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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7 03:45:52

『壹』 设计作品,外观专利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呢

设计作品,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呢?包装的设计,产品的图案等平面设计,正好也属于版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的保护范围。但是,安全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取得力度,范围,还有费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作者在选择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创意权益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区别。设计作品,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区别一,版权与专利的新颖性和实用性版权要求作品的是独创性,而不要求具体的使用性和新颖性。大部分所有的原创设计作品都可因此版权保护的范围大,但专利只接受三种特征的外观设计申请,具体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还有实用性。另外版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过允许在任何作品上,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制作品。但外观设计保护有规定的限制及保护范围,是以申请材料中的图片或图片当中拥有外观设计的产品为准。在最新的专利法修改案当中明确要求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要不属于现有的设计,也没有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专利文件中。所以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要求会比较高的规定,赋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现有或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权是比版权,更具有强烈的垄断权力,它的保护力度会相对比较大。安全部要求作品是首创的,但是要求他是独立完成的,是否独立完成,有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分辨,在创作过程当中,借鉴的例子属于正常范围,因此遇到被侵权的行为,如果不能证明侵权人确实接触过你的作品,很有可能被法庭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专利则要求作品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无论作者发表过也不能获得专利,外观的设计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独占和专利权。专利权被赋予以后,任何个人以及单位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能生产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区别二,版权随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专利权登记一般需要专利机关的授权,经过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程序才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专利权的生气时间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需要2到3年,等专利权授权下来以后,后市场早就没有了,生产周期也耽误了,所以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都采用专利与版权双重保护,我们国家在外观设计是否获得版权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产品依据版权法获得的案例。与发明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实质性审查,因此,申请流程简单,需要时间也会短一些。区别三,版权保护时间更长久版权保护时间为作者一生及逝世后50年,法人作品版权保护期发表日期5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权仅为10年。区别四,版权保护不需要每年缴费包括版权登记以及作品备案都是遵循自愿原则。外观设计需要缴纳专利年费,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贰』 一个案例,请教著作权商标的联系!

我是这样认为的:
首先,根据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容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上述的条件的“独创”作品就享有著作权,这里的独创指的独立创作,也就是说两名作者创作出近似的作品,但只要他们是“独创”的那么,他们对各自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来分析下此案例:
该著作权人K声称,H的商标图形侵犯了其著作权,那么他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H的图形并非其独创,证据可以是像你所说的一些接触途径。
但按照你现在给出的事实依据,K的该美术作品H很难接触到,而且美术作品所描述的图形比较简单,他人完全可能进行类似的创作,所以我认为很难认定后者是抄袭的。
当然,如果H能够证明自己的该图形创作早于K,那就更不涉及侵权了。

『叁』 中国有什么维护版权成功的案例

软件被盗,果断维权
2012年7月20日,张XX、陈XX将其共同享有的《XXX软件》(以下简称涉案侵权软件)转让给XH公司,并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012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XX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著作权人为XH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9月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被告人李XX注册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RZ公司),在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原告XH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权软件。
2014年05月30日10时,XH公司代表张XX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产的摄像头软件侵犯其公司研发的软件著作权,2014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田草围第一工业区HCRZ公司查获各类型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的的HD-500T摄像头477个,查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将被告人李XX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从现场查获的电脑中提取到对账单,经统计,被告人李XX已销售HD-500T摄像头12899个,销售额为980180元。
维权路漫漫,长昊律师为当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难以求法律公义
被害单位XH公司软件著作权维权一案,历时一年多,期间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长昊律师在与被告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中,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终于在2015年09月17日这一天成功的击败了被告人,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最终宝安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罚金。
本案的办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长昊律师在指导XH公司维权过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难:
一、指导被害单位开始组织HCRZ公司相应的侵权证据,在本案立案之前委托鉴定机构将XH公司生产的摄像头与XH公司公证购买的HCRZ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认定两款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并出具了对两款产品具有关联性的说明,即两款产品的软件极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导被害单位找到HCRZ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场所,协助办案机关现场查获了涉嫌侵权产品,并在现场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发现了许多XH公司的资料及与XH公司软件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权产品加密而无法与XH公司产品比对的情形下,第一时间组织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探讨突破口,并将具有可行性方案积极与鉴定专家沟通,从专业律师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到权威鉴定意见书;
四、在被告人对于其侵权之事实一概不予承认的情形下,让被告人在充足证据前无所遁形。
长昊律师团队注意研究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以面对瞬息万变的法律博弈,在与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时,体现的是长昊律师团慎密的法律思维以及敬业的执业态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了独特、严谨的办案风格,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长昊作为“专业知识产权顶尖律所”名不虚传,实至名归。
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保障鉴定顺利进行
长昊律师团队认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被害单位在主张被告人侵权事实时,应当提交涉案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人的目标代码以及源代码,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便凸显出来。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软件著作权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单位提交的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两个产品的软件具有关联性”,该份报告能否证明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一般可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但鉴定机构只能根据现有存在的事实做出认定,而长昊律师团队是绝对不会允许证据瑕疵的情形出现的,因此,第二份鉴定意见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我们面对的是同样的难题,即依然无法获取涉案侵权产品的目标代码,那么该如何完成鉴定呢?关键是要认定查获的HCRZ公司电脑内的涉嫌侵权软件与XH公司的软件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权软件。总而言之,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一定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案件,其充分展现了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该起案件的胜利也在时刻提醒着长昊律师团队,作为知识产权顶尖律所,维权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的,也让我们时刻铭记着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肆』 版权登记的意义与好处

一、版权定义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版权登记是为了通过法律的程序维护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它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保护您作品的合法权益。著作权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版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3.在进行软件版权交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著作权登记同时还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和著作权保护形式的不断发展,作品登记已经显示越来越重要,著作权登记是绝对不能拖得,你早一日申请,你就能更快的享有作品著作权,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作品。

『伍』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案例

、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既然一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题享有著作权,那试题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独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
2、 可复制性。
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
3、 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完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

『陆』 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登记相关案例

在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武汉音像出版社、北京城乡专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属犯录音制作者权一案中,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争议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为此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两盒激光唱盘,上有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和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署名;二是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版权认证报告》,证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为本案争议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人。被告认为,唱片上署名还涉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原告不是唯一的权利人。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激光唱盘上的署名,结合《版权认证报告》,原告关于唱盘上署名即表示正东唱盘有限公司为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旗下的公司的解释是合理的;原告享有本案争议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法院的意见,指出:原告提交的《版权认证报告》包含了对原告提供的正版权利制品进行审查的内容,该报告足以证明原告是对涉案歌曲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权利人,原告的解释是合理的。

『柒』 专有出版权的案例

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经授权,于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间,擅自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贴上假冒标识出售),生产和销售案值达145万多元。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依法对程×雄、程×忠兄弟,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产品,数量巨大,具备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无极》等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东莞某音像制品店,现场查获包括《无极》、《千里走单骑》、《七剑》等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10张(盒)。经调查证实,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仍进行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并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标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获了东莞市石排某塑胶加工厂受他人委托代加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机等一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理。
侵权线连接器专利权案
东莞市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线连接器(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05年,该公司发现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线连接器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两产品已进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侵犯“票单自动录入”发明专利案
王某于2004年4月获得“柜台票单自动录入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2005年,他发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东莞市某公司所经营的“某百货公明店”、“某百货黄江店”等上十间商场,在销售散装商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系统与自己的发明专利一致。王某于是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查处该侵权行为。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于今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王某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取得实施该专利的授权。
侵犯“中域”驰名商标案
2005年,广东中域电讯连锁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称该公司批发的“中域”牌手机玩具,在显眼处印有或贴有“中域ZHONGYU”商标。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深圳某公司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该案的判决,开创了东莞市人民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先河。今后,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侵犯“国泰”名称及商标案
原告广东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本地知名企业,其拥有的“国泰GUOTAI”文字商标于2003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告东莞国泰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发的“国泰大厦”,写有“国泰中心”的大型横幅广告牌,楼内亦设有“国泰中心管理处”及“国泰中心售楼处”。原告认为“国泰大厦”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大厦外墙使用“国泰”文字并赔偿原告50万元。
“明和”不正当竞争案
东莞祥和公司与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黄某系“明和电子广场”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明和公司登记开办东莞市塘厦明和电脑批发市场,由黄某与被告黎某、林某共同经营。2006年3月间,黎某、林某开始筹办另一电脑市场“明和森达电脑城大朗店”。
原告黄某认为,被告电脑城使用的“明和”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侵犯了原告开设的两个电脑城的企业名称权及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侵犯“老夫子”专有出版权案
原告吉林摄影出版社称其“享有《老夫子》、《老夫子魔界梦战记》漫画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被告东莞书商余某等销售盗版《老夫子》等图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遂将余某等40余人(或单位)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等销售的《老夫子》等书,并非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属非法出版物。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捌』 作品备案对侵权案件和版权纠纷有什么作用

楼上说的都对。我再补充一些。
备案证书不仅能够客观显示作品完成的时间版,抵制对权方反告诉的“时间违约”,同时也可以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对对方侵权使用设计作品提起告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备案证书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预防侵权",作品备案可以减少侵权安全的发生,也有利于版权纠纷的和平解决,事实证明,过去侵权人不怕打官司,不怕当被告,因为设计师难以证明自己拥有作品著作权,而现在将作品备案之后,即使有人想侵权也会有所顾忌而不敢轻举妄动,设计师一旦受到侵权,出示备案证书上后纠纷很快得到解决,法律有了更大的威摄力。
原创作者要在设计完成后,第一时间到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保护。

『玖』 著作权法或者商标法的任一案例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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