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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立国

发布时间: 2021-02-08 00:28:20

A. 中国要建立知识产权强国.晶方有多少专利受国家

1. 明确各部门职责。研发部办公室负责专利、软件登记、产品设计资料、技术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总经办负责商标版权档案管理工作。总经办法务负责商标等相关资料的整理移交。各产业研究室负责产品设计资料、工艺资料等技术资料的整理移交。总经办信息管理处负责自行研发软件版权的整理移交。销售部负责公司形象展示系统、产品包装等设计稿、图形版权的整理移交。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事业部、控股公司负责本单位(部门)涉及到的上述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移交。
2. 明确知识产权文档收集与管理的范畴。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涵盖专利、商标、版权、软件登记、形象展示系统、产品包装等设计稿、图形版权及特定领域等多个方面,具有类型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等特点。

B. 如何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强国梦的战略基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完成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制度变迁之路。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在短短12年间,不断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系完整、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开创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新局面。

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以专利申请量为例,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2013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到82.5万件,同比增长26.3%;全年累计完成专利审查131.3万件,同比增长4.6%;专利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缩短为22.2个月。截至2013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为103.4万件,同比增长15.4%。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申请22924件,同比增长15%;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7万余件,同比增长4.6%;全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561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12件。中国已经迈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的功能凸现。针对这一新特征,我们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作用,一方面着力深化各项制度改革,优化审查管理程序,不断扩大人员规模,提高专利审批能力;另一方面推动各项专利工程与产业促进试点相结合,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对产业的导航功能,帮助市场主体实施全球专利布局,着力提升我国的产业地位。2012年,华为和中兴两家通讯企业在专利申请量上分居世界第一和第三,表现出了强劲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这两家企业主要受益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较早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华为公司近10年投入的研发费用达1300亿元,中兴通讯则在国内企业中率先尝试发明专利资产经营,开创了中国通信企业向跨国通信巨头进行专利许可的先河。正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下,我国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企业,并正在汇聚成为推动我国迈向经济强国的中坚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既是国家储备创新型战略资源的必经之途,更是未来中国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制高点。当前,我国应从自身发展阶段出发加快完善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策,努力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进而实现强国梦提供坚实基础。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国崛起的必由之路

追溯历史,世界上大国先后崛起,无不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但早期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一种特许权,国家通过授予市场独占权利,鼓励本国企业持续创新,以赢得国际竞争优势。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以立法取代了由君主赐予特许权的制度传统,打破了封建社会长期的技术封锁,促进了技术交流和传播。正是在这一制度激励下,英国率先发起了工业革命,成功实现大国崛起。

上个世纪以来,美国立足于全球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其经济稳定发展和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的关键动力。在国内,美国重视从战略层面对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统筹规划,修改美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体系,推进联邦及州政府机构间的协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提升管理能力从而鼓励创新。在国际上,美国通过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体制转换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ATT/WTO)体制,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相捆绑,产生了空前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美国以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制定为契机,加大知识产权的国际执法力度,保持其在世界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领导地位,在全球范围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新秩序,并借助在二战后形成的国际霸主地位,进一步巩固了其超级大国地位。

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创新的杠杆作用,成为后发国家崛起的必然选择。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企业曾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被诉重点,如TDK、索尼、东芝、日立等跨国公司,经常是美国“337调查”的对象。但是,日本企业依靠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经历了从最初的缺席诉讼,到之后的积极应诉,再到后来积极主动地在美国申请专利以防止或避免被调查。时至今日,日本企业已开始凭借知识产权实力,反过来频频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日本冲破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封锁和制裁,逐步成为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了从制造业的底端向附加值较高的价值链顶端的嬗变。近年来,韩国作为成功进行技术追随的典范,业已跻身知识产权强国行列,逐步实现了跟随者向引领者的过渡;印度也正在以建设全球一流国家为目标,实施全球知识产权战略,主张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新秩序,在发展中国家中崭露头角。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在这一关键时期,我国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资源等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出现递减趋势,创新日益成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因素。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要求相比,我国自主创新的现实情况远不尽人意,关键技术自给率低,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高,虽在少数科技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在整体上仍属于技术引进国和模仿国的事实不容忽视。缺乏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是我国经济的最大软肋。总结世界大国崛起经验,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活动,从而引领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上来,是这一时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任务。

三、从国情出发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总体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体系既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相适应。但要成为知识产权强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基础性制度建设做起。

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创新实践的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制度效能。要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高层会商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协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平衡,着力构建专业化、系统化、公正化相结合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市场主体分工协作的多层次保护途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从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入手,强化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着力改善知识产权环境,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提高保护政策的协同效应。

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与国家产业、科技、财税等政策紧密结合,才能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使全社会的创新活力迸发出来。因此,要深刻理解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自主创新的内在要求,依托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以创新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要加快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专利信息的利用,在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活动中注重加强专利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要通过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引导,推动企业建立现代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专利布局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服务能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工作。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积极构建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逐步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活跃交易市场,提升交易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广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帮助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贯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运用、保护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资本运作、经营战略紧密结合,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主要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某些方面不利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要深入研究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影响力,增加话语权;完善我国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尽快制订和实施相关具体规则和措施,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境内保护、边境保护和境外保护的统一协调机制,尽最大努力为我国商品出口创造更有利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立足于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权益,积极推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双边及多边的贸易与投资谈判中增强话语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完善。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体系。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等问题暴露无遗,屡屡在国际竞争中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形成政府、驻外机构、中介组织、企业、专家学者有效联动的维权机制,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从建立企业海外维权热线入手,加快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平台,引导我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建立知识产权海外诉讼风险基金,对专利诉讼在内的法律费用进行保险,提高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培训,为中小型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提供便捷指导,帮助其克服法律障碍,避免遭遇专利陷阱。

C. 除日本外,还有哪个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

自己在网络搜索或多跑图书馆

D. 怎样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提问者,谢谢你关心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个系统工程,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改革创新 奋发有为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摘要部分: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提问者也可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指出:
二、主要行动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创新,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产业集聚区、行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项目,开展专利布局,在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专利组合,构建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加强专利协同运用,推动专利联盟建设,建立具有产业特色的全国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建立运行高效、支撑有力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形成资源集聚、流转活跃的专利交易市场体系,促进专利运营业态健康发展。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态势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区域特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在产业集聚区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构筑产业竞争优势。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文化品牌开发和建设,建立一批版权交易平台,活跃文化创意产品传播,增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
——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加强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创造运用,促进农业向技术装备先进、综合效益明显的现代化方向发展。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创新,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提高农产品知识产权附加值。增加农业科技评价中知识产权指标权重。提高农业机械研发水平,加强农业机械专利布局,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推广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紧密结合的农产品经营模式。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服务规模、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发展。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引导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增加知识产权保险品种,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并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扎实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震慑违法者,同时促进执法者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计通报范围并加强考核。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协作、侵权判定咨询与纠纷快速调解工作。加强大型商业场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开展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依法加强国内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软件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审计监督、年度检查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坚持打防结合,将专项打击逐步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按照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为知识产权法院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社会预防与调解工作。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培育一批社会调解组织,培养一批专业调解员。
(三)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强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完善审查制度、加强审查管理、优化审查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和软件著作权快速登记通道。在有关考核评价中突出专利质量导向,加大专利质量指标评价权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完善专利审查标准。加强专利申请质量监测,加大对低质量专利申请的查处力度。优化专利审查方式,稳步推进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建设,提升专利审查能力。优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完善商标审查标准,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种权审查制度。
——实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制定发布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指导手册,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议服务能力。推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引导企业自主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分析标准和评估方法,完善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在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定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规范,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强化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组织管理,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国防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各环节。规范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促进形成军民结合高新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解密制度,引导优势民用知识产权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促进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实施。
(四)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竞争力提升。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公平公正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巩固和发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提高专利审查国际业务承接能力,建设专利审查高速路,加强专利审查国际合作,提升我国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影响力。加强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工作力度,跟踪研究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应对工作。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海关间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追踪各类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进程,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研究针对进口贸易建立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对进口产品侵犯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和进口贸易中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
——支持企业“走出去”。及时收集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对外投资目的地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知识产权。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协作,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专利运营公司。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

E.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参考资料:网络及网络文库“知识产权”相关词条,感谢整理这些内容的原作者。

F. 最早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立国的国家

日本国,小泉纯一郎 首相 2002年内阁会议提出,建立知的财产本部 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内的容方略 同年建立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大纲.只是历史上第一次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

但是很遗憾很明显这个观念虽然时髦但是错误,只有制造业才是一国的经济根本,知识产权立国无疑会导致产业空洞化和技术外流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经济形态,这一方略的确定和实施会把日本人民和国家带入歧途,出现另一个失去的十年。

G.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为何立法
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H. 中国要建立知识产权强国.晶方有多少专利受国家

商标注册流程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商标实质审查期9个月。)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1)本身缺乏显着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2、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②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I.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的什么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更有效地实内施和操作,日容前,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国家拟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9)知识产权立国扩展阅读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照中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后,可依法自由汇出。

J. 中国是不是知识产权国

中国当然是知识产权国。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内今,中国先后加入了《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就算保护措有不到位的地方,但丝毫不影响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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