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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2-06 19:44:18

『壹』 是不是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您好,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回,足额缴纳土地出答让金,才能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已启动的地区办理的是不动产证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不签合同,按相关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2、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订立前提、订立主体、订立原则、订立方式、订立内容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下逐一述之。

(一)订立前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有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三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

(二)订立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订立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原则的约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意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又受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公益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四)订立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合同争议纠纷的出现。

(五)订立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条件;

第三,出让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

第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

第七,出让土地灭失的处理;

第八,情事变更情况的处理;

第九,违约责任;

第十,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

『肆』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来用权收回 国土自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将已出让或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伍』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是什么意思

你这个问题宾语不全,是超过合同的什么?是面积超过合同的面积?还是使用年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陆』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

《城抄市房地产管理法》、《袭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柒』 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由来:这种模式首先在深圳使用,这种模式解决了深圳特区建设的资金问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租赁;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此外,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表现方式。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要依据法律规定,抓紧制订具体的划拨用地目录;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3.《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2002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政治纪律。
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2004年年初,中纪委监察部下发了3号文件,就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明确了处理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5.《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和规范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和处理时限,要求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力度。
6.《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
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7.《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规定
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文件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有偿使用。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为全面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了制度保障。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1999年11月25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二是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三是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四是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五是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六是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6.《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4号文按照国务院关于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精神,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土地估价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二是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管理,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三是明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核定原则;五是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是细化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报批程序。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确定
依据上述法规和政策,各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应国有土地时,应当把握三个方面: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申请划拨使用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应当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3.原划拨建设用地应分类处理。
现有城市划拨用地绝大多数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前供应的,根据法律上“从旧从轻”的原则,分两类情况处理:
(1)现有划拨用地如果不发生改变,不应强行要求立即实行有偿使用,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如果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发生转让、企业改制时,应当与《划拨用地目录》核对,改变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改变后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目前我国实施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四种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因此,出让、租赁(其中按年支付租金的俗称年租制)和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均为法定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1998年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因此授权经营也属于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

『捌』 房产证上的权属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房产证上土地国有是指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

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玖』 国企有偿使用土地应当怎样核算

国旗有偿使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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