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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 2021-02-07 12:35:08

1. 如果申请

房地产知识一、土地及综合类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 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郑州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7、 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根据《郑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情形很少见,这是由于购房、建房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农村在宅基上建设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国目前都是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到,这时才有一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就会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长久性冲突,导致不动产存在天然的缺陷,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房屋倒坍、灭失重新建造,则要审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质。本文所讲的即是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土地。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

1、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效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从以上定义可知,不仅是农村村民所享有,也有极少数城市居民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占有的,所有地随房走是必然的,由于建造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长久性,而房屋只要没有倒塌、灭失,即便申请人失去社员的资格,也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和法条分析

目前,对于城市房地产买卖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房地产的交易。相对于城市来讲,规范农村房地产的买卖的法律法规只有零星的几条,而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却是时有耳闻,这就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交易的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而使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无法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1、1992年某城市居民向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一村民赵某的丈夫购买了一处民房,由于赵某的丈夫是居民,赵某是农民,所以1993年宅基地确权时使用权人登记为赵某。这个民房买卖是赵某的丈夫将夫妻共同民房转让给了城市居民。2002年赵某以未经其本人同意被丈夫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起诉这个城市居民,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要对方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知道并同意其丈夫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买卖是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于某系城郊某村农民,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里建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该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被告诸某系城镇定量户口人员。2001年8月,于某得知诸某欲购房屋的信息后,请黄某作介绍人,向诸某售房,并给付了黄某中介费。同月25日,于某与诸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等卖给被告,价款1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实际给付了原告10万元,并住进了该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一审判决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元,原告返还被告房款10万元。

同样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但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说明法律在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62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一户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的限制。从此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目前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对于你是否有宅基地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目前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使农民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矛盾,还有法院在执行时也对房屋很难拍卖,故在鄞州区法院执行农村的房屋拍卖时只要求是本村村民即可,所以这个规定如严格执行,可以说农村房屋是没有人可买的,如不是自住其价值不能实现的。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上可知,这条是针对建设用地来说,除了第二款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为了非农业建设,就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此款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经批准的,所有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法律应是允许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面法条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使用权是不是同意转让或转让给谁因是由土地所有权人决定,也就是说因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的,必须附条件是肯定的,如经村集体同意,或免费改收费补交,至于购入房屋者不应有身份的限定。

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针对宅基地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在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此条也是针对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对于已批宅基地农民建房后卖房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并没有禁止。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此条应是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向农民购买农村的住宅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这同原城市的房屋农村户口不能购买的规定相类似,而以上的规定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这些规定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法理上分析都有其欠缺的一面,既然房屋的产权是村民所有的,建房也是经审批的,而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一次申请,也就是说在房屋的自然寿命中法定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经审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房屋上表现出来,所有权人不能单独行使占有土地,只能是地随房走,而现房屋赠与、买卖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处分,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按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其他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当然从这些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规说明,政府是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转让的,所以大多数的法院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判令买卖无效。但从房地产权现状为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及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在城乡一体化的今天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还有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中,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是不完全合理的。在第一部份笔者分析了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能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对于禁止单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理的,但对于建房后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起转让,从而禁止房屋的转让是法律依据是有欠缺的,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分离,国家或所有人控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却损害了村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的完全行使。地方政府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有其有利的一面,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但笔者认为这里的身份主要是取得时的身份性质,这如城市居民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时需审批,而取得一定时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同样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后,对于房屋的所有应采完全权利的态度,应允许有条件转让。对此人们可能会担心一旦允许农村房屋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规定了一户一次申请的原则,社员的身份属性主要在申请时体现出来,申请建房后强调房屋所有权完全行使的权利,只是转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如需经村集体同意、征为国有土地、需补交土地费用等。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不允许农村房屋转让,这会使得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使房屋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

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城市老妇购买了农村的民房用以养老,当地集体组织也是知道的,从没有反对过,从集体组织方面考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已给村民使用建房,村民卖房这是很正常的,但十几年过去了,法院却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这使得老妇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一转眼就不属于自己了,现在无家可归,境况十分可悲。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会带来某些不安定因素,也违反了所有权人可行使房屋所有权处分原则,在没有改变宅基地所有权现状和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状况下,也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利,而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实质的影响

而农村房屋也应享有完全的物权,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从法理上分析,村民对其房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从实践上,村民对其房屋并没有享有该种权利,这对村民是很不公平的。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买卖合同,以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为准。但是,在农民房屋转让的问题上,并没有采意思自治原则。这些与法理上相悖。

在这里,土地和房屋是两个物,只是因为土地和房屋自然上的不可分,法律才创制了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使两权主体一致,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利不一致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这样,虽然房屋和土地是相互独立的物,但土地和房屋使用权的一体性,使我国的房地产权也一体化。由此便创立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处分而处分,即地随房走和房屋随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处分,即房随地走这两个原则。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以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在我国,城市和农村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均不得单独转让,故此在这里只存在地随房走的现象。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上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外面的世界开辟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此举并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村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村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据《人民日报》报道,根据最新出台的苏州市农民宅基地转让相关条例,苏州将允许农民住宅有条件转让。报道说,作为全国首创的重要举措,苏州农民进城后,农宅将可以转让、出售。日前,苏州各乡镇正紧锣密鼓,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届时,农民宅基地将可通过住宅置换中心自由转让。苏州土地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制订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苏州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长期以来,农村住宅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土地属集体所有。由于农村住宅缺少土地证、房产证,交换一直存在着困难。农民进城后,原先的住宅要么转让给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民,要么就只有空置。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城市居民或外来者根本无权购买农民房,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住宅价格低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速度。

因此,苏州的作法是,对城市规划以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将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农民住宅则纳入城市私房管理,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些农宅就可以进行房产交易。而在各乡镇,则将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进城农民的住宅可由中心预付一定住房交易款后收购储备后进入市场。

这样做的好处是城里人有了在农村买房的可能,也将大幅提高苏州农宅价格,让农民也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

因此,笔者也想从法理和目前现有法律法规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认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买卖一是应尽快完善立法,在今年的二会上已有委员提出这个问题,二是在目前没有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下采有条件有效为妥,具体的设想如下:

1、尽快完善立法,规定农村房屋可自由买卖的办法。对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修改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不是永久的,为房屋的寿命内(或规定年限如70年),房屋到塌或灭失重建时重新申请批准(目前农村重建房屋也是要批准的),放宽农村房屋买卖时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自然寿命内(或规定年限70年)随房移转的条件。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所以,可以对城市规划以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进入市场交易。

3、目前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对农村房屋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对已交房付款并订有买卖契约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为好,特别是对于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备案的应为有效,对于宅基地建房后出售的可规定村民转让其房屋必须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并规定一定的转让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土地的用途对各类用途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作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所以转让也应参照从审批建房开始起算70年为其年限。如享有原宅基地的村民已经使用了20年,那么买方所享有的期限则为50年。同时对于原免费的可考虑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2. 如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责任部门: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许可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便民服务窗口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6)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7)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3、由县国土局向建设规划等部门征询的规划条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图3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6、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13、法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状原地拆建项目出让的:

1、办理原地拆建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6、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三)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
1、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便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便民服务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便民服务窗口。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便民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6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直接进入本程序。
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验;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5、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公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地籍规划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窗口,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地籍规划股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转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会。地价评审办公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价评审办公会审定后,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给经办人,同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审核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办理。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员及便民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二)便民服务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便民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3. 袁隆平的事迹介绍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袁隆平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他有哪些伟大事迹?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一下。

肚子吃饱,心里不慌。现代人吃不饱饭的没多少了,所以感受不到饿着肚子的艰难。但是问问60年代的人,和经历过三年自然灾害的人,那种吃树皮吃草根的日子是怎么过来的,就能多少明白袁老的贡献有多大。他让困扰多年的饥荒问题得到了大大地缓解,他让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一下子摆脱了没粮可吃的尴尬处境。

4. 国有土地使用申报流程

  • 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
    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
    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
    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7、企业职代会意见;
    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
    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
    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文件。
    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事流程
    1、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实,材料齐全正式受理);
    3、经县政府批准后,拟定交易文件和发布公告;
    4、确定受让人;
    5、签订出让合同。
    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5. 老城区改造工作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一、基本市情
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接黄淮平原。现辖6个区(包括金水、二七、管城、中原、惠济、上街)、1个县(中牟县)、5个县级市(包括巩义、荥阳、新密、登封、新郑)和2个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即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总面积7446.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10.3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724.3万,建成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约354万人,除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建成区内共有124个城中村(共228个自然村),占地约70平方公里,约占建成区总面积的1/4,村民人口约30万。
郑州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文案中国编辑整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是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城市。早在8000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里繁衍、生息和发展。5000年前,人文始祖轩辕黄帝在这里出生、创业和建都,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根基。3600年前,成为我国商代早中期都城,享誉世界的商文明从这里起步。嵩山文化,黄河文化,黄帝文化,商都文化等是郑州历史文化的主要内涵,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和华夏文明的创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郑州景观众多,旅游资源丰富。有以少林寺、中岳庙和国家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中岳嵩山为主的嵩山风景名胜区,以黄河风景名胜区、大河村原始村落遗址为主的黄河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有浮戏山、轩辕黄帝故里、北宋黄陵、河洛汇流、康百万庄园等名胜古迹,嵩山少林寺以佛教禅宗和少林武术闻名海内外。
二、城中村改造进展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提出是在1998年,在郑州市人大代表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对城中村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及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的诸多弊端,表示了高度的关注,并建议对城中村实施改造。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各相关方面对城中村以及城中村改造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文案中国编辑整理),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所以未能得到推行。直至2003年,郑州市政府才正式将城中村改造提上了议程,在考察借鉴一些城市城中村改造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郑政[2003]32号)文件,对城中村土地、规划、拆迁管理以及村集体经济转制办法做了初步规定。2004年,市政府成立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并再次组织考
察外地经验,出台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土地规划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政[2004]35号)文件,对2003年32号文件进行了细化,并在市内各区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17个村(组)为改造试点单位。2005年,根据郑州市委、市政府“保护改造中心城区、加快建设郑东新区、抓好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部署,我们在总结17个试点改造村(组)经验的基础上改造工作全面启动。2006年,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领导与协调力度,成立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同年,共批准了30个村(组)实施改造。
2007年以来,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郑政[2007]103号)文件,对2003年32号、2004年35号文件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部分条文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一套强而有力的工作机制。在具体实施中,为解决推进中的一系列问题,充分发挥城中村改造的综合社会效益,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程序、村民的安置补偿、拆迁施工现场管理以及解决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等方面。
总的来说,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探索,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逐步得到了完善,并切实形成了一套具有郑州特色的工作机制。市内各区、乡(镇、街道)、村(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操作,克服种种困难,大胆实践,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有效推进了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发展进程。
截至目前我市共批准95个村(组)(含144个自然村)实施改造,其中已实现集体土地转国有的有46个村(组)(含69个自然村),已完成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有38个村(组),已通过招拍挂出让改造用地的有19个村(组)(含34个自然村)(文案中国编辑整理)。通过土地招拍挂,共盘活建设用地约7243亩,已签订土地储备协议面积约3208亩。全市在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82万平方米,其中在建安置房约731万平方米,在建配套开发商品房约651万平方米,在建用于解决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廉租住房约22万平方米,在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设施用房约1.2万平方米。总投入资金约166亿元。
三、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市城中村改造一直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我们着力建立一套强而有力的
工作机制、着力激发村民与开发企业两方面积极性、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着力落实四项推进措施。
(一)着力建立一套强而有力的工作机制。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由于触及各方利益,被村民称之为第二次土地革命。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给予了高度重视,作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不断改善民生的“重头戏”来抓。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抽调市建委、规划、国土(文案中国编辑整理)、房管、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各区分别成立了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建立了与市领导机构相衔接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明确责任。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方案审批和指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的复核、审批、考核、督导等;明确各区政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改造方案的申报、拆迁安置及建设管理等组织实施。三是完善制度。我们制定了主任办公会议、每周工作例会、改造方案联合会审、以及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项制度,为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四是上下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了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中心,各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支点,上下贯通,步调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四级组织领导体制,为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着力激发村民和开发企业双方积极性。首先,加强宣传动员,赢得群众拥护和支持。一是逐级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坚定信心;二是借助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张贴公告、悬挂条幅营造浓厚氛围,印发《给村民的一封信》、《致商户、承租户的一封信》、《政策问答手册》宣传政策,发动群众。三是组织宣传队伍深入村组、深入一线,面对面、心贴心向广大村民宣传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意义、补偿安置政策,并从兑换面积的单价、居住房屋的性质、周边环境的改善、经济收入的增加以及综合效益的提升等方面帮村民算“升值帐”、“收入帐”和“环境帐”,让广大村民切身感受到拆迁为他们带来的好处和切身利益,赢得了村民的极力拥护和大力支持。为了健康、快速推进改造工作,市政府本着政府让利、村民受益、企业有利的基本原则,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文案中国专业写作),出台了一系列惠民让利政策。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合法利益,我们依法合理制定补偿安置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
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对开发企业,我们及时研究出台优惠政策,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中有合理的利润空间。比如对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我们规定,除国家、省规定不得减免的部分,其余全部返还,用于该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国际金融、经济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我们又对相关规费进行了缓缴、减、免;同时,我们经常深入村(组)、开发企业调查研究,或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
(三)着力抓好三个关键环节。实践证明,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拆迁补偿是城中村改造的三个关键环节,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克难攻坚,全力突破。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统一规划、科学规划、超前规划,着力建立一个层次清晰、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强调规划的整体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要求彰显地方特色,凸现功能定位。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味,强化产业培育,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高度关注村民的医疗、健身、休闲、教育、就业等需求。在具体实施中,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文案中国编辑整理)、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力为村民的生活便利、生活愉快着想。已完成土体招拍挂的19个村(组)共规划中学7所,小学20所,幼儿园43所。还要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来郑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问题,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房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我市在城中村改造时,规定开发企业原则上要从开发建设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村集体原则上也要从安置的村集体办公也经济用房总面积中,提供5%的小户型简装修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标准,出租给辖区政府,租用期为5年,作为过渡性廉租住房和周转房房源,由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建廉租住房约22万平方米。二是坚持依法供地,着力创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对安置用地,我们明确由村委会以自办出让方式办理手续;对配套开发用地,我们坚持走招拍挂程序,通过土地招拍挂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目
前我市已出让改造用地的村(组)有19个,其中一个村是通过土地拍卖方式出让,其余18个村(组)均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三是坚持依法补偿,和谐拆迁。逐户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时为村民发放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费用,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村民,除其他正常费用外,给予一定的拆迁奖励;帮困扶弱,抽调部分干部组成帮扶组,帮助孤老、残疾、患病等村民寻找临时居住房,义务搬家。对于生活困难的贫困户,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帮助其顺利渡过拆迁安置过渡期;对拆迁工程招投标、协议签订、资金补偿、垃圾清运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坚持透明公开,力求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得人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置举报电话、村民咨询和上访接待站,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解决拆迁中村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化解矛盾,确保拆迁工作和谐、顺利进行。
(四)着力落实四项推进措施。一是采取集中培训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的办法,针对不同群体,分类、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重点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宣讲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程序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城中村改造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对村(组)干部,重点采取集中学习(文案中国编辑整理)、参观考察、座谈等多种形式,宣讲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政策、程序以及群众工作方法,提高村(组)干部运用政策开展工作和处理村民纠纷等问题的能力。二是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主线,多种模式并举,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对于有一定集体经济实力且领导班子战斗力较强的村(组),鼓励和支持其成立股份制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对于村民和村集体自行改造积极性较高,但集体经济实力不足于满足改造需求的村(组),支持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实力的周边单位成立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实施改造(文案中国编辑整理);另外,对于区政府经济实力可以满足城中村改造需要,且城中村村民同意区政府组织对本村实施改造,鼓励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拆迁改造,集中一定的力量,做好土地确权、控规编制等前期工作,鼓励和支持以净地招拍挂出让,按照有序竞争的原则,招大商、上大项目。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步、分批实施改造,做到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综合考虑各城中村区域位置、村民对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村(组)领导班子状况等因素,优先考虑积极性高的、城中村问题突出的和处于重点地段的村(组)实施改造。同时,坚持快速推进与综合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快速推进城中村改造,又兼顾房地产市场、房屋租赁市场及市政管理的承受能力。四是实行一村一单责任制,量化目标,明确责任,倒排工期,强力推进。根据城中村改造工

6.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一、需要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五、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7. 个人事迹和团支部的主要活动怎么写

总 结

总结:总结是对一定时期进行过的工作(实践活动)全面的回顾,对其进
行再认识的书面材料。

格式:1.标题。
2.正文: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可以分条写),获得的经验,
存在的问题。
3.今后方向(或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XX公司:

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导向,把企业客观地
推向市场,推向竞争。如何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竞争,我们的体会是:

一、要建立起能对市场作出能动反映的运行机制。
1.学习、贯彻了国务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略)
2.从抓“三项制度改革”入手,实行干部聘任制。(略)
3.积极与外商合资合作,引进外资,加快技改。(略)
4.突出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略)

二、要建立起一套参与市场竞争、驾驭市场变化的营销体系。
1.采取灵活的营销策略。(略)
2.生产计划适应市场。(略)
3.强化销售,推行“销售大包干”。(略)
4.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销售队伍。(略)

三、要行使好自主经营的权力,加强自我约束,承担起自负盈亏的责任,
建立起自我发展的责任体系。(略)

总之,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要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新形势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X年X月X日
简 报

简报:简报是由组织(企业)内部编发的用来反映情况、沟通信息、交流
经验、促进了解的书面报道。简报有一定的发送范围,
起着“报告”的作用。
格式:1.报头:简报名称、期数、编写单位、日期。
2.正文:标题、前言、主要内容、结尾。
3.报尾:抄报抄送单位、发送范围、印数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中国XX函授大学全国教学工作会议简报

第1期
会议秘书组 X年X月X日

“函大”全国教学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筹备,中国XX函授大学全国教学工作会议于
X年X月X日在北京正式召开。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中国XX研究会的部分理事、各地辅导站代表、
学员代表和校部教职员共70余人。
今天上午和下午都召开了全体会议。
上午,校务委员会主任XX同志在开幕词中讲了这次会议的宗旨。
他说: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是要交流、总结各地辅导站的工作经验,研
究如何提高教学质量,明确今后的办学方向,讨论执行、考试问题。希
望大家畅所欲言,为“函大”开创新局面献计献策。
紧接着,各地代表分组进行了讨论。讨论会上,X同志对如何开好
这次大会,还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
在下午的会上,教务长XXX同志结合一些辅导站的情况,进一步
强调:要办好面授辅导站,必须争取当地文教部门领导的支持,必须要
有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和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的稳
定,以质量取信于社会,同时还必须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
的原则。
“函大”顾问、XX大学教授XXX先生,虽已年逾80,但仍不顾
气候炎热,到大会看望大家并讲了话。他指出,函授教育是一种很好的
形式,这种形式有很多好处:一是节约人力,学员可以边工作边学习;
再是花钱不多,却能为国家培养出大量人才;此外,面授辅导要搞好,
就得搞资料交流,资料要有针对性,要解决学员提出的实际问题。X老
的讲话给了与会者以巨大的鼓舞,受到大家的热烈欢迎。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宗旨、议程和文件,记录并整理出反映会
议概况和要点,要求与会者共同遵守、执行的公文。
格式:1.会议概况:名称、议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议定事项(常用语:“会议认为”、“与会者指出”、“会议决
定”、“会议要求”等)可分条列出。
3.最后要签名、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1:
合资经营XXX产品洽谈纪要

洽谈人员:
甲方: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XX,XXX厂厂长XXX
乙方:XX国(地区)XX有限公司经理XXX先生

一、乙双方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市,经过友好协商,对在中国XX
省XX市建立合资经营企业,生产XX产品均感兴趣,现将双方意向纪要
如下: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投资,在中国XX省XX市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生产XX产品,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三、甲方拟以土地使用权、厂房、辅助设备和人民币等作为投资;乙方拟
以外汇资金、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作为投资。

四、甲、乙双方将进一步做好准备,提出合资经营企业的方案,在X个月
内寄给对方进行研究。拟于X年X月X日甲、乙双方将派代表在XX市进
行洽谈,确定合资经营企业的初步方案,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好准备。

甲方:
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代表签字:
XXXX厂
代表签字:
乙方:
XX国(地区)XXX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X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2:

谈判纪要

谈判时间:X年X月X日
谈判地点:罗素饭店
谈判双方:英国XX公司(甲方)
中国XX公司(乙方)
谈判人员:甲方:船舶经纪人史XX
乙方:代表万XX
谈判内容:旧船有债务怎么办

乙方(买方)提出:根据可靠消息,这艘船现有债务,船已被债主扣压。
大约欠润滑油款70万美元,靠港费50万美元,这与合同第九条不符,所以
不能宣布合同生效。

甲方(卖方)提出:这想必是船主的债务与本船无关,同意了解并解决其
中的问题,向乙方提供港务局批准放船的各种文件。
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防止债主在公海扣船,交船时卖方向买方
提供合法卖契,船进入中国领海时(大约交船后35天)买方付款。

甲方:英国XX公司船舶经纪人 史XX
乙方:中国XX公司代表人: 万XX

X年X月X日
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记载会议的事项和内容的记录文件,是会后分析、
研究及检查决议执行情况的依据。
格式:1.会议的组织情况:名称、次第、举行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包括列席、缺席)、主持人和记录人。
2.会议内容:报告事项、发言的主要精神、讨论事项、决议事
项(要注明“一致通过”、“多数通过”等)。
3.记录人最后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1:

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会议室
出席人:XXX XXX XXX
缺席人:XXX(到X市开X会)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一、汇报
XXX董事汇报公司今年第三季度的产
销情况。

二、讨论
如何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质
量的问题。

三、决议(略)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2:
×××同志报告记录

报告时间:××年×月×日×时
××礼堂
报告人:×××(也可写上报告人职务)
听报告人:(可写听报告人的范围)
主持人:×××(注明身份)
报告记录人:×××
报告内容:(此项与注意适当分段,有小标题的,要照记小标题。)

报 告

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和请
求备案的陈述性应用文体。
格式: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编号。
2.正文:起因和内容两部分,常“现将……报告如下”或“因此,
现报告如下”作过渡。
3.最后用“特此报告”作结语,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1: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报告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保障城乡人民生活需要,XXX、XXX、
XXX、XXX4人自愿联合,集资兴办XXX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根据市场需要和现有人员、技术、设备、
资金等情况,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开发生产,兼营XXX、XXXXX。
现已在本市XXX路XXX号租用生产经营场地XXX※(附租房协议书),
作为公司办公及经营场所。本公司核准登记后,保证遵守国家政策规定,
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经济循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不断开拓前进,积极为国家做出贡献。
经股东大会讨论,一致推举XXX同志为法人代表。公司章程已经股
东大会讨论通过。现将企业开业登记申请报告及公司章程一并送上,请予
核准登记。
特此报告

XXX公司(章)
筹建负责人:XX(签名)
X年X月X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2

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登记
申请报告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开业以来,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项目的调整,现在已由主
要经营×××变为主要经营×××,原企业名称已不能反映×××所属行
业。为此,经×××批准,拟将企业名称改为×××。特申请办理名称变
更登记手续,请审查核定,予以变更登记。
附件:××市×××《关于改变×××企业名称的批复》。

×××(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3:
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开业以来,对×××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营效益一
直不佳。为此,经×××批准,企业已决定从××年×月×日开始,企业经
营期间的业务已处理完毕。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请审查核准,予以注销。
附件:
①××市×××《关于同意×××停办歇业的批复》。
②企业债务处理情况证明材料。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4:
请调报告

××领导同志:
经过反复考虑,我请求批准我调到×××任×××。
××××。这是我请求调入×××的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是,××××。
第三个原因是,××××。
最后一个原因是,××××。
我希望××领导能批准我的请调报告,我热切地等待着××领导同意我调走
的好消息早一天到来!
此报告,如有不当,请指正。

××部门 ×××
××年×月×日

8. 关于国土资源所所长的优秀党员申报材料和先进事迹

XX同志于1992年加入国土系统,负责原忠****乡的国土管理工作。自走进国土行业的那天起,一心一意扑在国土管理工作中,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钻研精神,满腔热血、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在****乡任国土所长期间,积极参加XXXX年全县土地调查,走遍全乡**个行政村的各条行政界线,熟悉了****的行政范围的各条行政界线,为后一步土地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并按时按质完成了土地调查的外业工作。积极参加国家重点项目****高速公路****桥段的征收土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实事求是,坚持工作原则,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了好的施工环境,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得到了被征地村组干部和群众的信赖。
XXXX年被调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后,主要负责水电站征地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在此期间因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积极服从领导的分工调配,参加了****电站、****电站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他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村社干部被征地农户及业主的一致好评。
****年因工作需要被局班子任命为****股负责人。由于****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等,正处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时期,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为适应工作,他只能从零开始学习,边学习边和股室的同事研讨边做业务。几年来****同志积极配合分管领导开展完成好了各项工作。共报批****项目建设、****项目和****站建设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宗,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宗。严格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共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余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宗。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共划拨国有土地**宗。通过会审会签严格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宅基地,共审批农村宅基地****余宗。及时认真做好股室的统计和台账登记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数据。
总之,他自参加工作以来,凭着执着和坚韧,凭着共产党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忠实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忘我工作,默默奉献,以实际行动,在平凡的岗位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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