的答复意见集中发布如下:
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所需申报的材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
③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
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
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⑥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Ⅲ 城市更新五类用地是什么意思,有哪五类

城市更新五类指标:非农建设用地、旧屋村、私宅、国有已出让、历史用地。

Ⅳ 我想问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是什么。。签了后城市要多久旧改。。。。

在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主管部门回批准后,根据答的相关规定,项目选择实施合作方,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方为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合作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即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场主体(中标方)签订城市更新单元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开发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办理用地出让手续时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二年内办理用地出让合同,第三年第一期要动工开发.

Ⅳ 10年前办的土地证现在要更新的吗

  1. 10年前办的土地证现在不需要更新。

  2. 根据1988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专法》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颁属布)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是指由上级管理部门根据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3. 办理土地证,必须先找到当初建民楼时最初的开发商,拿到房屋面积测量表,然后,相关人员才能根据房屋面积测量表所示的面积,运用相关的计算公式,测算出每家每户土地分摊面积,进而给住户颁发相应的土地证。

Ⅵ 拆除重建政策

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
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
(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二)城市更新单元
在更新办法中首次提出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并对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城市更新不再以项目为单位,而是更新单元为单位进行规划,可综合考虑单元内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尤其是对单元内存在多个更新项目的,可以平衡各项目利益,保证配套设施落地,有效避免了以前按项目进行规划的弊端。按照以前做法,旧改规划按项目进行,如某一片区内有两个更新项目,按规划需安排一所学校时,由于无法平衡项目间利益,往往两个项目都不愿意接收学校落地,造成公共设施建设困难,无法实现完善城市功能的改造目标。
三、三方面突破
更新办法主要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工作程序、地价缴纳标准、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等内容,在保持与原城中村用地改造地价政策延续的基础上,对特区内外的城中村地价标准进行了统一,并主要是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突破:
(一)改造对象从城中村(旧村)扩大到所有符合改造条件的建成区
按照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城中村”仅覆盖规划国土部门已划定的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成区、老屋村三类,我区大量原农村工业建成区域和旧城未纳入改造范围;而且从我区城市建设的现状来看,原农村建成区域并未形成独立街区,大多数地区是旧村和旧城犬牙交错,村中有城,城中有村,城和村的界线根本就难以划分,人为地划分旧城旧村分别改造,不符合城市建设的规律。
因此,更新办法把符合改造条件的全部建成区纳入更新对象,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规律进行改造,其突破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二)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变事先确定为事后确认
更新办法出台前,根据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我区相关文件精神,旧城旧村改造主要由社区集体股份公司引入合作开发商、或街道选择开发商报区政府备案确定。确定后,改造主体方可开展拆迁谈判工作,拆迁补偿完成后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更新办法在改造主体产生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的配置作用,改造主体主要通过“收购”、“协议”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企业或个人完成补偿收购后报区政府确认的方式产生。这种做法执行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协议出让作为一种可选的方式重新明确下来
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我市在城市更新项目上一开始采取的就是协议出让方式。但由于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形式公开市场出让,而旧改用地该采用何种方式出让却规定不明确。2008年底开始市国土部门要求包括旧城、旧村在内的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随后,南山光大木材厂地块、我区的回龙埔旧村地块、宝安宝城26区地块以及福田锦龙新村地块,在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通过挂牌方式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省三旧改造意见,该意见明确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形式,更新办法重新明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这种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主导收购土地整备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主要办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政府对辖区更新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城市规划、业主意愿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国土委员会,并由市政府批准;单一主体的片区还可直接向规划国土委员会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处理,具备合法登记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清晰的更新单元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省三旧改造意见,为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该意见规定了简易的特殊处理方式。但是,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须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后该简易处理方式不再执行。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由区政府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单元规划草案,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辖区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图则的由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四)企业、个人协议收购更新单元内物业,收购完成后向区城改办申请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五)改造单位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地价。
(六)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五、补缴地价标准
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拆除重建项目按照原有用地权属和用途分成四类情况,分别按相应标准补缴地价。
(一)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区内外采用统一的地价政策,即新建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本地价标准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拆除原有工业区的项目,改建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建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号文所规定的政策和项目),从其规定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地价。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另外,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拆迁,政府均不作补偿。结合我区的城市建设实际,区政府2010年出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2010〕010号),即按市政府161号令的标准适当补偿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拆迁。

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Ⅷ 城市更新需要土地使用权国有化吗

你好,如果原来土地是集体土地,是需要先把土地国有化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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