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哪些法定程序
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犤2000犦 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该宗土地。
❷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程序
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资函犤2000犦
21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该宗土地。
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
由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版文件向权拟划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审核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三、批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划拨土地
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五、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❹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首先你要确定你的土地的使用方向,工业用的还是用作耕地?或者早房子。我们这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我想你们那也差不多吧。不过批下还很慢的,要有耐心等。
❺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一)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❻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1)制订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收回计划。
(2)权属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造册。
(3)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经市、县政府同意。
(4)发布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注销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市、县政府《公告》注销公告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由开发单位依法补偿。
❼ 国有土地使用申报流程
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材料
1、单位申请;
2、县政府同意公开交易出让的批复文件1份;
3、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拟出让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证》2份(复印件);
5、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银行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处置该幅土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7、企业职代会意见;
8、经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原件1份;
9、土地现状面积测量宗地图原件8份;
10、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结果1份(复印件);
11、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1份;
12、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先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再按出让程序出让,提交征地报批的批准文件。
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事流程
1、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核实,材料齐全正式受理);
3、经县政府批准后,拟定交易文件和发布公告;
4、确定受让人;
5、签订出让合同。
招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