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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个人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2-07 02:00:48

A. 个人土地被他人侵犯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你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可能是属于集体所有,你只回有使用权。所以,首先在答概念上你要开明确!你在你经营的土地上种的树被你的亲戚砍了,你应该向当地林业局报案!由林业执法部门来处理!当然也可向法院起诉!你在追回土地使用权时,如果种的树被别人砍了,要追回损失的话,可参照现在木材的市场价格,按木材立方量测算损失和要求赔偿的额度。

B. 公民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首先您情表示理解律角度讲:您父亲承包土占使用权权利排除侵犯关于土权利外公民身权利受侵犯您伯您父亲实施故意伤害行达轻伤能承担刑事责任即能坐牢未达轻伤追究其损害造损失两案件均起诉解决解决问题效讲诉讼能激化两家矛盾您父亲与您伯毕竟兄弟关系案件本身土界线问题比起经济损失造矛盾原更情觉公平或双能做让步解决问题更利公安处理案件程考虑家庭素激处理您受高等教育比起父辈能够更理性看待问题矛盾再激化公安能帮想想算您伯真坐牢问题真解决反更加严重呢父母亲情激情况能靠您理性解决问题候退避三舍吃亏反给自解决必要麻烦毕竟更重要事情需要处理

C. 土地使用权被别人侵占

土地来使用权被侵占的,可源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D.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是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前增加了“依法登记的”几个字。增加这几个字说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视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从正面来规定的。该规定包括的含义为: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是法定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二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比如,他人占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耕地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可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寻求保护:第一,通过确权之诉来解决。即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归属争议时,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存在与归属。第二,通过给付之诉来解决。即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通过变更之诉来解决。即权利人要求变动已经存在的权利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设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如违反这项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个人和个人 争土地使用权 应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5)侵害个人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土地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F. 土地使用权被社会人员强制性侵犯哪里维权

你可以凭土地使用权证,到本地法院依法起诉维权。

G. 关于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你可以要求那个村民恢复土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警方一般不介入这种民事纠纷

H. 是侵犯了我的房屋所有权,还是侵占了我的土地使用权

你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方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即侵权人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同时,还应该返还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期间的孳息。
(3)恢复原状,即在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主体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受到损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恢复原来的状态。
(4)排除妨害,即侵权人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权利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即农民集体组织为阻止承包经营权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设置障碍、停供水电以及阻止通行等,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赔偿损失,即侵权人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其财产赔偿土地使用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I. 怎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

征地按亩计算安置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
按亩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村委会违反国家政策发包土地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大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政策为指导,体现政策的精神。法律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而政策不具有这些特征。由于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再加上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策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国家政策和法律相辅相成,用政策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因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然,适用国家政策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国家政策。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据法理,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对重大承包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并获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这就是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法》在对此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应当遵循的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作出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上述均为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但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作了例外规定,其中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就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因发包方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没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一)对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沦通过。在是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认定上,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实践,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的原则予以正确认定,对未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不宜一概否认其效力。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在家务农的多是妇女、老人和孩子,这些人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村民大会根本组织不起来,依法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难以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村两委及党员代表大会集体对承包方案、招标方式等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后,再通过某种形式予以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如村民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通过。从形式上看,的确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委充分尊重了民主,工作的透明度较高,村干部没有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就应确认符合民主议定原则而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状况的,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原则,也是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规定精神的。

(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村委在发包时未按以上原则及程序操作,未经民主议定即私自发包,依法应确认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承包人无过错,对承包权是善意取得的,完全是发包人工作上的瑕疵导致合同无效,对此发包入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承包人来讲,无须也难以知道发包方在发包时工作上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承包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承包过程中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那么双方就要共同承担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牵扯到合同无效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对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来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来讲,一旦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还土地的经营权,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该类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对因发生纠纷可能影响生产的,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本包方恢复生产确有困难或者拒绝恢复生产的,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先行恢复生产,恢复生产所产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在返还土地的经营权时,应注意结合农村实际及农时,从有利于生产和收获,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则。

我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一般为30年,这种具有长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成本应分摊在整个承包期;再者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仅仅支持其直接损失,而不考虑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挫伤农民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农村工作的稳定及生产力的长远发展,因此对因合同无效给农民造成的间接损失,法院应予以适当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首先,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也就是说,你们是否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证。

其次,你们原来的土地是什么用途?农用地,宅基地还是建筑用地?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第三,费用。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你们是否签订了合同,是否由大多数村民共同通过,这些都不明确,就都是问题,可以协商提起复议或者进行诉讼,不过建议你们大家一起。

J. 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自己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方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即侵权人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同时,还应该返还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期间的孳息。
(3)恢复原状,即在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主体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受到损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恢复原来的状态。
(4)排除妨害,即侵权人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权利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即农民集体组织为阻止承包经营权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设置障碍、停供水电以及阻止通行等,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赔偿损失,即侵权人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其财产赔偿土地使用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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