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在建工程所有权依据
㈠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
首先,拟贷款的银行肯定无法通过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该银行的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国城市房地产法采用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这些房屋已经随着下面的土地一并抵押给了接受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其他银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诺也没有用,该承诺第一违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驶职能,肯定会导致到两个房产和土地两个职能部门扯皮打架,最终倒霉的还是你们银行。
其次,如果该公司急需该笔贷款,你们银行又丁点风险也不想承担,变通的办法不是没有,只不过比较麻烦。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房地产公司与承建该楼盘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依据合同法286条之规定,建筑公司享有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步、房地产公司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该建筑公司如果从你们银行取得贷款,必须借给房地产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该建筑商出面向你们银行申请贷款,以该楼盘的建筑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权利质押。
该操作方案巧妙之处在于“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比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的土地抵押权更为优先的民事权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的处理程序是拍卖该楼盘,所得款项先实现建筑物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有剩余部分,再偿付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其他银行的债务。
如果有细节问题探讨,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kevinzwk
㈡ 如果开发商在工程建设中,违反了建筑设计规范的某项规定,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开发商负什么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八章罚 则(摘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㈢ 购房时如何查询开发商是否将土地抵押或者在建工程抵押
1,在购房者购房交纳首付款之前可以要求开发商的信贷员,先将你的网签资回料输入电脑网答签合同里,在输进去之前如果该套房屋已经被在建工程抵押了,是录不进个人购房信息的,说说明开发商已经做了再建抵押了。可以要求开发商先将该房屋解押,然后再交纳首付款签网签合同。
2,土地抵押不影响网签合同和购房合同备案的,只是在后期开发商如不还清土地抵押的贷款的话,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
3,土地抵押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
4,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㈣ 在建工程抵押期间,银行不解压,开发商能否办理所有权证
在建工程抵押期间,银行没有解约开发商是不能够办理所有权证的,因为所有在抵押和冻结的财产都是不能够进行交易和过户的。
㈤ 开发商对在建项目违约业主们谁告谁受益吗
开发商在建项目违约,只要有业主告,应该是全体业主受益
㈥ 所有权不属于我公司的在建工程成本如何结转
工程所有权不属于公司 ,这样就不能把所发生的费用资本化,购入的建筑材料,没有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而是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了,我觉得也是放在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好像没有生产成本的,应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吧。
㈦ 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权利是 所有权还是债权
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权利是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回定的物享答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7)开发商对在建工程所有权依据扩展阅读:
债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㈧ 工程结算开发商搞一审二审是否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问题,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版定外,主要是建设权工程合同的约定。现在不少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结算都在合同中约定先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再经建设单位确认,因此就可能出现问题中所谓“开发商搞一审二审”的情形。开发商这样做是否有依据,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㈨ 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有和依据
如果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可以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话,已进行抵押的房子卖给客户的话,按揭客户就不能再次用该房抵押贷款了,一次性付款的客户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㈩ 开发商对建设用地,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我们购买商品房之后是否拥有其所有权,有没有期限的限制。
你对你的房产有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版限届满,土
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权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业主购买商品房所有权不仅只有70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可以申请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