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摊销
⑴ 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和设备评估的问题
1、评估费用建议计入管理费用,评估费用是按评估价值的比例收取的,比例一般不高,回相对于被评答估的资产价值来说不算是大金额,出于重要性原则,以计入费用为宜。
2、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包括土地评估增值部分,会计上不做确认,这是会计准则的明文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做出的规定,所以,评估增值部分不做账务处理。
⑵ 请教各位会计高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该如何做帐务处理
如果仅仅是为了增资而进行的土地评估增值,即使增加了土地价值及资本公积,税务上不认可你的土地成本。如果是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进行的评估增值,那就不存在增加土地价值的问题。
⑶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需要做账吗,如何做
不需复要做账。
企业必须依法进制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调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不能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参照规定企业仅在发生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情况下才可对评估增值做账,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和企业产权变动情况下,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做账。
(3)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摊销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宁地税发[2000]293 号、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⑷ 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⑸ 无形资产中土地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无形资产中土地评估增值不用缴纳所得税。
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只要摊销,就要内按照摊销部分乘容以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不摊销则不用计算缴纳。
帐务处理如下:土地经评估增值部分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记“资本公积-土地评估增值”。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⑹ 土地以前没有摊销,因为没有做账为了贷款后来又评估了,评估后土地升值了,该怎么入账,又怎么摊销
土地以前没有摊销,因为没有做账?为了贷款后来又评估了,评估后版土地升值了,该怎么权入账,——按照新的评估价值入账。
又怎么摊销?——在剩余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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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针对投入土地出资帐务处理,不管作为无形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该土地的计税基础都是100w,在税务上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即没有交易的收益暂时不收税,一旦交割了就要收税,所以土地投资过户之时,就是产生纳税义务的时候,只能按照500万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按照增值额400万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400万作为当期损益来核算,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无法进行税务筹划(土地增值税可以筹划免税),如果企业税务付现压力大,可以向税局申请分五年支付。
根据地税、国税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7)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摊销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2、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从国家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不能作为出资使用,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4、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先将集体土地通过招拍挂途径变为国有土地。
5、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设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干净的,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
6、交付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两项义务不可分割,否则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资产评估增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使用权
⑻ 紧急求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评估后如何进行摊销
以后摊销是按照评估后的净值摊销,使用年限是按5年。
⑼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后是否要进行摊销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