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的所有权
① 当人民法院裁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原告的东西在被告手里,原告站着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
当人民法院裁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原告的东西在被告手里,原告站着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当人民法院裁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原告的东西在被告手里,原告站着被告的地方不垃走如可?
②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权
这里前提债务人是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是吗?
1、当债务内人容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是不能随便转让抵押物的,一般以拍卖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前提是房地产权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这里没有受限制;
3、你说的接收人是谁?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
4、原合同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
1)如果原合同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买卖,那就别写抵押权人这种误导人的话另外无视第1点。
2)是否履行还要看对方的诉求和法院的判决,看是解除合同并赔偿还是赔偿违约责任并履行合同。
ps:法律术语别乱用,极度误导人Orz,人类语言就够了。
③ 法院判决生效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吗
依据物权法28条,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你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如果你要买卖、抵押你的房屋,不先登记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
④ 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但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法院已经裁定判决的房屋所有权,房管部门必须依裁定结果办理相关 的过户手续。
⑤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里的“裁定” 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公民私有房所有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个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权利。
这种公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称之为“私房”。主要是通过新建、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也可以依法将其中的使用、收益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可从中获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对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则只享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⑥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法院判决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谁拥有该房屋
你说的比较简单,不够具体仔细,我就你的简要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A,产权归A所有;
随后,法院把房子判给B,产权转归B所有,判决书作出后对抗A;
之后,A把房子卖给了C,A是以损害B为目的非法处分B的财产,A属于无权处分。
到此房子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没有过户到C名下,C与A的房子买卖是个债权(且是个A无权处分的债权),B对房子的所有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即可,C不具备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条件(解释:善意取得的对象是对物的所有权,非债权。)
2、房子已过户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前提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善意:既C对房子存在争议整个过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归属诉讼过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注明过争议,或B申请过财产保全等等,既当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争议,具有了对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决之后把房子卖给C,不论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过买卖取得房子所有权。
⑦ 法院判决确定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大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的所有权
如果判决本身没有问题,而且生效,法院的判决效力高于登记效力(判决效力是最高的)
⑧ 以房抵债的裁定是否有所有权转移效力
编辑同志: 因姜某欠我现金8万元不归还,我诉讼后经法院判处。判决所限偿还期限逾期后,姜某还不给付,我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姜某购置的楼房抵顶。当我到房管局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时,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无法律依据的。其理由如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但这是对私法行为而言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基于公民权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房产权属的实质性判断,因此不受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要件之规定限制。它的物权变动具有事实行为的特殊性,所以物权变动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释,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顶债,强制以物顶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 综合上述,房管局应该给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山丹法院赵宏业)
⑨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否依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9)法院裁定的所有权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⑩ 法院能裁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吗
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政府处理,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直接确认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